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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为经济基础的市民社会和作为上层建筑的民法总是相生相伴,没有无市民社会的民法,也没有无民法约束的市民社会。相对于市民社会的变迁而言,民法既是反应装置,又是推动装置。在许多场合,民法对市民社会的反应和推动往往体现在民法与市民社会的某种互动进化过程之中,并导致民法与市民社会的相互进化。 相似文献
2.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规则,而民事法律关系是市民社会现实的反映,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方法论。一部民法典说到底就是在规范民事法律关系,我们学习民法应从民事法律关系入手。 相似文献
3.
黄进贤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5,26(6):112-113
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分析为我们对市民社会和法的关系的反思提供了一个有利的丈本基础,通过对马克思话语下的市民社会和法的关系的分析,对民法和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进行反思,提出宪法的意义首先在于昭示了市民社会的独立,其次才是政治社会的存在,也就是说宪法的最重要意义在于它确立了市民社会的基本法——民法,其次的意义才是对国家制度的确立、对国家的授权和对国家权力的制约。 相似文献
4.
王青松 《自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18(2):57-59
司法公正是民法本身的内在要求,也是民法的性质在程序上的必然反映,但由于我国司法公正的缺失造成了民法功能的部分丧失,不利于创设的一个有序的市民社会,因此我们应通过对民法的法典化,以期实现其与司法公正的良性互动,确保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和市民社会的最终确立。 相似文献
5.
市民社会是民法存在的社会基础,民法的价值理念不过是市民道德的升华而已。因此,大力发展我国的市民社会,认可肯定市民道德,张扬民法的价值理念,应成为我们制订民法典、完善我国私法制度的基础性工作。 相似文献
6.
论中国市民社会构建的民法基础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冯泳军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31(3):84-87
市民社会的成熟与否标志着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野已初见倪端,但由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长期排斥市民社会,欠缺私法文化,阻碍了中国市民社会形成与发展的进程。而民法典的制定和颁布不仅可以培育我国的民法文化和私法观念,而且还可以促进中国市民社会的形成和发达。 相似文献
7.
杨仁忠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7(2)
市民社会理论的核心问题是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划界,确定国家与社会的合理边界,并提出解决二者关系问题的理想方案.这种理论范式所表现出来的学术价值与社会意义是毋庸置疑的,也是应该肯定的.但是,像其他任何一种社会政治学说一样,市民社会理论范式也有其特定的问题阈和历史阈.随着西方社会变迁,它也遇到了来自理论与实践的多重挑战,其学术局限性愈加凸显.所以,超越传统市民社会理论范式,建构适应当今社会发展需要的新的理论模式已成为社会政治理论发展的一种现实要求.而在市民社会理论羽翼下生长起来的公共领域理论所具有的学术特征表明,它可以承担起这一理论重任,为政治哲学理论范式的未来发展提供一种可能的选择. 相似文献
8.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关系经过民法调整而上升为被法律所保护的一种法律关系。作为民法的核心和灵魂,它不仅体现了民法的精神和价值,而且也蕴含了民法的逻辑和方法。"好意关系"则是一种人与人之间互为帮助、增进情谊的表现,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也颇为常见。它和民事法律关系在很多方面都具有相同之处,但同时也有很大的区别。因此,正确区分二者的界定范围有利于当事人对行为性质的把握,同时对我们指导实践也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 相似文献
9.
张炜炜 《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78-81
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是马克思主义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建立在对黑格尔等前人理论批判的基础上,在马克思看来,市民社会的概念是一个历史的概念,“物质生产关系的总和”是市民社会的实质。市民社会决定国家,二者是既分离又相互统一的关系,人类社会超越市民社会和国家的时候,也是阶级和剥削消亡的时候。同时,市民社会的相关理论也对我国目前的社会建设具有重要影响和意义。 相似文献
10.
张晓红 《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9(4):95-97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调控经济活动中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法,是调整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与民法之间不仅存在差异、分界点,经济法于预与民法干预也有所区别。 相似文献
11.
宪政与公民社会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谢维雁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29(6):59-66
公民概念是公民社会的特有概念,它界定了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平等,自由的关系,揭示了公民的权利对国家公共权力的本源性,公民社会构成了对公民个体的保护屏障,同时对政治国家形成了有效的制约。公私法的划分对宪政具有重要的意义,私法是公民社会的基本规则,我国宪政建设应当以公民社会的建构为起点,将经验理性与建构理性相结合,并以经验理性为重点。 相似文献
12.
13.
民事责任与债关系的定位是民法基础理论中的难题之一,也是围绕民事责任所展开的关键性问题。通过梳理近代民法上民事责任与债的"融合"到"分离"形态、现代民法中民事责任与债的"交叉"形态,从两个方面分析了民事责任与债的关系,一方面肯定了民事责任与债在特定阶段上的重合关系,另一方面强调了民事责任不同于债而是具有自身鲜明特征的法律范畴与法律制度。因此,民事责任与债在现代民法中必然以交叉的形态存在,二者在对立统一中共同保护着民事主体的合法利益,治理越轨的民事活动和民事关系,维护和保证民事法律关系的正常运转,保持民法中秩序的良性运作,从而在民法领域中实现正义。 相似文献
14.
胎儿在民法中的地位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兰仁迅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3):42-48
本通过考察历史上典型市民社会中个人人格(即自然人)的概念及其构成要素,认为民法中的自然人须具备两个条件:首先必须是生物意义上的人;其次是能够享有民事权利。胎儿作为不同于母体的独立生命体,已具备了自然人人格的物质要素,同时,现代各国民法都不约而同赋予胎儿以民事权利。所以,本认为胎儿在民法中应处于自然人的地位。 相似文献
15.
陶林 《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32(2):110-114
经济法领域中要解决的一个核心问题是政府如何干预经济、如何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这一问题如果放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关系的背景下来理解,更有助于把握其本质。通过对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关系的梳理,我们可以清楚地知道,要保障市民社会的健康发展,必须借助于国家的适当干预。国家在干预经济、干预市场时必须依法进行,在公权与私权之间达成适度的平衡,实现市民社会的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
16.
论民法法益的存在及其价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郑春玉 《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37(6):65-69
社会生活中所形成的利益关系是复杂多样的,然而法典不可能将所有的生活中的利益关系都予以规定,因而在民法理论和实践上就有了法益的存在。民法法益存在的法律因素是有限的制度设计不能保护所有的利益关系。民法法益存在的社会因素是社会之高速发展对民法的利益调整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民法法益的存在具有权利源泉和弥补权利定型化不足之价值。 相似文献
17.
德国民法是世界立法史上一颗璀璨的明珠,德国民法对中国民法的重要影响已是法学家的共识。德国民法在以下方面对中国民法产生了影响:翻译德国法律、《中华民国民法》编纂模式及主要内容;德国民法的思想精神影响了我国民法的发展;我国民法在祖国法律的统一问题、法律移植问题、抽象物权行为理论问题、民商分立问题、五编制问题上借鉴了德国民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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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黄长健 《常熟理工学院学报》2008,22(11):50-53
公民伦理作为现代法治的伦理基础,在独立主体精神、权利与义务统一精神、契约精神、社会正义精神以及市俗伦理精神诸方面为法制现代化提供价值合理性和道德正当性的支持与引导。市场经济不成熟、民主宪政不足以及传统宗法伦理的消极影响严重制约我国公民伦理的发育,使得法制现代化深层乏力。实现法制现代化,须致力于培育公民社会,加强公民道德建设,以法治促进公民道德建设,实现公民道德和法治建设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