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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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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意思自治原则与国际体育仲裁法律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体育仲裁法律适用的依据和准绳,国际体育仲裁法律的适用理应受到意思自治原则的规制。文章从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体育仲裁院法律选择中的具体运用和意思自治原则的条件性限制等方面论述了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体育仲裁法律适用中的地位,透视出对当事人的意愿及其程序主体地位的尊重,将是国际体育仲裁法发展的趋势。  相似文献   

2.
国际体育仲裁程序性问题之法律适用   总被引:2,自引:1,他引:2  
在国际体育仲裁中,能否为体育纠纷寻求适合的法律适用,能否获得令人信服的解决结果,将决定着体育仲裁的公正与效率。作为体育纠 纷解决的新型手段,也作为仲裁世界的新兴疆域,国际体育仲裁既有着对仲裁传统形式尤其是国际商事仲裁的依从,也有着基于体育独有的社 会存在而顺应所生的创见。试循如上思路,以程序性问题的法律适用为核心,就国际体育仲裁尤其是强制性仲裁对传统仲裁法律适用规则之呼 应与变革进行梳理,以期在法律适用之相关问题的探讨中提出有益辨析。  相似文献   

3.
尽管现行奥运会强制性体育仲裁协议模式对解决奥运会体育争议纠纷起到了积极作用,并推动国际体育仲裁院(CAS)成为国际体育争议解决领域的权威。但是,其强制性对运动员公民基本权利的侵犯和对运动员仲裁合意与意思自治的限制,以及对CAS自身瑕疵的异化作用,却使其在不断瓦解体育仲裁本身优势的同时,进一步成为影响奥运会体育仲裁和CAS正当性的负面因素。因此,通过在最大程度上去除“强制性”,即仅在特例中允许强制体育仲裁的存在,改良当前奥运会体育仲裁模式,便成为维护与巩固CAS和整个奥运会体育仲裁公正性、权威性以及广泛国际影响力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4.
体育仲裁协议的法律特征思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张芳芳 《体育学刊》2005,12(6):27-29
体育仲裁协议的法律特征为:主体的法律地位表现为非绝对平等性,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受到一定限制,协议表现形式多样,协议的效力从宽解释.正确认识这些法律特征,有利于完善我国体育仲裁制度、妥善解决体育纠纷.  相似文献   

5.
本文从体育纠纷概念及类型、强制性体育仲裁与法律的冲法律的调整对象是人的行为,只有明确了主体所属才能对突入手,提出了构建体育纠纷化解机制的建议。行为进行定性,仲裁的实施亦不例外,强制性仲裁条款的签署牵1.体育纠纷概念及类型涉到与民事法律规范中的多个冲突,其中与意思  相似文献   

6.
国际体育仲裁与国际商事仲裁统一在仲裁的基本理念和制度的框架之下,它们之间存在着共性,也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国际体育仲裁院已经成为致力于解决国际体育争议的核心主体,该仲裁机制在仲裁协议的达成、仲裁的基本程序、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适用、仲裁裁决的撤销以及承认执行方面都显现出极具体育特性的变化。  相似文献   

7.
国际体育仲裁院普通仲裁制度浅析   总被引:2,自引:1,他引:2  
黄世席 《体育与科学》2005,26(6):16-19,24
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仲裁包括普通仲裁、上诉仲裁以及奥运会特别仲裁三种形式,其中普通仲裁是最解决国际体育争议的一种主要形式,对其进行的研究包括普通仲裁的管辖权、仲裁程序、法律适用等方面.随着国际体育运动的发展以及北京奥运会的即将召开,我们应加大对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的研究.  相似文献   

8.
论体育仲裁的调整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体育仲裁是国际上解决体育纠纷普遍采用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为和国际惯例接轨,我国也正在酝酿制定体育仲裁条例.由于我国已经颁布了<仲裁法>,因此,准确界定体育仲裁调整范围是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体育仲裁制度的首要问题,本文就此问题提出了具体看法.  相似文献   

9.
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实体法律适用,与一般法律适用理论以及国际民商事仲裁的实践相比,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国际体育仲裁院 针对不同的仲裁程序设置了不同的实体法律适用规则;当事人在选择法律时,存在隐性限制;在适用法律的形态上,体育规则和国际体育仲裁院的 自身判例成为独特且重要的方面;瑞士法成为适用范围最广的国家法;存在国家法的“适而不用”以及仲裁庭自由裁量权在不同仲裁程序中的大小 分布现象。这些特殊性的形成,缘于国际体育法法律规则体系建构上的特殊性、国际体育规则适用的至上性、体育法律关系性质的双重性、体育争 议的类型化与趋同化,以及争议解决途径的相对集中性。客观而言,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实体法律适用机制是一个充分建立在国际体育社会的特殊 性与实践需要基础上的自洽机制,但也从侧面体现出国际体育法之治存在体育规则和欧洲法律体系之治不平衡的一面。  相似文献   

10.
体育仲裁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仲裁,有其自身的特点和法律属性。体育仲裁因其速度、保密、花费少以及体育仲裁自身的特点和专门性法律属性等,而受到越来越多当事人的欢迎。本文在探讨建立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法律性质基础上,提出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应当既要体现国家意愿,又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特点的准司法性质,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1.
国际上体育赞助合同纠纷只要满足其行使管辖权的前提条件,即存在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就可以申请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当前赞助合同纠纷越来越多,在我国尚未建立专门的体育仲裁法庭受理体育赞助合同纠纷的情况下,由于合同当事人之间平等的法律关系并且未被仲裁法排除适用,可以将体育赞助合同纠纷纳入我国民商事仲裁体制内,为进一步寻求体育纠纷在体育组织外部的法律解决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2.
汤卫东 《体育学刊》2007,14(8):15-19
中国体育仲裁的范围应当宽泛界定,对竞技体育活动应当从宽理解。中国体育仲裁的范围在立法上应尊重国际惯例,既要按照《体育法》的规定限制在竞技体育活动领域,受理体育专业的可仲裁性纠纷,叉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对于当事人自愿提交体育仲裁机构的包含体育因素的商事纠纷,体育仲裁机构应当受理。  相似文献   

