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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南阳师范学院学报》2021,(2):11-15
掣夺条款是唐代借贷契约中的一种特殊条款,掣夺制度的出现与唐代交易的支付方式有关,其功用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通过对契约文本的梳理和条款文字的解析,探析掣夺条款的功能与性质。一般认为,唐代借贷契约中的掣夺条款是一种担保,通过与现代担保的比较可以得知,掣夺的性质不属于担保,而是特殊的债权保障。借贷双方通过约定允许债权人私力救济,以实现债权,唐朝官方也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承认这种私力救济的合法性,掣夺是中古时代公私观念、国家法律与私人债权保障需求共同作用的结果,与现代债权法规定有很大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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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又叫合约,1932年美国律师学会在《合同法重述》中认定契约是一个诺言或一系列诺言,法律对违反这种诺言给予救济,或者在某种情况下,认为履行这种诺言乃是一种义务。即是说契约是双方或多方签订的为了达到事前经过协商所达成共同目的的约定条文。在契约中,约定了各方在达成目的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达成目的的时间限定。按照二因素定位理论,可将契约的类型归纳如表1所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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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琴 《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5(2):36-38
我国《合同法》引入了具有典型英美法传统的预期违约制度。预期违约的类型,一直是我国法学理论界的重要讨论话题。文章提出预期违约宜分为明示拒绝履行、默示拒绝履行和预期不能履行三种具体形态,并重点论证了关于默示拒绝履行构成要件和预期不能履行构成要件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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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债权保障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重刑轻民”的中国古代社会 ,民事法律不发达 ,有关债权的法律规定很少。但在唐代的法典及现存的敦煌契约文书中 ,我们还是看到了一些具体的债权保障措施 ,即由双方当事人制定契约 ,当债务人拒不履行债负时 ,通过诉讼等手段对债务人给予刑事惩罚 ;在契约中设定条款 ,通过国家机构强制牵掣债务人财物 ,来实现债权 ;针对债务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 ,实行役身折酬的办法 ,以力役折抵债务 ;责成债务人提出担保 ,当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时 ,由担保人代偿等。上述这些措施 ,有力地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 ,维护了正常的社会经济活动 ,对唐代商品经济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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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彦龙 《宁夏师范学院学报》2007,28(5):105-110
在西夏故地陆续发现的西夏国原始资料对研究西夏时期的社会生活、经济状况和各种制度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出土于西夏故地的契约,体现了西夏国的成文法与传统习惯法对契约成立的制约作用。借助于《天盛律令》和已经考释公布的实物契约,对西夏契约成立的要素,即当事人的身份、公证和担保、契约缘由、标的物界定、借贷(典当)约定、违约责任、双方合意及书面协议等7方面的内容进行研究,可探知西夏契约成立之大概。 相似文献
7.
以心理契约为视角优化高校课堂管理,有助于强化师生契约意识,通过可感知的约定实现学习主体对课堂规范的自觉遵循。课堂教学情境中的心理契约以师生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允诺为基础,具有理性化、平等性和应变性特征。运用心理契约优化高校课堂管理可从以下方面展开:构建心理契约,形成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履行心理契约,营造良性互动的课堂氛围;修正心理契约,实现灵活应变的柔性管理。 相似文献
8.
陆韵 《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12(3):108-111
以心理契约为视角优化高校课堂管理,有助于强化师生契约意识,通过可感知的约定实现学习主体对课堂规范的自觉遵循,课堂教学情境中的心理契约以师生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允诺为基础,具有理性化、平等性和应变性特征,运用心理契约优化高校课堂管理可从以下方面展开举措:构建心理契约,形成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履行心理契约,营造良性互动的课堂氛围;修正心理契约,实现灵活应变的柔性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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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素芬 《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2,(9):100-101
我国 1 999年出台的《合同法》中规定了格式条款的相关内容 ,这使得诸多人士认为是对契约自由的一种限制 ,有鉴于此 ,本文对格式合同与契约自由作以分析。具体探讨了契约自由的发展概况、格式合同中的契约自由的具体表现等诸多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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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大学生就业难问题,国内学者提出了诸多分析和建议,这些分析基本上厘清了问题出现的原因,但违约现象的出现不是一个个单独的原因造成的,全面衡量分析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违约的内在原因才是解决的首要方面,二者之间不仅仅有着经济契约,还有彼此构建的心理契约,心理契约在双方之间是否能够达到均衡是违约是否出现的一个重要因素。为此基于心里契约的视角对高校毕业生在就业难的情况下出现的就业违约现象进行心理契约机理分析,进而建立有效沟通机制,实现心理契约的动态均衡,从而减少就业违约现象,就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1.
