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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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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信赖是人类相互交往、共同生活及和谐相处的基本前提,也是人类社会获得发展的必要条件。民法对信赖利益的保护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一种是对当事人信赖的状态予以确认,不使当事人因信赖而受到损失:另一种是对当事人因信赖而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使当事人在相互交往中因对方的不诚信行为所致损失得到补偿,此处所补偿的利益就是信赖利益。在某些情况下,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也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此时如果仍令侵权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则有悖法理与公平原则,因此各国法律都允许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在信赖利益赔偿中,过失相抵原则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2.
缔约过失责任应赔偿信赖利益损失,具体包括所受损害、机会利益损失和维持利益。赔偿信赖利益一般情况下应以期待利益为限,但因违反保护、保密义务侵犯相对人维持利益时应除外。缔约过失责任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如果受害人受到严重的精神损害,可以请求权竞合理论选择要求致害人承担侵权责任,但这与缔约过失责任不同,受害人应承担过失的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3.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一方当事人过失地违反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的先契约义务造成他方当事人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其赔偿范围包括因缔约过失行为导致相对方固有利益及(或)信赖利益的损失;对于固有利益的赔偿,应以实际损害为标准;对于信赖利益的赔偿,应当以履行利益为标准;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应坚持过失相抵原则、损益相抵原则、受害人自由选择诉权原则。  相似文献   

4.
权利受到具体损害的具体方式决定了法律的救济措施,具体的救济措施充实了权利的真正意涵。缔约过失损害方式,表现为非过失方为与相对方订立合同所产生的费用支出,或非过失方因相对方违背"诚实"原则丧失与第三人缔约的机会损失。该损害方式与其损害的生成期间密切相关,又与过失内容相辅相成。损害方式和过失内容将缔约过失损害赔偿限于信赖利益损失。在缔约过失中发生的人身损害、不符合费用支出的财产损失及商业秘密损害应适用侵权责任或不当得利或恢复原状而非缔约过失责任。  相似文献   

5.
传统观点认为信赖利益中的信赖是指对合同成立有效的信赖,然而缔约中当事人的信赖应是对缔约行为的信赖。信赖利益应表述为:一方当事人信赖对方当事人的缔约行为而做出回应,却因对方有过错而受到损失的相关利益。对信赖利益的保护,也是为保护交易安全,但其目的是防止当事人在缔约阶段从交易磋商中遭受不测,这与保障预期利益实现的传统交易安全观并不相同,所以对信赖利益的保护使交易安全涵盖了交易过程的始终。  相似文献   

6.
在我国向社会主义民主化迈进的进程中,完善和强化在税法上对纳税人信赖利益的保护,推进民主和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针对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问题本文主要介绍了纳税人信赖利益的内涵和构成要件、理论依据,然后阐述了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国外对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做法汲取经验,完善我国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机制.  相似文献   

7.
传统观点认为信赖利益中的信赖是指对合同成立有效的信赖,然而缔约中当事人的信赖应是对缔约行为的信赖。信赖利益应表述为:一方当事人信赖对方当事人的缔约行为而做出回应,却因对方有过错而受到损失的相关利益。对信赖利益的保护,也是为保护交易安全,但其目的是防止当事人在缔约阶段从交易磋商中遭受不测,这与保障预期利益实现的传统交易安全观并不相同,所以对信赖利益的保护使交易安全涵盖了交易过程的始终。  相似文献   

8.
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的责任是基于对相对人的消极信赖保护而产生的。在代理人和相对人之间原本就不存在合同关系,且狭义无权代理关系并不适用权利外观责任理论,代理人履行合同义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禁反言的要求,履行合同义务不宜作为无权代理人责任的一种形式。代理人不知自己无代理权的,应就相对人因该合同有效而可取得的利益进行赔偿;代理人不知自己无代理权并且不存在过失,则仅应就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进行赔偿。代理人明知自己无代理权的,应赔偿相对人的实际损失,且不以履行利益为限。行使撤销权的相对人仍享有该损害赔偿请求权。该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以无权代理人的法律行为有效成立时履行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而定。  相似文献   

9.
建立科学合理的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对于维护契约公正安全,保护当事人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认为信赖利益的直接损失是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的主要内容,机会利益应该纳入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固有利益损害包含在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范围中,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中还应包含非财产损害的赔偿。  相似文献   

10.
论行政指导的法律救济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行政指导在实践中的广泛运用,它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暴露出一系列问题,给行政相对人带来利益损害。因此很有必要基于法治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对行政相对人一定范围的损害予以救济。行政指导救济的途径包括:完善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国家赔偿制度及国家补偿制度,建立人大监督专员制度和行政苦情制度等。  相似文献   

