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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6,(5)
隐名出资现象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过程中普遍存在,如何确立隐名出资人的股东资格问题已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本文从隐名出资的法律特征、股东资格认定的条件、原则、标准等方面进行探索,寻求相对合理的解决途径,以期对解决司法实践中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确认的纠纷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2.
汪丽娟 《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2,(2):362-362
"出资""股份""股权""股东资格""股东权"这些词语之间的关系大多数资料中无法给出明确的结论,继而扩展了一系列相似概念,出资与出资额、出资转让、股权转让和股份转让、股东资格继承、股权继承等一系列模糊不清的概念,予以明确很有必要。 相似文献
3.
张红 《贵州教育学院学报》2010,26(7)
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关系到投资人在以公司为联结点的法律关系体系运作过程中的权利配置与责任负担,但公司法对股东资格的认定并未作出规定.当出资及记录股东信息的法律文件与股东资格无法建立一一对应关系时,应当认识到股东之所以成为某公司的股东是因为股东间有这样的合意. 相似文献
4.
5.
邹杨 《西安文理学院学报》2007,(1)
公司领域主流观点认为,投资人出资即取得股东资格,实则不然。任何权利都具有双重性,从这一前提出发,通过对权利双重性的重新诠释得出,股东资格的取得与投资者的投资毫无关系,投资者能否取得股东资格,主要取决于权利双重性所决定的一系列规则。 相似文献
6.
李灯红 《山西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07,6(6):44-46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涉及股东的诉讼越来越多,其中关于股东资格的确认案件占有相当大的比重。由于我国公司法理论研究的薄弱和公司法律规定的粗陋,各地法院自行其是:有的法院以公司作为原告主体,有的法院以足额出资的股东作为原告主体;有的法院以侵权案件立案,有的法院以违约案件立案,有的法院以确认之诉立案。这大大影响了法制的统一,削弱了法律的威信,鉴此,有必要深入探究如何追究虚假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7.
沈晖 《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1)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主体应为公司"股东",出资瑕疵者一般情形下仍需向公司缴纳出资,其并不因出资瑕疵而丧失股东资格,故仍可行使股东知情权。已经转让公司股权者不再是公司股东,股权的转让价格与公司财产状况无必然联系,无需为维护股权转让合同中价格的公平性而赋予公司前股东对公司的知情权。知情权的行使容易使该行使主体获悉公司商业秘密,赋予非股东此项权利极易损害公司利益。故已转让股权者不应再享有对公司的知情权。 相似文献
8.
王瑞华 《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7(6):112-114
股东资格是公司的投资人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前提和基础。因此,确认股东资格,无论是对于投资者还是公司以及公司债权人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公司法司法实践中发生的大量与公司股权相关的案件中,股东资格的认定是经常涉及的问题,因此正确认定股东资格成为有效解决此类纠纷的前提条件。然而,由于《公司法》未对股东的内涵和外延作出明确的界定。也未对股东资格的认定予以明确,导致司法机关处理相关问题时缺乏确定的标准。致使审判实践中对股东资格认定的难度较大.而且各地做法也不一致。给处理相关纠纷造成了一定的混乱,也不利于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就股东资格的含义、取得条件及实践中股东资格的具体认定进行深入探讨。以期能有助于充分解决理论与实践中股东资格认定的难题。 相似文献
9.
朱黎霞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3):31-36
股东出资是公司成立和存续的物质基础,是公司资本形成的最重要、最基本的途径。但在我国,股东瑕疵出资的情形屡见不鲜,严重侵害了其他股东、公司和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由此引发的诉讼也层出不穷。文章结合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征求意见稿)的第三部分,从违反出资义务股东对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民事责任以及其他责任主体的民事责任这四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0.
股东出资瑕疵问题一直是公司领域比较多发的问题。本文对股东出资瑕疵的表现形式和法律责任等问题作了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11.
杨恩乾 《苏州教育学院学报》2009,26(4):69-72
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中规定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该制度的引进对于更好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增强公司法律制度的可诉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股东派生诉讼本身也存在着被滥用的风险。先诉请求规则就是针对派生诉讼而设计的过滤装置,其目的在于阻止没有正当理由的诉讼并尽可能地内部消化公司内的纠纷。我国虽然也规定了先诉请求制度,但在请求对象以及审查规则等方面仍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相似文献
12.
《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4):60-66
在代持股权被名义股东的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时,隐名股东为实现投资权益显名化将自己变更为登记股东,在诉讼选择上,不应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一并提起股权确认之诉,而应先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排除强制执行,再提起股权变更之诉。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认定应以区分说为标准,与外部关系无必然的联系。外部关系适用外观主义原则,名义股东的债权人属于《公司法》第32条第3款规定的"第三人"范畴,在隐名股东怠于消除股权登记不一致的权利外观且名义股东的债权人为善意时,隐名股东不能排除名义股东债权人的强制执行。 相似文献
13.
配股业务是证券市场上常见的业务。公司通过配股业务,可以筹集扩大经营所需资金、调整公司的财务结构,同时也会引起公司股票股价、账面净值的变化及对公司市净率、公司股东产生影响。 相似文献
14.
孙崇凯 《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1(6):33-36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中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未作明确规制,由此引发大股东滥权现象时有发生,我国应大胆吸纳发达国家公司立法例,当中小股东权利受到侵害时予以司法救济,切实保障中小股东各种合法权利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15.
汤玉枢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4):35-42
英国法以法人格独立性为基础,来处理集团公司的债务责任。一般情况下,作为大股东的母公司对子公司并不承担任何债务责任。但是,英国通过1986年支付不能法和1989年公司法,建立了大股东对集团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律根据,这对我国企业集团立法具有积极的启示。 相似文献
16.
17.
我国新《公司法》第152条明确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但没有对其做出具体的制度设计,有关股东代表诉讼当事人的确定以及范围、公司在诉讼中的地位以及机关成员的当事人地位等问题,依然是一个立法空白。而上述问题的解决决定着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实施的法律效果以及社会效益,对上述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立法完善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8.
英美法系运用信托法原理,通过判例确立了控制股东的义务;大陆法系运用私法的基本原则,通过法解释确立了控制股东的义务。建构我国控制股东义务体系,应当以大陆法系的概念逻辑体系为前提,吸收英美法系先进的理念。控制股东基于表决权或影响力,而对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负有义务。应完善控制股东违反义务的救济,并提供预防措施。 相似文献
19.
董士忠 《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05,(6):43-45
股东诉讼制度包括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派生诉讼.在制度设计上,我国法律对股东直接诉讼制度的规定很不完善,对股东派生诉讼存在制度性缺失,股东诉讼缺乏可操作性.我们应当通过创设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修正股东直接诉讼制度、提升民事责任体系的地位、健全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等方式,完善股东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