“公司+农户”契约非完全性与违约风险分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李彬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3(3)
契约的完全与否是违约风险发生的重要影响因素,"公司+农户"型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中,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外部环境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公司和农户契约地位的不平等性、公司和农户双方机会主义行为以及公司和农户的有限理性等因素的存在,导致公司和农户间的契约不完全性,进而发生违约风险.为此,必须采取措施,完善契约,以降低违约率. 相似文献
12.
黄鹤 《齐齐哈尔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3):58-60
大学生就业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热点,近年来,违约现象的增多给大学生就业工作带来一定困难,致使人力资源配置成本增加。本文从心理契约的视角分析大学生就业中的违约现象,找出双方心理契约违背的根源,并提出解决方案,旨在减少和避免大学毕业生就业中因心理契约违背出现的违约现象。 相似文献
13.
周宏 《常熟理工学院学报》2012,(3):69-72,84
一般情况下履行和解不具有独立性与可诉性,因其表现形式不同,性质认定上及效力上有差别:对于没有约定诉讼权利义务的履行和解,只有实际履行才能产生对抗执行与消灭实际权利义务的法律效力;对于约定诉讼权利义务的履行和解,其从本质上属诉讼契约.对于此类履行和解,若一方违反程序性约定,启动或放弃某项诉讼程序,应首先审查双方关于实体部分之合意是否切实履行,若已履行,应认定该行为不合法而否决其效力;若并未合理履行,则该违反程序约定之行为并非无效 相似文献
14.
郑丽珍 《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10(1):66-70
违约救济条款是确保合同履行的重要手段,文章主要针对国际贸易实务中出现的将违约救济与违约责任混为一谈,以及不当选用违约救济措施等问题,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相关规定,对这些问题予以澄清.最后,文章探讨了国际贸易实务中最基本的违约救济手段--损害赔偿的类型,并据此提出在国际贸易合同中拟定损害赔偿条款的若干技巧. 相似文献
15.
科学人口观与温州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浅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违约救济条款是确保合同履行的重要手段,文章主要针对国际贸易实务中出现的将违约救济与违约责任混为一谈,以及不当选用违约救济措施等问题,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相关规定,对这些问题予以澄清.最后,文章探讨了国际贸易实务中最基本的违约救济手段--损害赔偿的类型,并据此提出在国际贸易合同中拟定损害赔偿条款的若干技巧. 相似文献
16.
游祯祥 《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2,29(6)
格式条款背离了契约公平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和契约正义原则。我国格式条款规制的现状.无论是立法规制现状、司法规制现状,还是行政规制现状,都存在诸多缺陷。完善对格式条款的规制.应从四方面入手:制定格式条款专门法;引入团体诉讼;完善行政规制;建立社会监督体系。 相似文献
17.
孙冬梅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1):25-26
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违约金是指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在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的情况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就其性质而言,是对特定违约形态下违约损害赔偿的预先约定。定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为担保合同的成立、生效或者履行,而由一方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其他代替物。违约金与定金从概念上看,它们既有明显的区别,又有一定的联系。本文试图通过对它们各自内容的阐述,以说明它们之间存有的密切关系。 相似文献
18.
制度化管理是一种"有为"管理、硬性管理.通过构建和履行与个体间的心理契约,实行柔性管理则是"无为"、"无声"的管理,是一种最高级别的管理,它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心理契约作为文本契约的有效补充,对人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调控力和内驱力.高校作为一种组织形态,其管理过程也必然采取文本契约与心理契约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从而发挥其各自特有的优势,相互配合,相互补充,推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在高校心理契约管理过程中,要坚持重视情感激励的原则、诚信原则、公平原则、个性化原则、心理契约与文本契约并重的原则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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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将在莫高窟北区石窟中发现的西夏草书契约转录为楷书,并做翻译、注释和研究。其中有贷粮契、贷粮抵押契和租地契。当事人有党项族和汉族,反映出当时民族间的密切关系和经济生活,可见基层社会贫富差距。证实张大千早年在莫高窟发现的契约也出于北区石窟。这些契约与黑水城出土契约比较,缺少违约处罚,利率偏低,当事人汉族比例大。与敦煌石室唐宋借粮契比较,西夏契约更趋简明,为高额有息借贷,女性有一定经济地位。 相似文献
20.
周宏 《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25(4):35-39
裁判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当事人有权进行处分,同时还可以对诉讼权利义务进行处分。履行和解一般情况下不具有独立性与可诉性,因其表现形式不同而性质认定及效力上有差别:对于没有约定诉讼权利义务的履行和解,只有实际履行才能产生对抗执行与消灭实际权利义务的法律效力;对于约定诉讼权利义务的履行和解,其从本质上属诉讼契约。对于此类履行和解,若一方违反程序性约定,启动或放弃某项诉讼程序,应首先审查双方关于实体部分之合意是否切实履行。若已履行,应认定该行为不合法而否决其效力;若并未合理履行,则该违反程序约定之行为并非无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