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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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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校的法律地位是指高校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上所享有的地位.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赋予公立高校公务法人的法律地位.在我国,随着近年来高校诉讼案的增加,高校的法律地位并没有因此而逐渐得以明晰,形成了事业单位法人、公法人、公法人中的"特别法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第三部门等不同观点.事实上,我国公立高校的法律地位具有三重身份:事业单位法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相对人.  相似文献   

2.
德国公立高校经历了从国家机构与公法社团的双重法律地位向多种类型法律身份的转变,表现为国家调控介入与大学自主变革的复杂博弈与动态平衡,潜藏着官僚化与市场化的风险。以公法社团为主、复合多元的公法人形态是公立高校破解多元价值冲突、实现公共利益目标的应然逻辑。中国公立高校法人化改革应在事业单位体制改革总体框架内,实现公权力运行的"契约化"与私法行为的"公法规制",建构各方权力动态制衡的"互动式"法权结构。  相似文献   

3.
我国公立高校法律地位的思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目前我国法律将公立高校定位于事业单位法人,仅具有民事主体身份,而未有行政主体法律身份,该定位不利于对学生受教育权的全面保护,不利于对高校行政行为的法律规制,故应尽快确立我国公立高校的行政主体地位。我们可以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务法人”理论,将我国公立高校的行政主体地位确立为“公务法人”。  相似文献   

4.
论我国公立高等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   总被引:22,自引:0,他引:22  
随着高等教育体制和教师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 ,公立高等学校与教师之间原有的行政隶属关系逐渐被打破 ,教师通过与高等学校签订聘任合同 ,与之构成受法律保护的人事关系。这一关系是一种特殊的行政法律关系。公立学校教师虽然不属于国家公务员 ,但仍应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教师聘任合同既不是受《合同法》调整的民事合同 ,也不是受《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合同 ,而更多地具有行政合同的特征  相似文献   

5.
重构政府与公立高校之间的法律关系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在传统的政治法律体系下 ,政府与公立高校之间是一种内部行政性的委托代理关系 ,在这种关系中 ,政府全面掌握着国家教育权 ,也承担着全部的责任 ,而公立高校则只是政府的附属机构 ,只能服从政府的安排和指令 ,少有自主权。这种关系容易导致教育腐败和学术腐败等问题。公立高校成为独立法人之后 ,政府与高校之间可能建构一种外部行政委托代理关系 ;根据市场精神及新公共管理理念 ,重新配置国家教育权与社会教育权 ,并在高校主办者之间、高校之间、办学者之间形成竞争性的关系 ,这种新型法律关系 ,能约束政府、高校以及办学者 ,确保公立高校独立自主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6.
我国公立高等学校产权明晰的路径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万朋  王千红 《高教探索》2004,(2):23-25,29
明晰公立高等学校的产权是建立现代高等教育产权制度的关键。公立高等学校的产权明晰应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并将明晰的重点放在高校具体的运行过程中,本文探讨了实现我国公立高等学校产权明晰的三条主要途径:即改变国家所有权,在某些与市场结合紧密且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公立高等学校中实现彻底的政资分开和政校分开;改革高校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并对公立高校进行股份制改造,以确立出资者产权与学校法人产权的边界;在公立高校内部建立科学的治理结构,通过法律规定或交易合理划分高校内部各机构之间的权责。  相似文献   

7.
长期以来,中国公立高等学校作为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以及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存在"发育"不充分与过度发展并存的"结构性悖论"。它显著表现为公立高校的"办学权利"不足,而其"民事权利"却过度扩张。破除这一"结构性悖论",必须仔细辨识公立高校与政府、教师、学生以及私主体(如企业)之间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与特殊性。一方面,关注公立高校作为行政主体的特殊性,促进国家监督、高校自治与师生权益保障的动态平衡。另一方面,厘清公立高校作为行政相对人的特殊性,将政府高等教育评估权以及学位授权点审核等教育行政规制纳入合法性监控的范畴,以保障学术自由与高校自治。最后,当公立高校作为民事主体时,其权利能力的确认须辨识其与办学宗旨的关联性。应在坚持"最低限度经费配备原则"基础上,限缩公立高校从事与办学宗旨无关行为的民事权利能力。  相似文献   

8.
我国现行法律对公立高等学校法律地位的规定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从而导致涉及公立高校的诸多纠纷很难通过法律途径正常解决。行政法学界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理论出发,将公立高校的法律地位确定为行政主体或者行政相对人,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公立高校的法律地位问题,反而使其法律地位在理论层面上更具有不确定性和模糊性。导致公立高校法律地位不确定的主要原因是我国公立高校一直受单位制度所支配。因此,重构公立高校的法律地位,不能拘泥于公立高校的“事业单位”的分类,而应从大学的本源着手,基于技术和现实的双重考量,我国可以通过修改《高等教育法》或制定《大学法》的方式将公立高校的法律地位界定为公法人,以促进现实法律问题的解决与高校体制改革的发展。  相似文献   

