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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大江 《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0,20(2X):63-65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概念,具有不同的构成要件,处于两个不同的阶段,产生不同的法律约束力。合同成立对当事人具有程序上的法律约束力,即当事人不得擅自实施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行为;而合同生效则具有合同本身的法律约束力,即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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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容易混淆,其后果就是导致扩大无效合同的范 围,消灭了本来不应该被消灭的交易。因此,区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明确两者的区别与联系,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很 有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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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厘清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基本界限的前提下就如何理解两类特殊合同——实践合同与要式合同的成立、生效问题提出看法.并对成立、生效时间不一致的合同的法律责任作一划分,以便能更好地适用合同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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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从立法上区别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但依然存在混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问题的现象,文章从四个方面说明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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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丹 《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5(4):108-110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一般来讲,合同生效的起始时间不能脱离合同成立的时间而独立确定,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合同成立的时间也就是合同生效的时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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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胜辉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3,16(2):68-69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合同法》中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之间有着本质区别:起始时间不同;效力范围不同;构成要件不同;法律后果不同;法律责任也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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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蓉岩 《南京晓庄学院学报》2000,(1)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合同法中两个密切相连的概念 ,但是 ,两者在性质、概念、构成要件、效力及立法原则上存在诸多差异。统一合同法确立了合同成立的重要地位 ,完善了合同生效的规定 ,使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成为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 ,因此区分两者对合同法的实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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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晶 《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14,(7):145-148
网络团购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学者们目前存在不同的见解。文章通过网络团购合同与传统合同的对比,从网络团购的流程出发,认为网络团购合同是一种新型合同。在网络团购合同中,应当根据团购网站发布的具体信息来确定其要约与承诺,应当肯定要约的撤回与撤销权以及承诺可以撤销的制度。在确定网络团购合同是否生效的过程中,传统合同的生效要件应当同样适用于网络团购合同。 相似文献
11.
蒋云贵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1,(2):35-37
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取决于合同承诺的方式,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人在投保单上核保签章、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接受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及其他足以表明承诺意思的行为均构成承诺。一经承诺合同成立旦不必然生效,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除须具备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外,还受“零时起保制”的约束。另外,基于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性,交纳保险费或第一期保险费当为合同生效的要件。 相似文献
12.
萨莎 《锦州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23(3):113-114
本根据电子商务不同于传统商事交易的特点及当代各国电子商务立法,特别是《电子商务示范法》,对我国《民法》、《合同法》相关内容进行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13.
刘琳瑜 《涪陵师范学院学报》2004,20(3):90-91
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生效与履行是三个不同的阶段。正确区分这三个阶段才能明确合同的生效与合同所有权转移之间的关系以及房产转移登记的法律作用。这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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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合同法颁布使合同的法律约束力的问题得到学界和法律界的关注,合同成立起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是不争的事实,但对于合同成立之前及要约、承诺等行为的法律效力问题及合同的效力,成立及失效的研究也极有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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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自力 《安徽教育学院学报》2007,25(1):51-54,69
保险合同应当是要式合同,在保险人签发保单时成立,但投保人支付了保险费的,在支付保险费时成立。合同成立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时合同生效,但合同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生效附加条件,当条件成就时,合同才生效。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应当是双方约定的时间,保险人在保单中单方面确定的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应溯及至支付保险费之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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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蕴颖 《辽宁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0,(4):54-54
我国民法及原有的合同立法对合同效力已有所规定。但由于受我国计划经济的影响,普遍做了过多的限制,立法也不够完善,与国外有关合同效力立法的差别较大,很难与国际接轨。1999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称合同法),在总结我国原有法律、法规对合同效力规定的基础上,从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际出发,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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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世龙 《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22(2):87-90
合同形式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现形式,其效力主要在于对合同成立或效力的影响力。合同形式的效力问题理论界存在成立要件说、生效要件说、区分说和同一说,各说中又有不同的认识。文章对各说或其中的不同认识进行了评析,归纳各说的合理内容,并结合现行立法和实践提出了作者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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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秀渊 《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6(1):86-88
我国的法学著作大都认为,两大法系在合同承诺的生效规则上存在着截然不同的规定,大陆法采纳了到达主义,英美法采纳了发信主义。然而,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因为依投邮主义,即使信函和电报在传递途中遗失,合同也照样成立,这显然不合情理,故英美法系的法官把邮递规则限定在十分狭窄的范围内。依英美法的规定,以对话为承诺时的生效规则为了解主义,非以对话为承诺时的生效规则为到达主义.邮递送达承诺时的生效规则是到达主义和投邮主义。发信主义只是合同承诺生效制度中的例外规定.两大法系的承诺生效规则差别不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