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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53 毫秒
1.
刑法理论界对刑法第163条交通肇事罪的质疑,自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颁布时就已发生。2001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后,对交通肇事罪的讨论和非议更日渐高涨。文中对交通肇事罪的两种加重处罚情节、逃逸行为和因逃逸致使被害人死亡等问题的认定,提出了新的观点,并进行了理论上的分析和论证。  相似文献   

2.
法益说无法解释德国刑法第323条c"见危不助罪"的可罚性。在当前风险社会与陌生人社会并存的状态下,刑法需要设立一种"团结、互助的义务",而只有在规范论中,才能很好地解释见危不助罪的可罚性,见危不助行为侵犯了一种历史性、社会性和伦理性形成的"相互救助以保全群体"的制度性期待,也能够自洽地解释实践中的难题。  相似文献   

3.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其认定以成立交通肇事罪为前提,要求行为人具备主观上的故意心理,客观上的逃跑行为,并要具备逃逸的时空要素.  相似文献   

4.
司法实践中在认定发廊手淫服务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时存在较大争议,导致不同法院对此类案件作出有罪、无罪两种不同判决。学界对此问题同样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从同一法律概念在不同部门法的语境中可能存在不同含义,以及以社会危害性作为依据不具备衡量属性并且从刑法解释的一般理性的角度而言,提供手淫服务不应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司法实践中对此存在认识差异的原因主要在于不同主体在认定此问题时分别采用了行政法思维模式与刑法思维模式。而由于两种思维模式在思维特征、适用范围以及逻辑线索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因而如果不加区分地适用就会导致不适当的甚至是错误的结论,在对刑法问题进行思考和认定时应适用刑法思维而非行政法思维。  相似文献   

5.
专利年费作为一种以平衡公共利益和专利权人利益的立法技术手段,是维持专利权效力的要件之一,而不是法定义务。缴纳专利年费的行为或者不缴纳专利年费的行为的性质都是法律事实,而不是履行或者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缴纳专利年费的行为或不缴纳专利年费的行为都是法律事实中的事实行为。  相似文献   

6.
在我国,“扶不起”是一热议的社会话题.关于一般民事救助是否被法定化,主要有肯定与否定两种观点.其实,一般人的救助义务不应被法定化.首先,好撒玛利亚人的故事表明,不存在这种法定义务;其次,这种义务的法定化,不符合法律对自由的限制原则,并有违人权;再次,其缺乏理论支持;最后,缺乏可操作性,容易产生不利社会后果.故不应将一般民事救助义务法定化.  相似文献   

7.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该义务的内容仅限于经济上的相互供养义务。在现有法律规定下,夫妻间的救助义务只是道德层面的义务,而道德义务不是我国刑法作为义务的来源;在认定不作为犯的刑法因果关系时,只有当不作为人现实、具体地控制了面向结果的因果进程,才能认定不作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台湾医师被控杀妻案中,简某与患癌妻子并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医患关系,因而不存在救助义务;其对妻子病情的怠慢只是加速妻子死亡的条件而并非刑法上的原因,且不具备对妻子因乳腺癌死亡这一因果进程的控制能力,因此简某的不作为与妻子死亡结果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8.
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条件:一方面要求肇事者知道或者推定知道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并且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另一方面要求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没有采取积极的救助措施,实施了逃离现场的行为.北京的"5·9"英菲尼迪交通肇事一案,肇事者陈家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两个构成条件,因而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相似文献   

9.
对己无害危难救助是指无特定义务人在对自己无危险的前提下,对有生命安全危险的人提供救助的行为。对己无害不是完全没有损害,而是相对于被救助人的生命权而言,其救助行为对己无损害或者损害较轻。传统理论认为对己无害危难救助是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在公民道德素质日趋下降的今天,见死不救或见危不救靠道德谴责达不到应有的社会效果时,将对己无害危难救助这一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实属必要。  相似文献   

10.
受教育既是学生的权利又是学生的义务。然而权利与义务总是相对的,提供学生受教育权与接受学生履行受教育义务的主体是谁呢?如果学生不履行这一义务又该怎么办呢?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属于什么性质,该由谁出面,对谁进行处罚以确保学生履行这一义务呢?本文试图通过对义务教育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进行分析,对义务不履行的情况进行法律定性分析,从而找到解决学生流失的适当的法治途径,从而确保义务教育的顺利开展。一、义务教育的权利与义务主体义务教育在法律上的特殊性在于它既成为一种权利又成为一种义务。但就法律意义而言,权利与义务则必定要有…  相似文献   