11.
抚慰金与惩罚性赔偿是侵权责任中两个具有独立品性的救济制度。抚慰金救济受害人的精神痛苦损害,直接对受害人予以金钱抚慰和补偿;惩罚性赔偿也是针对精神损害而言的,但直接针对的对象却是行为人的恶意。对精神痛苦的救济需要具备严重的程度,无论是抚慰金赔偿还是惩罚性赔偿,都以存在严重过错的行为人对受害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为基础,所以,两类赔偿制度实际所针对的客体是相同的。抚慰金赔偿与惩罚性赔偿在侵权责任当中,其实是对精神痛苦赔偿的分开表述,两者调整的内容是一致的。完整的精神损害救济的侵权制度应该是抚慰金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的结合。  相似文献   

12.
缔约过失责任应产生于要约生效之时,在特殊情况下,在要约邀请之时也会发生缔约过失责任,其应止于合同生效之时,而不是合同成立之时。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除了已被广泛认同的合同的不成立、无效和被撤销外,还应适用于部分合同有效的场合。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应仅限于信赖利益,且不包括信赖利益中的消极损害,并且不能以履行利益为上限。  相似文献   

13.
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的法经济学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必须满足以下三个要件:(1)缔约当事人一方有过错,(2)相对方有信赖利益的损失,(3)过失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缔约过失责任而言,我国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合同法》做以完善:(1)补充一些比较定型化的新类型;(2)《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应当明确地将间接损失包括在赔偿范围内;(3)只能对合理信赖产生的损害进行赔偿,即对信赖利益赔偿的总额一般不应超过可预见的范围。  相似文献   

14.
《侵权责任法》颁布至今已四年有余,在其颁布之时,第八十七条"连坐制度"因面临在对受害人保护的过程中是否实现了《侵权责任法》救济法的立法思想、在对受害人损害的补偿过程中是否存在需要解决的问题之质疑而饱受争议。本文通过对相关判例的调查研究,分析了第八十七条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当事人双方各应承担的证明责任,并探讨了对受害人有效救济的合理办法。  相似文献   

15.
意思表示可能因各种原因使表意人的表示行为与其内心效果意思不相一致,“意思表示错误”或简称“错误”是其中的一种,因“意思表示错误”而订立的合同为错误合同。错误合同被撤销后发生返还财产的责任。错误表意人应承担信赖赔偿责任.该责任在性质上既不属于违约责任也不属于不当得利和侵权责任,而属于一种独立的责任,其责任的范围应为相对人信赖利益损失.但应以对方信赖利益的全部损失为基础。  相似文献   

16.
"同命不同价"现象,一直为我国社会公众所诟病,具有很大争议。死亡损害赔偿不是生命按质"定价",并非对生命权本身的救济,它应是对因侵害生命权所引起的各种现实利益损失的补偿。死亡赔偿应给予受害人更多的经济财产赔偿,体现对逝者的尊重,加强公民对他人生命权的敬畏,防止肆意侵犯他人的生命权,这应是我国立法政策的法治取向。  相似文献   

17.
《太原大学学报》2016,(5):21-25
房产中介引诱卖方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买方的利益和市场的稳定,合同法的违约双倍定金罚则不再能对买方的损失作出合理的救济和补偿。中介的引诱违约行为侵害了买方的债权,属于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且该种行为不需另作违法性分析,判断方法对照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另外,中介与卖方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结合上海市高院的司法实践,引诱卖方违约的中介就其侵权行为向买方承担赔偿其损失的责任。  相似文献   

18.
在现代文明社会中,精神利益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现已成为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如此,法律也已经对人们的精神利益进行了保护,这集中表现为对精神损害的法律救济。然而,就我国《国家赔偿法》而言,虽然第35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的救济方式,但是,在具体救济方式的适用规则方面却规定得不尽合理.因此,有必要在对精神损害内涵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对不同的精神损害适用恰当的救济方式,以期真正地弥补受害人的精神损失.  相似文献   

19.
缔约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理论依据是诚实信用原则,其责任承担方式是损害赠偿,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损失。  相似文献   

20.
论精神损害赔偿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加害人因其侵权行为引起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害而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其实质是用物质替代补偿精神利益。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即行为人主观有过错,实施了侵权行为且造成了损害事实和后果,侵权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精神损害赔偿应贯彻抚慰为主,补偿为辅,法官自由酌量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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