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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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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是一条高压线,教育界人士都知道!然而,就是这条"地球人都知道"的行规,教师却经常触犯.明明知道"高压线"触不得、碰不得,触了碰了往往既伤学生也伤自己,可还有人"以身试法",教师难道脑子都进水了不成,没有一点风险意识和法制观念?我想,糊涂的教师难免存在,但是,糊涂的教师群体绝没有存在的可能!  相似文献   

2.
徐留军 《师道》2010,(3):1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明文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作为一条高压线,教育业内人士都知道。  相似文献   

3.
徐留军 《教育》2009,(6):5-5
《教育》旬刊上经常有一些关于教师的教学体会文章,本人对此也有一些感悟。《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明文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作为一条高压线,我们的教师却经常触犯,在笔者日力所及的中小学校园里,每天都在发生。一线教师如此冒险的背后究竟隐藏着怎样的秘密呢?  相似文献   

4.
北大“校长实名推荐制”列出了不得被推荐的四条“高压线”,第一条就是“不孝敬父母”。这条标准引来不少争议。  相似文献   

5.
林晓霞 《中学文科》2009,(12):139-139
现代教育提倡以人为本,老师要关爱学生,要尊重学生人格。可是人们的认识却进入了一个误区:现代教育,老师不能惩罚学生:为此,教育工作者倍感老师难当。确实,现在的学生多是独生子女,孩子是家长的“宝贝”,学生个性强,在教育中教师骂不得、碰不得,只要给学生一点“颜色”,当即会遭到诸如“体罚”、“变相体罚”等言论责难,弄得教师在教育学生时显得畏畏缩缩,  相似文献   

6.
张琴 《今日教育》2009,(9):44-45
“以前教师虽然究酸,但对学生还可以居高临下,现在学生是“上帝”,虽然恨铁不成纲,训斥和体罚千万碰不得,现在实行素质教育,但成绩还是衡量教师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之一。  相似文献   

7.
建国以来,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不准体罚、变相体罚学生。1986年4月12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93年10月31日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第16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体罚学生。”本法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教师法》第37条第二、第三项规定:“老师有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  相似文献   

8.
关于大学生考试作弊现象的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当今,“赏识教育”“情感教育”“爱心教育”等成了教育的主流选择和亮点。同时,“惩戒”成了绝大部分老师不敢触及的“高压线”!老师们唯恐被冠以“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之名。各类媒体对体罚学生恶性伤害事件的屡屡曝光,更使老师们噤若寒蝉:不敢越“雷池”半步。  相似文献   

9.
我们现在对“惩戒教育”的理解,就是一种体罚或变相体罚,所以《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都明确了一个观点:教师对学生“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但由此而全面放弃惩戒教育,一味地用“爱”去感化学生,在道德上崇高,在理论上可行,但在实践中却难用。  相似文献   

10.
在第九轮课改实施五年来,我们广大一线教师的内心深处,或多或少依然有这样的认识:语数英是主课,音体美等其他课程皆为副课。(虽然根据新课程理念,课程没有主副之分,都是一样的重要,但现实状况并非如此。)有这样想法的人数量还比较多。相对于几乎所有的教师一致认可不能体罚学生!不能变相体罚学生!体罚与变相体罚是一根高压线,碰也不能碰!执行起课程计划来似乎就可以随便一些,他们认为课程计划是无关紧要的,违反了也没有什么。也有极少数教师认为:利用所谓的副课帮学生补主课的知识,不是工作认真积极要求进步的表现吗?  相似文献   

11.
曾几何时,“赏识教育”“爱心教育”“激励教育”成为了我们教育的亮点和主流,而与此同时,惩戒似乎成了教师不敢触及的“高压线”,唯恐被冠以“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之名。很多媒体对因体罚学生而引发的学生弃学、离家出走、自杀或杀人等恶性事件一再披露,不时地在向教师们传达这样一种信息:教育不能有惩戒。当孩子犯了错误时,怕伤了孩子的自尊心,连一句批评的话也不敢说。面对不做功课、不专心听课、没礼貌、扰乱课堂纪律、旷课打架、早恋等的学生,面对屡教不改的学生,教师们很无力,只能装聋作哑、视若无睹、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对学生的违纪行为只能一味纵容。  相似文献   