13.
张春良 《体育科学》2007,27(9):86-91
《奥林匹克宪章》第74条建构出奥运会赛事争议的消解框架,该方案的核心特征是国际体育仲裁院的独家管辖与裁断。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奥运会赛事争议具有垄断性、强制性、透明性、悬浮性、极速性和竞技性,此类特征造就了奥运会仲裁机制的非常风格,同时,也对承办国法制环境带来冲击。如何应对2008年第29届奥运会对中国法制可能造成的影响,缔约、协调与礼让似乎是北京别无选择,但并非不是上佳选择的对治方案。  相似文献   

14.
论奥运会体育仲裁程序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国际体育仲裁院有四类仲裁程序规则,奥运会赛事争议由该院垄断管辖并按照特设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整个奥运会体育仲裁程序由《与体育相关的仲裁法典》、《奥林匹克运动仲裁规则》和《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典》第12章等三类规范所构成,其宏观流程可概括为六大环节。深刻理解此类程序规则的一般规律有助于衔接我国法制与2008年北京奥运会,并可有效维护我国运动员和国家利益。  相似文献   

15.
国际体育仲裁是消解体育争议的有效方式,其运行基础完全决定于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包括IOC、NOCs、各IF等在内的主要体育组织都习惯于在其章程规范中插入CAS仲裁条款,此种做法使体育仲裁协议表现出强制性,并因直接冲犯仲裁自治精神和仲裁协议自愿原则而产生了合法性危机。附意合同理论、正当性补充理论、预期利益赠与理论、有效解释规则和严格解释排除规则,以及有利于有效的原则为强制性体育仲裁协议的正当性提供了坚实辩护。中国各体育协会的内部强制性仲裁条款因缺失基本的正义观念,无法通过这些原则予以正当化。CAS仲裁条款的有效性对中国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启示。  相似文献   

16.
于2007年5月成立的国际篮联仲裁庭(FAT)目前已经成为国际体育仲裁中一个重要的机构.其裁决丰富了国际体育仲裁的实践和跨国体育法的发展.发生在运动员、经纪人和俱乐部之间的篮球运动争议都可以提交FAT仲裁,其管辖权来自当事人缔结的仲裁协议,法律适用主要是公允及善良原则,不执行裁决的当事人可能会受到国际篮联的处罚.涉及中国当事人的FAT裁决表明中国籍当事人不应当再忽视FAT仲裁和球员的权益.而应当尊重当事人缔结的合同和国际惯例.  相似文献   

17.
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实体法律适用与一般法律适用理论以及国际民商事仲裁的实践相比,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国际体育仲裁院 针对不同的仲裁程序设置了不同的实体法律适用规则;当事人在选择法律时,存在隐性限制;在适用法律的形态上,体育规则和国际体育仲裁院的 自身判例成为独特且重要的方面;瑞士法成为适用范围最广的国家法;存在国家法的“适而不用”以及仲裁庭自由裁量权在不同仲裁程序中的大小 分布现象。这些特殊性的形成,缘于国际体育法法律规则体系建构的特殊性、国际体育规则适用的至上性、体育法律关系性质的双重性、体育争议 的类型化与趋同化,以及争议解决途径的相对集中性。客观而言,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实体法律适用机制是一个充分建立在国际体育社会的特殊性 与实践需要基础上的自治机制,但也从侧面体现出国际体育法之治存在体育规则和欧洲法律体系之治不平衡的一面。  相似文献   

18.
《体育仲裁规则》第R58条规定了体育仲裁院上诉程序的实体法律适用规则。该条款于2013年修订,内容上不同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实体法律适用。首先,它虽然尊重当事人选择的法律规则,但优先适用有关的体育规则;其次,在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情况下,主要适用作出被上诉决定的体育联合会、体育协会或其他体育组织住所地的国家法,仲裁庭认为适合的法律规则仅仅是补充。此种实体法律适用的差异是由体育行业纠纷的特别性质造成的,应该引起重视。  相似文献   

19.
仲裁先例在体育立法缺失的背景下,通过整合立法与司法功能有助于弥补规则与实践差距,建构体育法则,提升体育实践透明度,促成体育法制统一化。国际体育仲裁院(CAS)仲裁独特的上诉等级制、裁决公开制、仲裁权威性以及作为专门化仲裁而致管辖事项的重复性,在国际体育领域建构了仲裁先例的生长条件。我国体育实践生机勃勃,但因经验缺乏及体育法则的陈旧,致使实践乱象渐生。应建构中国体育仲裁机构并赋予其先例创设功能,通过立法与司法功能的统合整顿体育秩序。  相似文献   

20.
徐士韦 《体育科研》2010,31(5):23-26,30
通过对体育纠纷内涵、类型的分析,提出职业体育保险纠纷的含义和性质,并通过对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比较分析论证了仲裁解决体育纠纷的优越性。同时对职业体育保险纠纷的可仲裁性、法源、必要性、可行性、仲裁庭的组建、规范等理论问题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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