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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是否将赔礼道歉作为一项民事责任,世界各国的做法不尽相同,而我国则是将其从道德层面上升为一项独立的民事责任。但是赔礼道歉作为一项法律责任,在加害人非自愿情形下被强制执行,非但达不到制度设计的初衷,而且无法解决违宪风险、执行困难和效果不佳这三重困境。所以赔礼道歉应当被还原成一种道德责任,如果加害人自愿作出,法院可酌情减少赔偿数额。  相似文献   

2.
《湘南学院学报》2017,(3):29-35
"赔礼道歉"本质属于道德范畴,经演化现已成为一种法律责任。对国家赔偿中赔礼道歉制度进行法社会学考察,其责任形式适用于所有国家赔偿案件。致歉主体应包括赔偿义务机关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家属、相关人员和受害人均应得到平等对待。多元灵活的形式、内容、时间和场合更加符合实际需要。赔偿义务机关主动履责是"赔礼道歉"本意所在,"代履行"、"金钱赔偿"和"保证金"等方式是依法执行的模式选择。从受害人中心主义视角入手,力求最大限度地保障受害人利益。采取司法解释的方式来完善《国家赔偿法》更加符合当前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  相似文献   

3.
随着时代的发展,英美法的替代责任和夫陆法的雇用人责任的价值取向日益偏重于加大雇主责任,保护无辜受害人。为适应其扩大适用范围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该项法律制度在两大法系的理论和实务中通过对传统雇用关系做出扩大解释,突破了其原有涵义,使替代责任或雇用人责任发展为使用人责任成为必然。  相似文献   

4.
饭店对食客的安全保障义务及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饭店在第三人侵权直接导致受害人损害的情况下,饭店因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所承担的责任是补充责任,饭店承担补充责任既可以是全部责任也可以是部分责任。在受害人向直接侵害人主张赔偿全部不能时,饭店承担全部责任;在侵害人向直接侵害人主张赔偿部分不能时,饭店承担部分责任。在受害人与有过失情况下,饭店不因受害人的一般过失而减轻责任。  相似文献   

5.
抚慰金与惩罚性赔偿是侵权责任中两个具有独立品性的救济制度。抚慰金救济受害人的精神痛苦损害,直接对受害人予以金钱抚慰和补偿;惩罚性赔偿也是针对精神损害而言的,但直接针对的对象却是行为人的恶意。对精神痛苦的救济需要具备严重的程度,无论是抚慰金赔偿还是惩罚性赔偿,都以存在严重过错的行为人对受害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为基础,所以,两类赔偿制度实际所针对的客体是相同的。抚慰金赔偿与惩罚性赔偿在侵权责任当中,其实是对精神痛苦赔偿的分开表述,两者调整的内容是一致的。完整的精神损害救济的侵权制度应该是抚慰金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的结合。  相似文献   

6.
试论专家责任立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陈智永 《天中学刊》2004,19(1):38-41
专家责任立法是现在中国民法典制定中的一个热点问题。目前在我国专家责任在民法典中明确统一立法是必要的,把专家责任按侵权责任的规则处理,可以广泛地救济受害人,并可使受害人的损害得到完全的救济,因此把专家责任规定于侵权行为法中是可行的。  相似文献   

7.
浅议赔礼道歉责任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唐小娟 《考试周刊》2009,(18):238-239
赔礼道歉兼具法律与道德的双重属性,但正本清源,其仍是一项具有法律外壳的道德,是一种必须依靠加害人自身行为完成的身份行为,不可由他人替代,也不能强制执行。若完全不尊重加害者的意思自由,强迫一方向另一方作出赔礼道歉的意思表示,则与社会所尊崇的意思自治原则相悖,社会也因此可能会陷入法律信仰的危机。因此,本文认为,赔礼道歉必须是加害人自愿的,司法实践中需格外慎重地使用。  相似文献   

8.
统计表明,法院判定学校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判决的比率为27.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实施,总体上并未加重学校负担。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主要是造成受害人死亡、残疾或者严重的精神痛苦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条件包括:致害行为发生在学校负有教育、管理职责的时空范围内;造成受害人严重损害后果;致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学校存在过错。法院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限额通常有所限定,且各类学生伤害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都有一定的幅度。  相似文献   

9.
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可以公平合理的分配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责任,但在未成年人领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第三方监护人,因此有必要对过失相抵在未成年人领域的适用规则作进一步探讨。明确未成年人过失相抵能力的标准,从而在未成年人领域适用过失相抵时,能单独对未成年受害人的过失进行认定,公平合理的分担未成年受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责任。  相似文献   

10.
出于受害人利益保护和各方利益均衡的考量,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除外责任的部分内容应作一定的限缩解释。只有在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是导致环境污染的单一近因,且企业已采取了合理措施时,保险公司才可以全部免责。除“第三人遭受的损害”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也属于除外责任的范畴。应设立环境污染救助基金,对应急处置费用和紧急情况下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在一定限额内予以救济。除外责任中的“环境污染犯罪”限于故意犯罪。过失导致环境污染犯罪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企业的过错程度,按比例给付保险金。纯粹经济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属于除外责任的免赔范畴。当企业故意导致环境污染犯罪时,保险人在给付应急处置和清污费用后,可以向企业追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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