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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合同的效力待定是指其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尚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以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定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效果效力是不确定的,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的行为,效力待定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即为合同的效力待定。在效力待定合同制度中,法律赋予相关第三人以承认权,赋予相对人以催告权和撤回权。承认只能向合同的相对人行使。通过这些权利的行使使已成立合同的效力得以确定。效力待定合同包括以下几种类型: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相似文献   

2.
消费者撤回权实效功能不及预期的原因在于法定强制性撤回权过分侵蚀了当事人的契约自由空间,契约不自由的恶果就是有约不必守。这是造成网络经营者逃避、侵害消费者撤回权义务的主要原因。应以法定消费者撤回权为特例,除此之外消费者撤回权回归契约自由,同时法律对以契约自由为支撑的消费者撤回权予以引导,最终实现契约公正。  相似文献   

3.
欧盟消费者撤回权制度是一个成功地保障消费者弱势群体权益的优秀法律制度。德国于2002年债法改革后,顺利将欧盟消费者撤回权制度吸纳至《德国民法典》内,并使该制度在国内获得了新生。这一过程,对于正在修订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试引进消费者撤回权制度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4.
形成权是依当事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形成权与意思自治、公平原则并不矛盾,其存在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  相似文献   

5.
《嘉应学院学报》2017,(7):52-55
采用通谋虚伪的方式订立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以骗取银行贷款时,房屋买卖合同可能是部分无效、部分有效的合同,伪装行为因不具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非伪装部分则因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而可能有效。于我国现行法,通谋虚伪之房屋买卖合同之无效部分应适用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必要条件;不能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认定通谋虚伪之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我国《合同法》并未确立通谋虚伪表示无效规则;更不能求助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之无效规则,因通谋虚伪之房屋买卖合同之非伪装部分在未达到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时为有效。  相似文献   

6.
本文通过分析认为,物权行为中的意思表示虽受制于法律的规定和债权行为中的约定,但仍是与债权行为中的意思表示具有不同性质和内容的独立的意思表示,故而物权行为具有相对独立性,不能够也不应该单纯人逻辑上由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当然推出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本文主张从意思自治的角度考察,当事人有效的物以合意应受到尊重,物权行为效力不受债权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影响。同时,物权行为的有因或无因也是法律价值判断、当事人利益衡量之立法技术的结果,进而主张采购无因性理论,并将其作为善意取得制度及物权从公示时起发生变动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7.
意思表示瑕疵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意思表示作为法律行为制度的核心,既是法律行为的效力根据,也是法律行为价值评价的基点,因此,意思表示负载着法律行为制度实践化的意义。法律行为的成立以意思表示为要件,而法律行为的生效以意思表示的健全(自愿真实)为要件,并且法律行为的生效以法律行为的成立为前提,因此,意思表示成为法律行为效力评价的基点。无论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还是生效要件都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基点,意思表示的存在与否决定了法律行为的成立与否,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健全与否又决定了法律行为的有效、无效、可撤消。  相似文献   

8.
关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学界一直有三种观点。"无效说"从无权处分人主体不合格、对《合同法》第132条第1款的解释、立法者意图解释等依据出发主张无权处分合同无效。"效力待定说"是通说,该说从意思自治的角度主张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然而,"有效说"从交易安全稳定和第三人利益保护、《合同法》体系解释、合同履行与合同效力区分、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协调违法转租与无权处分制度的关系、无权处分合同的期待权受到保护、当今世界立法潮流等方面上看视乎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9.
关于合同及其生效条件的理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同是私法中的一个重要的概念,根据“私法自治”的原则,在合同中应当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但这并不表示国家对合同的效力不作强制性的规定。我国民事法律规定了合同生效的法律条件,其目的和作用在于使现实生活中民事法律行为以及合同关系的有效、无效和效力待定能够正确判定和区分,保障契约自由,维护交易安全。  相似文献   

10.
《太原大学学报》2014,(2):62-66
我国现阶段对于股东会议瑕疵的法律救济有两种途径:非诉讼救济途径和诉讼救济途径。非诉讼救济途径一般可以通过全体股东同意、决议被撤回、决议被追认等情形被治愈。诉讼途径则可分为决议不存在之诉、决议撤销之诉和决议无效之诉,这是通过依靠国家公共司法权来进行决议瑕疵救济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11.
《宜宾学院学报》2019,(1):39-47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典未将撤回起诉纳入法律规制范围,立法缺位导致司法实践中撤回起诉脱法运行,同时由于不起诉制度、公诉审查制度运行不畅、无罪判决缺位等因素,致使撤回起诉制度功能变异,并在实践中被频繁滥用。破解这一困局,需要从完善撤回起诉制度的相关立法、健全撤回起诉制约机制及相关配套制度等方面入手,真正发挥公诉撤回制度的功能和价值。  相似文献   

