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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九九七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实施的第九年。该法的实行,结束了我国建国以来企业有生无死的历史,揭开了我国企业制度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新篇章。但是,破产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也是严峻的。 一、企业破产的概念与意义 所谓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债权人的所有债务,法院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将全部财产作价归还债权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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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依法按一定比例对多数债权人公平清偿的一般执行程序。破产是商品经济运行过程中必然会出现的一种客观现象。一个社会只要存在商品经济,就必然有竞争,有竞争就有优胜劣汰,就有破产。因此,运用法律手段,依法对债务人宣告破产,并对其破产财产进行清算,既是公平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完善法律体系,健全社会法制的需要。基于上述理由,大陆和台湾都制定了破产法,对因债务人破产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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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下简称《准则》) ,对于规范企业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 ,提高信息质量有着重要作用 ,但笔者在学习该准则的过程中 ,发现以下问题值得商榷。   1.关于会计主体。《准则》中规定了债务重组是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 ,依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一般来说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债务重组前后是不同的 ,债务人与债权人也由此获得重组收益或遭受重组损失。由于债务重组起因于债务人财务困难 ,债权人作出让步 ,因此债务重组后 ,一般表现为债务人获得重组收益 ,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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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督促程序的内容 督促程序,是指法院根据债权人的请求,向债务人发布支付令,督促债务人于一定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义务,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又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则根据支付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特别程序. 二、督促程序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督促程序的案件受理范围较为混乱 由于对适用督促程序的实质要件认识不同,导致各地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作法不一.有些法院受理支付令案件范围较宽,有些法院受理支付令案件则范围较窄.司法实践中,有的审判人员认为,"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它债务纠纷"这一适用督促程序的要件,就是指没有对待给付义务,是没有债权人据以申请的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其它纠纷,而不是与申请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同的债务纠纷.这样,即使债权人与债务人有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务纠纷,其支付令申请也应予以受理.而有的审判人员认为,对"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它债务纠纷"应作较宽泛的理解,以便体现督促程序的价值取向.此种观点认为没有其它债务纠纷,不仅包括在同一债权债务关系中没有对待给付义务的情况,还包括在其它法律关系中没有债务纠纷的情况.基于这样的认识,可受理的支付令案件范围必然比较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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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建立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制度,是一个崭新的课题,引起了法学界、经济界、企业界和广大群众的极大关注,赞赏者有之,怀疑者有之。本文拟就企业破产法的可行性,谈谈自己的浅见。 1 所谓破产,是指债务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全部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法院可依债务人本人或债权人的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法就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处理债权债务的法律规范。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的财产即交法院指定的清算人,确定破产人的资产负债额,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全部财产,按法律规定的顺序和比例,分配给各债权人抵偿债务。债权人未能得到清偿的部份,债务人不再负清偿责任。其目的在于使各债权人获得平等分配的清偿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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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大学学报》2022,(1):45-51
个人破产准入规范对个人破产程序的严格把关,是个人破产制度的运行基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天平,是法院筛选合格申请的过滤网。《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是未来《个人破产法》的蓝本,其中对债务人的破产原因、债权人的申请条件等准入规范的规定存在不足,相关配套制度也存在缺失。债务人的破产原因应包含重大变故、排除非正常的生活消费;债权人应以债务人不清偿到期债务并且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为申请前提,五十万元的最低申请数额也应适当降低,并增加债权比例的限制;同时应当建立健全个人信用信息体系,从而为个人破产制度建立一道合格的防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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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券又称公司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债券是一种确定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债券的发行人是债务人,债券的购买者是债权人。债券与借据的本质是一样的,所不同的是,债券的债务人只有一个,即债券的发行单位,而债权人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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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从法律意义上讲,债具有严格的相对性,债权债务关系只能约束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对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即债权人只能要求特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不对其他人产生任何影响。所以,债务人同第三人的关系与债权人无关。但是,由于债务人的财产已成为保障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责任财产,因而必须对债务人不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加以约束,即准许债权人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这种权利与其他相关的代理权、追偿权等在性质上有着根本的差别。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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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建立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制度,是一个崭新的课题,引起了法学界、经济界、企业界和广大群众的极大关往,赞赏者有之,怀疑者有之。本文拟就企业破产法的可行性,谈谈自己的浅见。 1 所谓破产,是指债务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全部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法院可依债务人本人或债权人的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法就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处理债权债务的法律规范。