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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牛广甫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22(3)
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反对罪刑擅断的产物,现在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刑法的基石.但由于历史传统、价值取向、司法制度等方面的原因,各国的罪刑法定原则又表现出不同的特点和风格.本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罪刑法定原则进行了比较与分析,并就中国的罪刑法定原则对两大法系的借鉴和取舍做了研究和论述. 相似文献
2.
姚晓茹 《辽宁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2)
本文就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罪刑法定原则进行了分析和探讨。论述了罪刑法定的概念、思想渊源、基本要求、范围和意义。指出我国新刑法在罪刑法定方面仍有不足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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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者不受罚,即“法外无刑”。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应坚决取缔“法外有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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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仕银 《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3):32-36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明文规定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要求和当然前提,这一要求和前提强调刑法必须具有明确性,即刑法条文中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内容要明确具体。明确性原则作为罪刑法定的派生原则之一,是对刑法规定抽象性和模糊性的非难。罪刑法定之明确性原则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已有一定体现。但在现有体现方式的基础上,还更需要通过对法官适用法律解释权认同的回归和刑事法解释专业体系的兴立的确立,从而更好地限制权力和保障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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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法上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是于清末修律时从西方引入中国的。虽然中国古代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但其萌芽却古以有之,并相沿数千年之久。明清处在封建社会的末期,此时罪刑法定原则的萌芽又呈现出不同于以往的特征,主要体现在制度上和思想上。 相似文献
9.
罪刑法定,是各国刑法理论的重要基本原则,对规范和打击犯罪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该原则在立法理论中如何准确定位,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精确把握,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从我国罪行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产生与发展入手,引出基本理论,阐述在司法实践中操作性的派生规定. 相似文献
10.
罪刑法定原则的现实与冲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文章描述了罪刑法定原则现实与冲突的两个方面:罪刑法定的立法均衡问题与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化的障碍问题,并进一步探讨了如何更好地运用罪刑法定原则的指导作用来解决冲突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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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形式合理性的角度来审视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重在阐明无论在立法、司法或刑事法律理念中,都要坚持形式高于实质的原则,因为我们要追求正义的结果,就必须经历正义的过程,而该正义的过程便是形式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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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的司法化是通过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刑法司法运作来完成的。同其它部门法司法运作相比,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刑法司法运作表现出对刑法正式规则、显型规范的巨大期待。这种期待表现为立法者对法典编纂的热切和司法办案人员对成文法的强烈渴望和绝对的依赖。但是,纯粹的正式规则、显型规范治理的理想主义模式是不存在的。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刑法的司法运作,或言之,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运作同样需要非正式规则、隐形规则的介入,这是由刑法正式规则、显型规范的局限性及法律运作的规律决定的。 相似文献
13.
中国古代罪刑规范法定化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彭凤莲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5)
关于中国古代法是否存在罪刑法定原则问题,在学界是百年聚讼,迄难定论。综罗各家,大致可归为三种观点:肯定说、否定说以及介于二者之间的中间说。但是三种观点对中国古代法中罪刑关系的法定化都是认可的。的确,中国古代罪刑关系在立法上是表现为法定化的,即罪刑规范法定化,但在司法上罪刑之法定与非法定长期并存,形成了一个法吏实行严格的罪刑"法定"、大臣实行罪刑"非法定"、人主实行罪刑擅断三者互补互济的司法体制。即法吏、中下级官员守文据法,据此罪刑是"法定"的;大臣、高级官员据经传原情定罪,"议事以制",据此罪刑是"非法定"的;君主可以"权道制物",任意裁断,据此罪刑是擅断的。中华法系之罪刑法定与非法定和合一体的特点突出,其罪刑规范的法定化与源于西方的罪刑法定原则形似神异。 相似文献
14.
左勇 《四川师范学院学报》2009,(5):58-61
修订后的《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就是理论界所称的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为公民自由与国家刑罚权之间划出了一条明确的界限,它有利于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障,是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刑法中的直接体现”[1]。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典化获得了刑事理论界和实务的普遍赞誉,它标志着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正在逐步走向成熟与完善。罪刑法定原则作为一项刑事立法原则,也是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原则,对刑事司法活动起着指导作用。而刑法解释是“对刑法的含义给予更准确、更明了的提示和说明。”[2]刑法司法解释作为对刑法规定的一种阐述运动,在司法活动中起着普遍性的刑法规范运用于具体案件的沟通作用。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司法人员必须忠实了法律,严格依法办事,不得任意解释刑法;另一方面,司法人员在处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又不可避免的掺入个人的法律意识。立法上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与实践中刑法司法解释的盛行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使刑法理论界不得不冷静下来重新审视罪刑法定原则的意义,并探究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司法解释之间的关系,以期从二者的冲突中寻求能够协调二者关系的最佳途径。 相似文献
15.
洪华芬 《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3,(2):16-21
作为刑法的古老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从一开始出现,人们对它的理解就有形式主义和实质主义之争。形式主义的罪行法定原别因追求法律的尽善尽美而在现实中成为永远无法实现的神话;实质主义的罪刑法定原则因过分批判法律的内容的确定性而形成以司法为中心的畸形的法律制度。有批判地创造性接受这是我们应有的做法。我们不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应跳出实质主义和形式主义的窠臼,真正实现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 相似文献
16.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理论及刑法实践中根本性的问题,已经被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刑法确定为基本原则。我国最终在1997年修订的《刑法》中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并将其作为刑法的首要的基本原则。无论是刑事立法还是刑事司法,都还存在着不符合甚至背离罪刑法定原则之处,因而认真地探讨罪刑法定原则的法理蕴涵、调整价值取向,研究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化的具体途径,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相似文献
17.
谢云志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30(4):37-41
我国1997年虽已将罪刑法定原则法定为刑法的基本原则,但刑事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与这一原则相悖的现象。要实现中国社会的法治化,必需切实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加大立法力度,减少司法解释的越权行为;加强对侦查程序合法性审查,减少并杜绝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侵犯;坚持“严打”与整治相结合,实行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推行主审法官负责制和错案追究制,确保审判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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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在保障人权和限制司法权力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目前在我国的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化进程中,由于司法独立尚待进一步完善以及在基层法官中缺乏法律至上观念等原因受到一定阻碍。解决以上问题需进一步改革完善现行司法体制,提高基层法官的综合素质,减少人治因素,使罪刑法定原则得以贯彻。 相似文献
19.
司法解释如何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指导下对立法者原意进行解读,一直以来就存在很大争议,新出台的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也不例外。《解释》对于贪腐类犯罪情节加数额的规定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对于合理性和合法性的要求,明确了刑法修改之后的一些争议问题。但从体系解释的角度上来说,贪污贿赂一章的犯罪内部以及贪污贿赂与其他财产犯罪之间都存在对接上的障碍。另外,模糊性用语的出现,也给司法解释的适用带来了很大的难题。 相似文献
20.
罪刑法定原则和刑罚个别化原则是现代刑法两大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遵循的是严格规则主义,而刑罚个别化原则则要求司法的自由裁量权,这两大原则本质上是相互对立的。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作用。两大原则逐渐出现折衷调和的趋势,主要表现在罪刑法定原则吸收刑罚个别比原则的合理因素,由绝对走向相对,而刑罚个别化原则是在罪刑法定框架内的自由裁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