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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体育新闻侵权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体育新闻侵权行为作为一类侵权行为,具有一般侵权行为的共同特点,又具有体育新闻侵权自身的特点.从侵权法的角度分析了体育新闻侵权的含义和特点,总结了体育新闻侵权的类型,得出了体育新闻侵权的认定标准,提出了预防体育新闻侵权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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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苏 《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10,26(10)
知名运动员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因新闻媒体侵犯而引起的冲突不可避免,由此引发的讼争也日益增加.而新闻侵权主体又以公众人物作为抗辩事由,阻却了知名运动员的权利救济.为此,探讨和明晰"知名运动员"作为新闻侵权抗辩事由的法理维度,不仅是规制体育新闻职业合法化的现实之需,更是保障知名运动员权利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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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化时代背景下,随着媒体和体育关系的进一步深化,由于对商业利润的盲目追求以及部分传媒人法律意识的缺失等原因,虚假体育新闻在不知不觉中走进了人们的生活.近年来,因为虚假体育新闻传播而引发的名誉侵权、肖像侵权、隐私侵权等新闻侵权案件层出不穷,并已成为社会所关注的焦点.通过对媒体体育传播的法律责任透析,发现在我国传播虚假体育新闻的相关法律责任不是缺失的、模糊的,而是以法律、规章、文件等明确规定的形式存在的,对虚假新闻的制造和传播主体的惩处也是有法可依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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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科技文献通报》2003,(7)
G80 20033355我国体育新闻侵权的有关问题研究=Related legalissues on tort of sports media[刊,中,A]/韩勇(首都体育学院)∥首都体育学院学报.-2003,15(1)-10-12,66参3(SJ)体育新闻∥侵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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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黑哨"行为对法益的侵害及其定性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井厚亮 《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11,28(1)
足球"黑哨"包含裁判员吹黑哨的行为、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及参赌行为等,这些行为分别有不同的故意内容、侵犯不同种法益、触犯不同的罪名.裁判员吹黑哨的行为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财产法益和国家进行正常管理活动的法益,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诈骗罪等多罪的竞合;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侵犯了公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法益,构成受贿罪.对"受贿黑哨"、"涉赌黑哨"等,应当以裁判员吹黑哨所犯的罪和获取财物所犯的罪并罚. 相似文献
6.
采用资料分析法,分析我国体育新闻报道侵犯公民名誉权产生的原因:轻率采用"知情人"线索;不道德披露运动员健康隐私;有意毁损名誉.并对如何预防我国体育新闻报道侵犯公民名誉权提出建议:防止内容失实;防止评论失当;严防故意损毁名誉的报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记者的职业素养. 相似文献
7.
体育新闻娱乐化——娱乐因素及表现方式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刘红霞 《沈阳体育学院学报》2005,24(4):51-53,58
简要回顾我国体育新闻娱乐化倾向的历史进程,从对体育新闻娱乐化概念的认识入手,通过内容分析法,概括出体育新闻的主要娱乐因素,并分析不同类型媒介体育新闻娱乐化的表现方式.认为体育新闻报道在向受众传递体育信息的同时,应尽力展现其中的娱乐因素,而不同类型媒介应采用不同的"娱乐化"表现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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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文献资料法等研究方法,分析近年来的体育微博侵权现象.主要结论:微博会侵犯著作权、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体育微博侵权的表现形式主要体现在虚假信息、不当评论、人身攻击、恶意传播等方面.建议发挥微博“自我净化”的功能,加强网络法治监管,提升微博“意见领袖”的引导能力和公民的媒介素养. 相似文献
11.
赵龙 《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08,24(10)
竞技体育作为一个商业化极强的社会环节,必然要与法律发生密切接触。然而现实中人们却容易将其脱离于刑法控制之外,把竞技体育当成是独立的自治区域。从竞技体育的法律地位和刑法问题及成因着手,提出竞技体育刑法价值的概念,以刑法理论为基础,结合犯罪学理论,把竞技体育当中可能的犯罪问题统一纳入到一个刑法系统中进行甄别、分析,进行特殊预防控制和一般预防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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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桢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21,54(12):46-52
操控竞技体育比赛犯罪破坏了公平公正的竞赛秩序,对于体育行业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在我国现行刑法罪名体系下,虽然有赌博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罪名可以评价该行为。但是由于这些罪名立法针对性的缺失和该行为自身特殊危害性原因,仍然存在以偏概全、未能完全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等缺陷。基于竞技体育领域中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对该行为需要设置独立的罪名予以规制。独立制罪,不仅具有宪法和体育法的基础,有利于罪刑相适应的实现,更有利于填补刑法漏洞,实现对该行为的准确评价、合理处罚与有效预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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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技体育伤害行为之刑法分析 总被引:9,自引:3,他引:6
针对日益增长的竞技体育伤害行为进行重新思考,认为并非所有竞技体育伤害行为都是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刑法有必要介入并加以规制,从而促进竞技体育运动的规范化、法制化。 相似文献
15.
张岩晶 《体育科技文献通报》2014,(6):117-118
从北京奥运会谢幕到索契冬奥会为止,大型体育赛事不仅给世界人民带来了视听盛宴,也为全球的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等做出了贡献。但包括体育赛事在内的体育知识产权的保护却刚刚起步。其中,体育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问题的研究更是少之又少。本文试图分析体育知识产权的保护现状,分析保护体育知识产权不足之处及原因,最后系统的分析如何借助不同的部门法之间的合作,实现刑法这道最后的"底线"对体育知识产权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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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判例对美国法律制度发展的促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郭树理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7,22(5):408-412
尽管美国有《业余体育法》这一国会成文立法,但是体育法律制度主要是通过司法判例确立的。近年来,美国体育领域的一些重要判例的出现,不仅促进了体育法的发展,并且对美国整个法律制度的发展都作出了贡献,主要表现在对反垄断法、劳动法、宪法人权保障法、民事侵权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规则的促进上。 相似文献
18.
分析体育专有技术概念、法律特征及性质、侵权形式及救济措施,结果表明:体育专有技术不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和<专利法>界定的发明专利,不能纳入以上两部法律保护,体育专有技术只能作为商业秘密纳入到<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来保护.提出我国需要通过三种立法路径来完善体育专有技术法律体系,建立有利于体育专有技术创新的管理制度等保护对策. 相似文献
19.
为了防范与处罚体育竞技中的贿赂犯罪,各国设置了相应的刑法规范。而我国《体育法》对于体育界的反腐败行为确仅仅只是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刑法理论对这类犯罪行为主体是否属于受贿罪的特殊主体范畴始终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根据“罪行法定”原则,要规制该类犯罪就必须对我国现行刑法做出相应规定以及其它相应立法做出适当修改。 相似文献
20.
张奥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21,55(11):50-55
面对体育比赛过程中频繁出现的黑哨、假球、赌球等操纵比赛的行为,有观点认为传统贿赂犯罪和赌博罪不足以完全评价操纵行为,建议增设操纵体育比赛罪。但从刑法教义学视角来看,无论是黑哨还是假球都不具有外在举止性且无法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据证明标准,"操纵"行为不具有明确性。行为的不明确导致了无法采取例示法对操纵行为进行类型性表达。纯粹操纵型、贿赂操纵型和赌博操纵型三类操纵比赛行为中可以被刑法评价的仅剩贿赂行为和赌博行为。因此,增设操纵体育比赛罪不符合刑事立法增设新罪所要求的明确性、类型性和必要性原则,适用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赌博罪规制即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