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的财产即交法院指定的清算人,确定破产人的资产负债额,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全部财产,按法律规定的顺序和比例,分配给各债权人抵偿债务.债权人未能得到清偿的部份,债务人不再负清偿责任。其目的在于使各债权人获得平等分配的清偿权利。破产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是适应商品经济的需要而产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在奴隶社会的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由于商品生产者的经营能力存在差别和生产无政府状态,以及价值规律的自发调节作用,使某些商品生产者的劳动不能转化为社会劳动,实现其商品的价值,就出现了资不抵债的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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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程序把企业置于中心,旨在拯救困境企业,其价值目标是多元、多赢的,在根本上是一种衡平,企业及与企业关联的各方需要退让出自己的部分权益,而使得整体利益最大化。破产重整程序中,除了利害关系人以外,还存在着外部主体。即主要讨论了破产重整中不同参与主体各自不同的角色。债权人与债务人恰在相互博弈中被赋予一定的角色。债权人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发挥着最终控制以及监督的作用。在债务人自行经营管理模式下,债务人是破产重整程序进行的核心经营控制因素。在我国,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银行债权人在破产重整中的地位,这是由我国银行与企业的关系的特点所决定的。外部主体的介入旨在平衡利益,促成重整的实现。管理人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杠杆;法院是中立的裁判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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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整是指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以致无法按原约定条件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基于经济、法律等方面的考虑,同意给予债务人在正常情况下所不愿给予的让步。其目标是尽可能收回全部债权,而不是债务人破产清算。如果债权人一味促使其债权尽早收回,而采取强制措施导致债务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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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关系与借贷关系本质的界定 资金运动中资金的供给和资金的需求形成了资金借贷关系,借贷关系就是债权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将资金使用权让渡给债务人,它以债务人到期偿还资金为前提。债务人以支付利息给债权人为代价,获得资金使用权。在借贷关系中,资金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发生了分离。 资金的所有者在企业创办时作为原始投资者,向企业投入资金,并以这部分资金作为企业承担经济责任的财产基础,就构成了资金所有者与企业之间的投资关系。投资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垫支资金,它是要在企业再生产中连续循环和周转。尽管投资收益可以从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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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破产法则是指由于主权国家负债过多而无力偿还或出现无力偿还的危险时,为了保护债务国和债权人的利益并促使债务国和债权人之间迅速和有序地达成平等的债务重组协议,以促进债务国经济复苏、防止债务危机扩大并最终解决债务危机的一种国际法律制度。国家破产主要有两种机制:契约机制和司法机制。主权债务的司法化是国家主权债务重组的发展方向。然而,短时间内要实现主权债务重组的司法化却阻力很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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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整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既帮助其渡过困难,同时也可减少自身损失。债务重整会给企业财务造成重大影响,必须做出恰当的会计处理。债务重整的事项有两大类:一类是债务人用非现金资产或发行权益性证券给债权人,全部或部分清偿某项或某几项债务;另一类是更改负债条件。在两类债务重整事项下,债务人、债权人、必须根据重整后债务金额与帐面金额的不同做出相应会计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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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破产法》)的出台是继《公司法》的重大修改之后的重要商事立法,是我国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逐步完善的标志性事件。破产宣告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宣告债务人进行破产宣告的行为,是债务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第一个步骤,在破产清算中占据重要地位。《破产法》对应当进行破产宣告的情形、法院对破产宣告的裁定和公告、破产清算前破产程序的终结等都做了相应规定。破产宣告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此时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企业职工成为下岗失业人员,名称的变化,意味着性质的改变,对债权人、债务人、企业职工、其它当事人都会产生重大的影响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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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处理财务危机主要有三种形式:第一种是资产重组,企业通过出售部分资产,与其他企业合并,减少资本支出等方法来取得现金流,以偿还到期债务。第二种是破产清算,法人资格消失,通过清算来结束各种债权和股权关系。第三种是债务重组,企业与债权人就原债务合同进行谈判以确定新的债务合同,包括债务展期、债务减免和债转股等。在财务危机的处理方面,最主要的方法是债务重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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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制度可谓合同保全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针对债务人消极地不行使权利而危及债权时,由法律赋予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以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的一种制度。代位权体现的是债的对外效力,其所对抗的是债权与债务关系之外的次债务人取得债务人的财产。法律赋予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保持了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保障了债权人利益实现。符合了代位权立法精神和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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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务重组定义的不同新会计准则中债务重组的定义是,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旧准则定义为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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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18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的司法解释被称为是对植物人公司的终结制度。它通过赋予债权人提起破产清算程序的权利而追究债务人的法律责任。但是,在现有法律制度下,这一司法解释无意设置的法律障碍显然不能真正意义上完全规制植物人公司。对于植物人公司的规制必须运用民诉的特别程序规则以及采取举证责任倒置方式严格清算义务人的法律责任才会更加有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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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法律后果是: 债务人可以不履行债务。在诉讼时效的有效期限内,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上诉法院后,法院将依法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但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就可以不履行债务,也不必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债务人因不必履行债务而获得的利益,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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