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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6 毫秒
1.
《立法法》的修订赋予了更多城市以独立立法权,这必将推动地方改革发展,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我国法制体系的完善。对此前已有多年经验的立法主体的实践情况进行实证分析研究,从立法规划、人员配备及立法内容等方面获取启示,以期有助于设区的市新获立法权后开展独立的地方立法工作,建立专属的立法机制,推动城市的发展。  相似文献   

2.
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修正后,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地方立法是为满足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解决中央无法解决的问题。《立法法》修改以来,设区的市也有较多的地方立法。历史文化保护法规的数量虽然与城乡建设、管理和环境保护相比不占优势,但这个领域内的立法对地方特色的体现更为直接。因此,本文以历史文化保护立法为分析样本,从特定领域法规以及地方创制性立法两方面观察设区的市的立法在地方特色上的表现。  相似文献   

3.
通过对H省S市立法权行使的实证分析,可以发现我国设区的市立法权行使面临的共性问题。为了尽快将S市立法权行使纳入法治化轨道,必须全面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进而全方位确保立法质量。只有保证设区的市的立法质量,才能全面彰显地方特色,进而有效解决当地经济社会等领域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4.
对较大的市及其立法权的讨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立法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拥有地方立法权。文章针对较大的市及其地方立法权存在争议进行分析,认为较大的市立法权的利弊已成为其发展模式选择的依据。因此,如何完善(或者废止)较大的市的立法权,仍是一个紧迫而重要的课题。  相似文献   

5.
《嘉应学院学报》2019,(1):74-78
2015年新修订的《立法法》赋予了所有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如何科学行使《立法法》赋予的权力,是摆在所有设区的市,特别是新获制定权的设区市面前的一个共性问题。通过对《立法法》相关条款厘析,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在制定目的上具有重合性、内容上具有一致性、程序上具有衔接性,二者应形成协作关系。但通过对安徽省相关设区的市实证考察发现,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在制定中还缺乏协作,未能充分形成合力。强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协作的路径主要有:制度安排上,应对二者协作关系做出更明晰的表述;组织领导上,地方党委应充分发挥统筹领导职责;具体实践上,在立项、起草等环节应充分沟通协商。  相似文献   

6.
保证立法质量,抑制立法冲动,防范立法中的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倾向,需要发挥程序的控制作用。对于新获得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来说,最重要的是先确立立法程序。设计立法程序,需要明确立法活动参加人的角色定位,丰富立法方式。立法项目征集公告要亲近社会公众,筛选立法项目要符合市情,委托第三方以适当的方式参与立法,建立能够与公众互动交流的在线平台,积极开展网络听证,建立立法协商工作联系制度。  相似文献   

7.
我国的地方立法主体由“较大的市”向所有设区的市全面扩容,不仅是制度设想更是地方立法实践发展的趋势。实践中最主要的地方立法主体是省级行政区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现行法律尚未授予其他设区的市以立法权。设区市立法权研究应当以“较大的市”立法权的理论与实践为重要参考,以解决日益复杂化的地方性事务为主要目的,促进地方治理积极性的提高,维护立法体制权威性,发挥地方立法“先行试点”作用,而有效的运行和完善的监督是评价设区市立法权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  相似文献   

8.
相关法律对"较大的市"作出的不同界定导致"较大的市"的实际称谓与法律意义存在严重含混。地方组织法、立法法还赋予"较大的市"立法权,这与我国《宪法》的规定明显不一致。在本身标准缺失下诞生的"较大的市",其立法权在实践中也多有违法律公正公平之宪政精神。因此,无论是从合宪性的角度,还是从发展现状来看,都有必要重新考虑"较大的市"这一概念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立法权问题。  相似文献   

9.
负法定转移义务的私人是法律直接规定义务人代为国家履行行政任务,这是常见的一种法律现象。在已经颁布和即将颁布的惠州市法规规章中,负法定转移义务的私人也常常出现。结合惠州市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文,认识义务人的特点和分类,以及义务的合法性标准,对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可以提供些许参考。  相似文献   

10.
2015年《立法法》修改,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地方立法热情高涨、进展顺利且成效显著。但在立法实践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少困惑,面临一些难点与焦点,如人大与政府的关系、利益法制化与经验法制化的区分、地方法与上位法的关系、体系化与要点化的选择、“闭门造车”与社会参与的努力等等。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新晋享有立法权的设区的市可以从强化人大立法主导、提高立法精准度与特色性、注重立法简洁性与实用性、推进立法机制创新等方面继续努力。  相似文献   

11.
立法协商是我国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探索立法规律的一次科学实践。从立法协商在我国各地的发展来看,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存在着许多问题。理论上,立法协商在概念、主体、模式等方面存在争议。在实践上,出现了对立法协商不够重视、形式混乱等问题。探讨地方立法协商制度存在的问题,应从立法协商的理论争议出发,以地方立法权扩容后的地方法治竞争为背景,寻求立法协商实现的地方方案。  相似文献   