12.
有不少人在报刊上一再强调:考试分数应成为学生的隐私(有些学校已开始实行)。尽管他们还引用了“法律原则”为根据,但从法律和事实上,我都感到有许多难解之处,现质疑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三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以上这两条就是认为分数是学生隐私的人的法律依据。然而,这些人是没有法律解释权的。搬出这两条来并不能说明考试分数就是学生…  相似文献   

13.
郭金霞 《班主任》2013,(5):44-45
“郭老师,这两天你们班收了每个学生100元钱吗?”电话那头是校长浑厚的声音。我一惊,顿感不妙。“是家委会收的,”我忙纠正(乱收费可是高压线,碰不得),“怎么了?”“是这样的,有人向局长反映,说你们班乱收钱,收的钱也不知干了啥,而且也不是第一次收了。你了解一下情况吧!”说完,校长就把电话挂了。我手握电话,大脑一片茫然:“又不是第一次收费,家长们难道不知道家委会收钱干什么?  相似文献   

14.
在大力倡导素质教育的今天,体罚、变相体罚似乎已成为每个老师不可碰触的“高压线”,要想为“罚”讨一点说法,真有点不合时宜,但笔者却觉得很有必要。[第一段]  相似文献   

15.
动态     
多数中职学生通过学校推荐就业;全国中职学校严禁以任何形式“有偿招生”;教育部要求进一步规范中职教材使用管理;每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赛永久落户天津;南京职校生有了留学“直通车”;我省将开展职业资格的全面清理规范活动;我省高职院校今后可自主招生;我省中职校不得以普高名义招生;中职校培训学员可折算成在校生;各类中职校不得单独举办五年制高职教育;厦门:中职学生顶岗实习不能碰五条“高压线”;我省6所中职学校2007年经教育部认定为国家级重点中职学校。  相似文献   

16.
由于社会对体罚行为的谴责,学校也都有教师不得体罚学生的禁令,如今校园体罚学生的行为少了许多,然而有意无意间,各种形式的“冷暴力”,已成为一些教师变相惩罚学生的“杀手锏”,在校园内屡见不鲜,通常表现为——动辄把孩子叫出教室,站在办公室、走廊甚至操场上,美其名曰:“认真反思,好好检讨”;不是热情关怀、  相似文献   

17.
“体罚”是日常生活中常用的一个词,也是学校教育中屡“禁”而不“止”的一个问题。对于这一令许多教育实践工作者不得已而为之的“教育措施”,一直为人们所关注。本文试从不同学科的角度来审视体罚,以期为摈弃体罚的思想与行为提供理论依据,为解决该问题提供对策。1.法学角度看体罚我国制定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一系列法律文件中都明文规定:禁止教师体罚学生。具体而言,《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  相似文献   

18.
普法维权     
老师体罚学生违法求助:您好!我是某初中的学生,成绩一直不好,尤其是数学,每次都是倒数后几名。数学课上老师经常骂我,罚站,有时还用教鞭打我手心。同学们都嘲笑我。我很害怕上数学课。请问,老师的做法对吗?我该怎么办?解答: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第15款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毫无疑问,老师也…  相似文献   

19.
李勇 《中国德育》2007,2(9):67-68
“教育冷暴力”是指在学校教育中以非暴力手段对学生进行惩罚的作为或不作为。教师通过冷淡、轻视、放任、疏远、嘲讽、漠不关心等非暴力手段,不公正对待学生,致使学生的精神和心理受到侵犯和伤害。体罚学生已经被明令禁止,一般教师也不敢碰这根高压线,但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实施“冷暴力”的现象却时有所见,并不为人们所重视。少数教师甚至把实施“冷暴力”作为治理班级、管教和震慑学生的法宝,  相似文献   

20.
齐美利 《教书育人》2007,(10):11-12
时下,在我们教育界“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成了教师一切教学行为的最高宗旨。事实上,在教师队伍中,确有部分教师业务素质差,教学水平低,面对犯错误的学生,动辄就讽刺挖苦,声色俱厉地批评,甚至拳脚相加,对学生的心灵、肉体造成巨大的伤害。在这种背景下,“不得体罚、变相体罚和侮辱学生人格尊严”就成了学生的防护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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