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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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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进行了分析,结合实际案例的应用,提出在合理质疑范围内,如何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另外,在申请文件的独立权利要求同时存在不清楚、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和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缺陷时,根据具体案情,指出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缺陷能有效提高审查效率。  相似文献   

2.
正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其中,上述有关规定无效宣告理由可以参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并且,作为被无效专利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有关文件的副本递交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相似文献   

3.
撰写权利要求书要从小处着手——从几个审查实例谈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仍然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同时,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中,又规定了应当予以驳回的四种情形,四种情形中所涉及的条款——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4款、第三十一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1款、  相似文献   

4.
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可见,权利要求是确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在专利申请文件中占有最重要地位。按照撰写方式以及保护范围的大小,又可将权利要求划分为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然而,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孰重孰轻,从属权利要求又对独立权利要求有什么样的潜在影响呢?  相似文献   

5.
医疗方法有关的权利要求前序部分写明的主题是产品,即便其特征部分记载的是方法特征也不影响其可专利性。不能产业化制造或使用、妨碍行医自由等医疗方法可专利性的限制理由有必要取消或排除,并对"不可专利的医疗方法"和"可专利的医疗方法"重新作出概括性或列举性规定。  相似文献   

6.
含功能性特征的权利要求,在专利申请文件中时常出现。对这类权利要求如何解释其保护范围,我国《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中有具体的规定,即应该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但在专利侵权判定中,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限于说明书的实施例以及这些实施例的等同物。这似乎表明,在专利审查实践中,对这类权利要求的解释可以不同于专利侵权判定程序的解释立场。美国专利法在1952年增设了第112条第6款,对涉及means+funcition(装置加功能)权利要求的解释作出了规定,但美国专利商标局一直坚持该法条的规定不适用于专利审查程序,为此争议四十余年。在1994年In Re Donaldson案后,美国法院与美国专利商标局就此类权利要求的解释观点趋于一致。基于我国实务,本文介绍了含功能性特征权利要求的定义、形成和解释依据,并认为对含功能性特征权利要求的解释应符合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关于权利要求应得到说明书支持的规定。  相似文献   

7.
一、现行规定和主要观点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保护色彩的相关规定见之于《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27条和第28条。《细则》第27条第2款规定:同时请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一式两份;《细则》第28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的设计要  相似文献   

8.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涉及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笔者在此结合参加该章修订工作对相关问题的理解,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该章的主要修订做个介绍。1.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审查(1)原审查指南在第2.1节中规定,“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新审查指南又增加了如下内容。“说明书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的清楚、完整的说明,应当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增  相似文献   

9.
新修订的审查指南自2006年7月1日正式生效。笔者参与审查指南有关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的全部修订工作,现作一简要分析。一、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审查(第6节) 1.有关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第6.1节) (1)修订后的审查指南规定,“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所述产品应当是经过产业方法制造的,有确定形状、构造且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  相似文献   

10.
本文针对能否同时评述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和"不支持"的缺陷进行了深入分析,并以案例为线索,针对专利审查过程中权利要求存在"不支持"和创造性缺陷时,如何适用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和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评述权利要求进行了研究。  相似文献   

11.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现有技术抗辩与现有设计抗辩制度,但由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对现有技术、现有设计与抵触申请的概念作了明确区分,因此,排除了抵触申请作为专利侵权抗辩事由。行政与司法的意见与实践对此亦有分歧。从现有技术抗辩和现有设计抗辩的独立价值出发,在专利侵权抗辩中,"现有技术、现有设计"并不应当严格限定为"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侵权诉讼法院对抵触申请作为专利侵权抗辩事由的审查并不会超越其职权范围。因此,应当允许抵触申请以参照适用现有技术抗辩、现有设计抗辩的方式作为专利侵权抗辩事由。  相似文献   

12.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日常工作时,审查员下发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不符合上述法条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占了相当大的比例,因此,专利代理人在日常工作中应当特别注意,尽量避免由于用词不当造成保护范围不清楚。  相似文献   

13.
引言根据2010年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涉及权利冲突的外观设计无效案件不再以生效处理决定或者判决作为受理的前提条件。然而,修改前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三款曾经规定,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  相似文献   

14.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经常遇到涉案专利中出现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的情况,而且专利权人也会用两个以上的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作为主张权利的基础。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且首先要考虑独立权利要求。因此,在确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时,应分别以每个独立权利要求为权利基础,来比较被控侵权物是否落入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即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之间是平等的、独立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还不可避免地涉及运用专利法原理来解读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的关系。本文从两则法院审结的案例中发现,我国法院对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的解释与作用还存在各种不同的理解,甚至误读了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的重要关联,这说明我国法院在运用专利法原理来处理这类案子方面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相似文献   

15.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根据这一规定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中的相关配套规定,无论在专利申请阶段还是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均可修改其专利申请文件,但修改只能在原申请文件的范围内进行。  相似文献   

16.
背景技术属于专利说明书的一个组成部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7条规定,背景技术中应该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话,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相似文献   

17.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指:专利申请同申请提交日前的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而评价专利申请是否具备创造性经常采用多篇文件进行评述,该类文献称为Y类文献,即其与检索报告中其他Y类文件组合后影响权利要求创造性的文件。  相似文献   

18.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  相似文献   

19.
在专利审查或专利侵权诉讼中,经常遇到涉案专利中出现多项独立权利要求的情况。根据《专利法》第59条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且首先要考虑独立权利要求。因此。在确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时,  相似文献   

20.
本文通过案例分析了程度副词对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术语的影响,介绍了由此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的典型情形,从而揭示了程度副词对于"权利要求清楚"的影响,进一步加深了对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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