12.
随着中国经济市场化改革和行政分权化改革的深入推进,中国各级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也愈演愈烈。与此同时,政府信用危机也在竞争中凸显出来,政府的信用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由于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具有双重效应,因此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对于政府信用也有着双重影响,一方面是有序的地方政府竞争行为对于政府信用的积极效应,另一方面则是无序的地方政府竞争行为带来的消极效应。针对于消极政府竞争行为对于政府信用的破坏,需要从构建"服务性政府""、信用政府、"消减社会不公、构建多中心的信用体系等多个方面来解决这一困局。  相似文献   

13.
国际社会利益对国际法体系的渗入使得当代国际法律义务越来越具有多边性,并导致了对一切义务法律关系的诞生。ICJ在巴塞罗那牵引公司案中最终确认了对一切义务法律关系,标志着国际法取得了重要发展。然而对于这一法律关系内涵的认识尚未取得多大进展。本文从权利视角研究对一切义务法律关系,对这一法律关系的不同类型进行了界定,并且对两类受害国在援引国家责任方面的不同权利进行了比较。  相似文献   

14.
国家正式维权制度效用不足是农村土地维权中农民制度创造的正当理由.司法制度作为不完善程序正义效用不足,传统调解制度因基层干部权威崩解和农户与村镇干部的矛盾导致效用不断下降,行政制度在维稳压力下效用不足.为应对国家正式维权制度效用不足问题,农民以参与权为基础进行制度创造,设计出以建议征集、民主恳谈、民主协商的参与制度并获得成功.对农民制度创造的正确认识可以从农村制度创造之所以可能的原因、制度创造的现实基础、主体作用和实现方式四方面进行法理反思.  相似文献   

15.
以浙江省乡村医生为研究对象,对浙江省各区、市的乡村医生的社会保障情况进行了分层随机调查.通过调查发现,乡村医生的基本条件有了改善,但也存在着乡村医生待遇普遍不高、收入差距较大、社会保障水平低、业务培训与实际需求失衡的问题.通过原因分析,提出将村医社会保障尽快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出台保障政策,转变业务培训方式的建议.  相似文献   

16.
为了分析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与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之间的关系,使用偏离-份额分析法测度了浙江省1984-2018年的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水平,使用修正的G-P指数法测度了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然后使用F检验证明了二者存在线性关系,再计算二者的皮尔逊相关系数超过了0.71,结果表明,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与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具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能够显著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步伐。  相似文献   

17.
科学利益说堪称真理,因为它发现:权利是一种具有重大的社会效用的必须且应该得到的利益,因而也就是应该受到权力或法律保障的利益;义务是具有重大或基本社会效用的必须且应该的利益之付出,因而也就是应该受到权力或法律保障的利益之付出。  相似文献   

18.
殷浩 《培训与研究》2006,23(1):64-66
警察权是一种强大的国家公权力,现实生活中时有被滥用而侵犯公民权利的现象,有必要对其进行规制。应从加强权力配置的立法控制、改革权力运行管理体制、健全监督和司法审查机制、强化公民权利的程序性制约等方面来规制警察权的行使。  相似文献   

19.
基于平衡计分卡的地方政府绩效评估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地方政府在绩效管理中引入平衡计分卡是可行的,这是由平衡计分卡的核心思想与地方政府绩效评估中的平衡理念的一致性决定的,也是由它自身的特点决定的.地方政府绩效评估中平衡计分卡的构成要素包括政府工作业绩指标,行政成本指标、政府内部管理流程指标以及学习与创新指标.地方政府在运用平衡计分卡进行绩效管理的过程中主要遇到以下障碍:地方政府的战略确定存在难点、绩效评估指标难以设置、地方政府部门的预算和会计制度不配套以及平衡计分卡运用的成本高.解决问题的对策有:树立科学的战略发展观念并提高管理者的管理水平、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建立完善而透明的政府预算和会计制度以及加强成本控制.  相似文献   

20.
杨天红  马晶 《复旦教育论坛》2021,19(5):35-41,48
为加强校园性骚扰规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高校负有性骚扰防治义务。但当前高校普遍存在将性骚扰防治单纯按师德师风处理的问题,面临未履行性骚扰防治义务的法律风险。高校性骚扰防治义务包括“建立性骚扰防治体系”和“性骚扰防治措施必须合理”两个维度。前者包括性骚扰防治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校内性骚扰防治专项规范、校内性骚扰防治法律及政策宣传等方面,后者则主要从性骚扰认定标准、性骚扰事实证明标准、性骚扰处置结果判断标准、交叉询问调查方式适用、校内调查与刑事调查之间关系的处理等方面予以判断。同时,为确保上述义务履行更有效果,高校在性骚扰防治时还须注重案件信息保密和受害人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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