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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社会知识是从知识的社会维度表示的概念与规范,是关于社会关系、利益、道德与制度的知识。从社会知识独特性的视角看,其根本特性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就其应然层面而言,社会知识具有"共识性与导向性";就其与对象的关系而言,它具有"规范性与强制性";就其适用的范围而言,社会知识具有"文化性与境域性";就其实践层面而言,社会知识具有"实践性与价值性"。根据其含义及其根本特性,我们需要从观察实践、模型化和价值分析方面对社会知识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2.
公司社会责任的实质是道德性社会责任,它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道德要求,有必要通过法律的途径进行巩固和强化。本文通过对万科捐赠事件的分析,提出了如何将道德性社会责任落实在法律规范中。 相似文献
3.
法理学视角下的公司社会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公司经济力量的增强,及由此带来的社会问题,要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理论应运而生.本文首先回顾了该理论发展演变的历史过程,然后重点对之进行了法理学上的思考.公司的社会责任与法理学上的"道德与法律"、"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权利与义务"等范畴有着密切联系.公司本质是追求营利,为股东创造最大利益,但就掌握社会大多数资源与财富之公司角色而言,对社会应尽其积极的社会责任. 相似文献
4.
兰二真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5,(4)
提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虽然公司起着主力军的作用,但它同时也给社会造就了难以解决的矛盾,这些问题一部分是由公司造成的,应由其承担。公司的社会责任应该分为两类:第一种是公司在做决策时要考虑相关人的利益;第二种社会责任是属于在最低道德底线之上的更为高尚的责任,例如对社会的公益活动等,不属于强制性责任。公司的第一种社会责任是强制性责任,第二种社会责任属于倡导性,就需要政府的激励和引导来实现,不应该强加在公司之上,使其成为公司的经营负担。 相似文献
5.
《海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7,(2):73-77
《公司法》第16条是公司对外担保的核心条款,研究其规范性质对于违反该条的法律后果密切联系。就保护交易安全和平衡相关利益而言,对《公司法》第16条规范性质应区别不同情形进行分析。区分一般担保中的普通公司与上市公司,普通公司的一般担保应为管理性强制性规范,上市公司应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范。而关联担保不区分两者,一律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范。 相似文献
6.
7.
高永周 《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1(5):75-78,128
公司权力的三权分立结构是一种线性结构,公司社会责任缺乏相关代表人或代理人,公司是否承担社会责任处于无人监管的灰色地带,而作为公司组织法律规范的公司法本身又无法解决这一问题。实现公司社会责任,要发掘股东提案权在公司社会责任实现中的价值,利用公司社会责任报告、企业生产守则运动等"软法",并与相关法律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公司践行社会责任。 相似文献
8.
公司自治与我国公司法修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自治是社会自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真正实现必须具备两个基本要件:一、公司法律人格独立;二、具有相应的法制保障。但在我国,公司法律人格难以真正独立;非国有公司与国有公司法律地位不平等;公司法重强制性、实体性规范,轻任意性、程序性规范。因此,为保证公司自治,必须对公司法作相应修改。 相似文献
9.
论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常凯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35(5):36-43
企业社会责任在20世纪80年代重提并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运动,其法律背景主要表现为所有权与生存权在全球化过程中的深刻冲突。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以及其具体形式的“企业生产守则运动”,正是在全球化背景下,为协调劳资关系、保障劳工的生存权而形成的一种社会行动。企业的社会责任,就其本质而言是指企业对于社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就其责任范围而言,则主要是指对于企业内部劳动关系调整和劳工权益的实现所应承担的责任。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性质,决定了这一运动并非只是改善劳动者的“利益”,而是要实现劳动者在企业生产过程中的“权利”。因而,在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中,要防止雇主企图通过“企业生产守则”来实现对于工人的控制和对于传统劳工运动的替代或排斥的倾向。为保证企业社会责任的健康发展,必须将企业社会责任纳入劳动法制轨道。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