9.
公立高校银行贷款中的法律问题探讨   总被引:4,自引:1,他引:4  
笔者研究了我国高校银行贷款的决策权利配置和还贷责任分配的法律问题。由于公立高校预算约束是软的,如果赋予公立高校银行贷款的独立决策权,必然导致学校贷款过多、支出随意等现象。高校银行贷款的决策权必须受到严格的限制,必要时政府应该取消高校法人的这种独立决策权。公立高校法人没有充分的独立的财产支配权,公立高校不能破产,政府必然补充承担高校法人银行贷款的连带责任。应该完善法律,进一步明确高校法人享有的民事权利、承担的民事义务和责任。  相似文献   

10.
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公立高等学校属于从事教育活动的事业单位,具有鲜明的"国家公共性"特征。从经济方面考虑而赋予公立高等学校以自主权的改革路径,在必要的监督缺位的情况下使得公立高等学校超越了其原本所受的公共性的制约。内部自律的软弱和外部监督的缺失使得我国公立高等学校开始呈现出一种公共性的迷失状态。从教育的基本属性和功能来说,将高校定位于第三部门可能使其从公共权力领域的完全控制下解放出来。  相似文献   

11.
现行法律将公立高校定位为事业单位法人,使其仅仅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而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这种定位与公立高校实际承担的公共行政职能不符合,既不利于对大学生受教育权的保护,也不利于对公立高校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进行规制,而且还导致公立高校无法摆脱政府的控制.解决公立高校的法律地位问题,关键是要正确界定公立高校在现实中的实际身份.在此基础上,完善我国的行政主体理论,赋予公立高校公务法人地位.  相似文献   

12.
祁占勇 《高教探索》2012,(5):29-32,53
高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和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形式。现实中,高校教代会的权利边界存在着权利被边缘化、权利内容被压缩、权利保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高校教代会权利的落实,不仅要尽快出台"高等学校教职工组织法",而且要增强教代会的权力、对教代会进行组织制度变革、扩大教师对教代会的参与,使教代会真正成为教师身份群体的聚合体。同时,高校教代会与党委、工会等诸多主体会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各自构成的法律关系属性、内容以及责任承担的方式是不同的。  相似文献   

13.
公立高等学校作为事业单位,一方面,其办学自主权已初步确立,但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仍不明晰;另一方面,公立高等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行为存在合法性、合理性问题.从公立高等学校与政府及与学生的关系入手,对公立高等学校的主要法律关系进行梳理:公立高等学校之于政府,具有独立和服从的两面性,之于学生,又具有行政主体和民事主体的双重身份.  相似文献   

14.
公立高等学校和教师法律关系的变化使得高等学校教师地位得以提升、权利和义务逐步得到了法律和政策的切实维护。与此同时,在市场化改革的影响之下,高等学校和教师法律关系在变革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重构这种法律关系应该坚持强调高等学校和教师法律关系的复合性等原则和一些相关的教师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5.
公立高校教师人事制度改革日渐呈现出市场化的趋势。无论从立法上,还是从司法实践的走向来看,我国公立高校教师的法律身份越来越远离公务员,并逐渐成为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雇员。教师教书育人和学术研究的劳动特点决定了其法律身份不能完全等同于工商企业的雇员。  相似文献   

16.
公立高校教师人事制度改革日渐呈现出市场化的趋势。无论从立法上,还是从司法实践的走向来看,我国公立高校教师的法律身份越来越远离公务员,并逐渐成为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雇员。教师教书育人和学术研究的劳动特点决定了其法律身份不能完全等同于工商企业的雇员。  相似文献   

17.
彭俊 《高教探索》2012,(4):23-28
明确公立高校的法律地位,不仅可以界定公立高校与其他社会主体的法律地位,而且可以厘清公立高校自主权的界限。我国公立高校法人地位的形成是一个渐进的历史过程。我国公立高校是特殊的公法人,内外部关系和普通的公法人有所不同。在我国,公立高校和学生之间是一种修正的特别权力关系。  相似文献   

18.
高等学校办学体制改革政策与法律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高等学校办学体制改革,主要是理顺政府,社会和学校权利与利益的关系,建立既适应社会发展又符合高校自身发展规律的新体制。本分析了高校办学体制的法律调整范围,高校办学自主权,愉国高校的法律地位及政府鼓励,支持政策等相关问题,以鉴高等学校办学体制的改革的实践。  相似文献   

19.
由于公立高校盲目扩招、产权不清、恶意贷款等各种复杂原因的叠加,导致高校扩张后债务危机进一步加大。本文旨在寻找高校破产的法律根源,证明公立高校不具备破产能力,并提出基于公立高校所承担的公共教育服务和为国家培养人才的特殊职能,不宜赋予公立高校的破产能力的观点。  相似文献   

20.
建立完善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和体系,是非公立高等学校吸引优秀人才,求得发展的重要前提。目前,比较适合我国国情和非公立高校特点的补充养老形式有三种,即企业年金、商业保险和学校养老基金。企业年金是国家为了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而建立的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办法,具有法律和政策保障;商业保险灵活多样,是重要的补充养老保险形式;学校养老基金灵活、实用,未来可能成为非公立高校重要的补充养老保险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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