11.
OIC原则指出,一个行为如果是人们的义务,那么该行为就是人们能够完成的。相应地也可以说,当一个行为是人们不能够完成的,那么它就不是人们的义务。根据该原则,"义务"应该在关于人们"能够"做的行为的考察中诞生,而不是根据"美德"来制定。实际上,"美德"并不先于在OIC原则支配下的"义务"而产生,反而是在人们履行"义务"并进而对行为予以评价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而根据OIC原则,当当事人"不能够"时,原义务就已然终止,这时需要根据人们是否过失或者故意导致"不能够"的发生来确定当事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并且以当前人们"能够"做的事情为基础确定新的义务。如果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确实认可并按照这样的方式来操作,那么这恰恰也证明OIC原则是可接受的。  相似文献   

12.
公益伦理主张的道德义务,主要指公益主体的道德义务,从根本上来说,它就在于通过慈善捐赠和志愿服务等公益活动无偿地救助弱势群体。在履行救助弱势群体的道德义务中,公益主体应当平等地对待弱势群体;注意救助方式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有一种"到心"的道德责任感。  相似文献   

13.
刑法中义务冲突的法律性质历来为学者关注的重点。在世界两大法系中,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关于义务冲突性质的观点学说也都不尽相同,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在对两大法系中诸观点、学说的分析基础上,将关于刑法义务冲突法律性质的合理成分加以移植改造,并为我所用。结合我国法治的实际情况,通过对我国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和法律后果的分析,提出在我国刑法理论中.义务冲突行为是一种超法规的正当化行为。  相似文献   

14.
网络用户通过信息存储服务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况下,服务提供商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依赖于对其主观过错的认定。法院在具体案件审理中需要通过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外在行为来判断其主观过失,而注意义务是现代侵权法上判定主观过失的基准,也是主观过失判断标准客观化的必然结果。通过判断服务提供商是否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最终认定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5.
为达到维权和限权的平衡,法治国家需要对行政强制措施进行严格定义,但我国对其认定存在长期争议,主要争点在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关系上。出现了一致说、包含说、分离说或二行为说、行政强制说等代表性观点。《行政强制措施法》虽然在立法上明确了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但认定标准不够清晰。理论上通过罗列其法律特性及运用排除法等方式,难以将认定标准具体化,应当从行为的保障性临时性性质、行政义务不作为的内容上理清其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关系,并将其与行政处罚、行政决定、行政救助等作区分,从而认清其预防性、非惩罚性、强制性、暂时性及限权性的特点,以进一步深化内涵,明确边界。  相似文献   

16.
信托受托人义务是信托法研究的重要内容,早期受托人义务主要是一种道德义务,当受托人不履行自己交付信托财产及信托收益的义务时,受益人无法得到法律保护。但是在现代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在信托关系中占据重要地位,为了预防道德风险,使受托人权利义务处于一种均衡的状态,为信托当事人的行为提供可靠的预期,必须对受托人义务予以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17.
一、法律解释的含义 对法律解释含义的理解.学者有着不同的观点。中国学界对法律解释的概念主要有几种,分别如下。  相似文献   

18.
教师的义务是对教师行为的抑制或约束,由此形成教师的一种社会责任和教育责任,它包括教师依法应尽的责任和道义上应尽的责任.教师义务主要包括法定义务和道德义务,两者均具有重要的教育价值.目前,我国中小学教师中存在着不能忠实履行其义务的现象,其原因主要是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传统教育思想的影响、学校内部的管理问题以及教师自身的问题.为此,需要我们加大宣传力度,在教师中普及相关的法律知识;完善教育法律,进一步明确教师不履行其义务所应受到的惩罚;完善教师考核体系,加强对教师的管理;提高教师收入,减轻教师压力,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相似文献   

19.
课余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过错的实证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法院对于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过错的认定,多采用"义务的违反等于过失"或"法规的违反等于过失"的客观判定标准.学校在课余时间对学生负有安全教育义务、危险行为制止义务、告知义务、安全保卫义务和救治义务等.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根据学校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判定学校是否存在过错.  相似文献   

20.
安理会1593号决议为国际刑事法院对苏丹达尔富尔问题行使管辖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该管辖权本质上是基于安理会的授权而非基于苏丹的同意,故而存在先天缺陷。国际刑事法院对本案所做的任何裁判行为都不构成要求苏丹履行国际义务的法律依据,构成要求苏丹履行国际义务的法律依据只有安理会决议;若想要求苏丹执行国际刑事法院所作出的任何相关裁决,原则上都需要安理会专门通过决议为之。国际刑事法院不具有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能力,最终需要依靠安理会来采取强制措施。安理会1593号决议中所使用的"必须"一词,很难认为是意在施加某种必须履行的义务给苏丹政府;而其中的"敦促"一词,则肯定不能被认为意在施加任何义务给《罗马规约》的非成员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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