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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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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姜雪丽 《教育导刊》2006,(5):4-4,24
我国教育理论界多将义务教育界定为既是受教育者的权利又是受教育者的义务。而站在“以人为本”的视野下审视,基于对“以人为本”不同维度的理解,应明确接受义务教育只是受教育者的一项权利,而非义务。  相似文献   

2.
学者们对于接受义务教育是受教育者的权利还是其义务,有着不同的观点,在认识义务教育的法律性质方面存在着误区。从宪法学的基本理论和权利的特征来看,义务教育应属于权利的范畴,接受义务教育是适龄公民应当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把接受义务教育当作公民的一项法律权利有利于义务教育的实施和公民权利的发展。  相似文献   

3.
受教育权是受教育者的权利。这等于是同一语的重复,并不能给我们一个受教育权的明晰概念。在中国古代汉语里“权利”一词大体上是消极的或贬义的,如“接之于声色、权利、忿怒、患险,而观其能无离守也”;“或尚仁义,或务权利”。英文中与权利相对应的单词为“right”。[第一段]  相似文献   

4.
义务教育在其近200年的实施过程中,其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最重要的一个变化就是从开始的“要我上学”变为“我要上学”。但是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个人在社会中地位的提高以及由此而来的人们对教育问题的重视,受教育开始由一项它赋的权利转变为自赋权利。从上个世纪的50年代开始,受教育权利与良好工作权利、化参与权利、健康保障权利以及社会保障权利等一起,被写进了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成为不客剥夺的公民权利。从这个时候开始,人们更多地把受教育看作是一项普遍的公民权利,并要求国家主动承担义务,积极作为,保证教育的普及和受教育机会的均等。这就使国家与社会、政府与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开始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从强调个人的义务转为强调政府在义务教育方面的责任,要求政府举办足够的学校,培养必要的师资,实施统一的办学标准并创造必要的条件,使所有的人都可以进入学校接受法律规定的教育。  相似文献   

5.
就法律文本而言,当前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在家上学”的合法性问题的核心是对“入学”这一义务教育法定形式的解释.根据扩大解释的法律解释方法,“入学”可理解为“进入义务教育内容的学习过程”,从而“在家上学”的法律性质可界定为“法益”.从权利关系来看,儿童的教育利益最大化是教育活动的应然目标,父母教育权与国家教育权的分配也应当以此为基础.“在家上学”是家长以个性化方式积极履行父母教育权并保障子女受教育权利的活动,具有法理上的正当性,能够成为学校教育的辅助形式而存在,并在家庭和政府的合作间不断成熟.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公民“在家上学”的合法性,并将其纳入政府的有效管理之中.  相似文献   

6.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中,从邓小平理论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再到科学发展观,我们党在理论和实践上逐步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价值取向,经历了一个从"以民为本"到"以人为本"的发展过程。这是一个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演变历程,也是一个继承与发展的演变历程。  相似文献   

7.
以人为本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实质,是促进其发展的基本统领思想,是实现社会经济全面发展、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理念统领思想政治教育,重点是必须将这种思想完全贯彻到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方方面面,比如教育理念、教育目的、教学内容与方法等。在新的社会发展形势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教育理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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