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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厂金属材料》一书部分编写人员 《中国出版》1980,(2)
对于物质产品的生产需要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这似乎已经不成问题。对于精神产品的生产同样需要贯彻这一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有些同志却很不注意,总觉得著书立说稿酬来之太易,于是,出现了形形色色的稿酬扣除办法。特别对那些集体编译的书稿,例如大专教材,更是层层扣除,甚至干脆不给作者。这种扣除稿酬的办法,很不妥当。去年十一月三十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在《关于高等学校教师编译教材稿酬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中指出,“教材稿酬分配是一个政策性很强的问题。为了正确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高等教材出版后,出版社付给的稿酬,原则上应该发给编译者本人”。本刊去年第十二期曾经发表过“应该尊重作者权益”的文章,刊载了四川省地质局物探处王秉晋同志对扣除他的稿酬提出的意见,这里再转载《文汇报》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发表的一封信和该报的调查附记,以期引起有关同志的注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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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10月19日文化部颁发的《书籍稿酬试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出版社已接受出版的著译,属于非作者原因未能出书者,出版社应按该书稿基本稿酬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付给作者著译费(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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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夏天,一位刚到出版社工作的朋友对我说:有一位作者写了一本社会科学方面的专著,在他们出版社出版了。作者拿到样书后,一看印数只有几万册,便要求出版社马上重印。出版社的同志认为印数已经不少了,不同意马上重印。作者便说:“你们不同意,我可以请××出版社另出一版。这本书是我个人写的,我享有版权。”出版社的同志说:“不行,这本书的版权是我们的,著作权才是你的。”作者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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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酬问题是关系到著译者权益、繁荣学术文化的重要问题,本文系统地介绍了新中国成立以来50年的稿酬变化情况,可以帮助读者全面了解稿酬变迁史实。迄今有关研究稿酬历史的文章均认为文化部最早的稿酬办法制定于1958年;本文据史料查证后提出,早在1955年,文化部就制定了经陈毅副总理同意、周恩来总理审阅、中央宣传部肯定的稿酬办法。而对于“文革”期间有关稿酬问题的动态更鲜为人知;对历年稿酬办法实施前后的有关动态,亦有助于读者进一步了解其发生的背景和史实。综观半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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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位同志,见到他爷爷民国初年出版的书被重印了,便到出版社去领取稿酬。出版社的同志告诉他,重印已故作者的书不付报酬。这位同志拿出前国家出版局1980年5月颁发的《关于书籍稿酬的暂行规定》,指着其中第六条第二段的文字说:“这上面明明写着‘解放前出过的著译重印或校订重印,仍付基本稿酬的部分或全部’,你们为什么不执行上级的规定?”出版社的同志耐心地向他解释,书籍稿酬暂行规定是针对作译者讲的,该文件第一条就指出制订这个文件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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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读了《出版科学》1993年第4期发表的张正明同志的文章《“衣食父母”引起的联想》,使我也产生了联想。 张正明同志是研究史学的,自认为所写的书“不在畅销书”之列,记得31年前中华书局一位编辑室主任颇有眼力,不仅主动向他约稿,而且预支了稿费,解除了他的燃眉之急。作者因此称赞出版社是“衣食父母”,并说:“衣食父母”这个比喻,“事实上虽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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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期刊稿约应包含的著作权条款 总被引:12,自引:6,他引:6
为了有效地预防和减少著作权纠纷,科技期刊稿约应明确规定科技期刊与作者的权利和义务。它主要包括文责自负、作品署名、稿件修改、录用答复期限、参考或引用、抄袭或剽窃、转载或摘编、稿酬、审稿费和发表费等方面的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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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喜爱写新闻报道,也被一些报刊不时采用。然而,令人忧虑的是,有些文章发表以后,经常有报社“漏发”稿酬的情况。试举一例。去年6月2日,笔者在本市某报发表了一篇专栏文章,几个月后一直未收到稿费。写信询问,仍无音讯。区区一笔稿费,也许不足挂齿,然而某些报社对待作者劳动成果所抱的不甚负责的态度,却令人不快。收不到稿费原因也许有多种多样,即使因疏忽而漏寄,至少也是报社工作人员不应有的一种工作作风。作为通讯员或作者,失去几元钱稿费是小事,而失去了对报社的信任却是非同小可的,这也许是那些“漏发”稿费的同志所不曾想到的。几年前,上海解放日报曾刊登“查漏启示”:凡被该报采用发表的稿件,如超过一定时限未收到稿费,通讯员或作者均可写信询问,报社总编办公室将给予认真负责地核查,并及时补寄稿费。“查漏”活动的开展,不仅查出了报社在寄发稿费上存在的漏洞,增强了有关人员的工作责任心,也大大提高了解放日报在通讯员和读者中的信誉。这是值得肯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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