12.
消费者的撤回权是保障消费者权利、实现契约实质正义的必然要求.该种权利不同于合同解除权,也不同于冷却权,消费者撤回权是合同终止的一种法定情形,本质是一种形成权.为了规范该种权利的行使,立法需要对消费者的主体进行界定.消费者的撤回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类型,应该在民法典中予以规定.  相似文献   

1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项重要内容。被追诉人在认罪认罚后可以撤回其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这意味着被追诉人享有对其有罪供述的撤回的反悔权。此外,在《认罪认罚权利义务告知书》中提到被追诉人的某些行为可以被视为撤回。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后反悔在实践中产生了诸如证据、量刑、人员回避等多种问题亟需得到解决。通过设定不同阶段的行使程序、救济程序以及相应的配套程序以期解决行使反悔权后所带来的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14.
可撤销的合同,由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符合其真实意思,因此应该在尊重其真实意思的前提下,允许其提出主张,进行纠正,既可改变,也可撤销.但是,在其没有提出争议进行处理以前,这种合同事实上已经发生效力,只是这种法律效力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受害人有要求变更或者撤销的要求,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就可以变更或撤销该合同.而合同一经被撤销,自合同订立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相似文献   

15.
合同是以建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含意或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具有拘束力的理论基础可以从三个层面认识:其一为伦理基础,包括道德观点和经济观点;其二为自由意志之主观要素与法律规定之客观要素的结合;其三为允诺人或被允诺人不同视角的考察.  相似文献   

16.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意思表示存在效力瑕疵的合同不仅可撤销,还发生可变更的法律后果。受损方通过请求变更,得以在不破坏合同效力的基础上变更合同内容,得到更好的救济,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变更权得到了广泛运用。然而这种排除相对人意思表示的救济方式无疑限制了相对人的缔约自由,从而对奉契约自由原则为圭臬的合同法理论造成冲击。那么此种非合意之变更正当性位于何处?本文欲从变更权背后,契约自由、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三者的价值冲突入手,分别探究不同情形下变更权的法理基础,并提出完善我国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17.
"互联网+"模式下,互联网金融因其受众广泛、规模庞大、发展迅速而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互联网金融各类机构在短时间内迅速扩张,在提高社会资金运用效率的同时,也存在较多安全隐患。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面临资金被盗、交易欺诈、账号被窃取、隐私泄露等风险。风险均指向个人信息权缺乏相应法律保护这一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本文旨在通过梳理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分析个人信息权的现实风险和理论风险,并提出对互联网金融中个人信息权进行法律规制的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18.
“脱离说”与“意志说”对人体组织法律性质的界定均无法解决遗体组织捐献过程中存在的法律困境。应对人格权进行适度扩张,规定只有在满足如下构成要件的情况下,人体组织才构成物,否则均属于人格权载体:首先,该人体组织需处于已经脱离人身的状态中。其次,自然人有放弃该人体组织作为人身组成部分的明确意思表示,但在该自然人仍然存活,且人体组织对该自然人已不具有任何人身或财产价值的情况下,不具有该意思表示亦可。最后,自然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得违背第二构成要件,不需要有明确意思表示,但该人体组织对该自然人必须已不具有任何人身或财产价值,同时其直系亲属类监护人须一致同意放弃该人体组织作为人身组成部分。这一构成要件的界定明确了遗体组织捐献时自然人行使人格权和物权处分的界限,亦明确了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的界限。  相似文献   

19.
形成权是依一方之意思表示而直接变动法律关系的权利,具有独特的性质和众多类型,其行使应受一定的限制.  相似文献   

20.
《宜宾学院学报》2017,(9):29-35
作为对传统民法意思自治的悖反与突破,201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引入的无理由退货制度,其正当性基础备受学界争论。超越传统的信息不对称,无理由退货的正当性基础应是消费者严重非理性决策为表现的能力不对称,在此基础上,法律明文列举的无理由退货制度之适用范围可以被适当扩大。随着非理性主义逐渐取代理性主义,消费者严重的非理性决策可能成为消费者法律的又一有力立法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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