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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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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清代河西走廊水资源匮乏,水事纠纷频发。在水事纠纷的调处上,地方政府主导着跨县、跨流域等大型水案以及严重违犯水规事件的处治,并积累了较多成功的经验,对维护该地区水利秩序的平稳发挥着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在具体水事纠纷调处过程中也出现了执行力不足的状态。讨论河西走廊地方政府在水事纠纷应对中的作为,可为理解清代国家基层水利治理的实况等提供一个地方性案例。  相似文献   

2.
本文主要考察了清代台湾教案中官绅民反教的原因及其相互关系。文中认为,官府反教偏重于政治权威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干绅反教在于维护自身民间领导权的需要,民众反教则侧重于个人实际利益的得失与否,由于社会地位、知识层次等的差异,官绅民在教案中所扮演的角色也各不相同,在台湾反教斗争中,官、绅、民三者结合,逐渐形成了以地方士绅为中坚力量,以广大人民为主力军,以地方官府为保护伞的三位一体的反教格局。  相似文献   

3.
清代民间社会规范是清代不同社会共同体内部形成的一种行为规范,它是清代社会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国家法的补充,民间社会规范对清代社会民事法律秩序的维持与实现起着重要作用.清代民间调处与民间社会规范之间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一方面,在清代民间调处中调处人往往会依据某些特定的民间社会规范来解决纠纷:另一方面,清代民间社会规范具有的执行保障机制为民间调处结果的实现提供了某种制度性的保障.  相似文献   

4.
清代赣南民风健讼,案狱累牍,诉讼繁兴。健讼的主要内容包括:风水纠纷与诉讼;宗族家庭关系纠纷与诉讼;钱债纠纷与诉讼;房屋田土纠纷与诉讼;主佃关系纠纷与诉讼等。健讼因由纷繁,社会经济的发展与传统政治制度设计的缺陷是导致健讼的内在根源。图财谋利,风水信仰与风水物权争夺,诬告成风、迭次诉讼,讼师唆讼等加剧了健讼民风的形成。面对健讼的社会形势,地方宗族与官府各自采取相应的措施对健讼进行社会控制。官方最基本的做法就是进行思想教化,利用基层社会精英对乡民进行劝导,利用宗族组织控制基层民众,充分发挥基层民间调处机制的作用。  相似文献   

5.
由于清代国家统治能力的有限以及正式法律制度层面的缺失,清代重庆工商团体在行业纠纷解决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清代司法档案等史料表明,当时相当数量的行业纠纷是通过工商团体调处得以化解的。工商团体实施的行业纠纷民间调处得到了清代国家的认可与支持,从而成为清代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清代国家还通过各种形式对工商团体实施的调处进行监督、施加影响,以保证调处始终处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从而达到国家控制社会的目的。  相似文献   

6.
民间调处是清代民事纠纷解决的重要形式,乡约、保甲长调处则是民间调处的重要组成部分。清代乡约、保甲长的职责以及他们在官府与民间之间所扮演的联系作用,使他们成为民事纠纷民间调处的调处者角色。在清代诸多民事纠纷民间调处中都可以见到乡约、保甲长的身影。乡约、保甲长进行的民事纠纷调处对清代民事秩序的维持起着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7.
长期以来,土匪在官府与民众的夹缝中艰难生存,一方面要躲避官府的打击,另一方面要从正常的生活状态中脱离出来,断绝与社会的正常交往,所以他们很少能正大光明地生活在社会中.但在民国时期,土匪的境况大为改观,他们充分利用各种社会矛盾,与政府、民众、地方士绅及其他匪帮形成了一种对抗然而又紧密联系的奇特关系.无论是对抗政府、社会,还是官匪勾结,或以人民保护者的身份出现,也不论是绅匪对抗还是绅匪合流,不断转换的角色总能使土匪在各种势力之间寻找到平衡点,使他们能在严峻的生存环境中进退自如,有着自己特殊的生存哲学.  相似文献   

8.
明清时期,徽商在经营活动中,其内部诸多矛盾时有发生,有的甚至诉诸公堂。清代同治元年黟县商人吴敬修控告丁云藻等阻茶放行案就是一个比较详细的互控案,是研究徽商诉讼珍稀的原始资料。通过对该案的梳理,可以发现在徽州商业诉讼领域中,诉讼双方并不寻求调处而是倾向于官府审判解决纷争。州县官的审理思路是既会遵循律例的相关规定,并依照地方商业惯习,同时也会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做出判决。  相似文献   

9.
清代台湾社会中,闽客移民之间冲突不断。引起冲突有三个主要影响因素,一是官府的分化策略,二是闽客之间的气类差异,三是水利和土地等资源之争,在清代台湾闽客冲突的影响因素中,民间力量起着比官方策略更为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0.
佛山地处珠江三角洲的腹地,明清时期,发达的水运系统,使佛山迅速崛起为全国四大镇之一。水环境对佛山的经济发展至关重要,然而围绕着水资源及其利用,如堤围的修建、涌道的清浚、水环境等问题而不断发生水事纠纷。清代佛山的水事纠纷的发生、审判及其结果表明,虽然清代佛山地方权势已是公共事务的主导力量,但是不能由此推测佛山地方社会实现了"自治化"。在处理各类有关水事活动的矛盾纠纷,尤其是发生于区际之间的纠纷中,官府仍是不可或缺的力量。  相似文献   

11.
清代昭通水利建设属初创阶段,主要体现在,自"改土归流"以后,疏濬河道以促进农业生产发展;解决新建昭通府城及附郭恩安县的固定饮用水问题。不过清朝水利开发遗留问题颇多,昭通和鲁甸两地老鸦岩石峡水利纠纷,正属此例。民国十九年(1930)昭鲁水利工程治理是为此段纠纷之止。民国时期该县水利事业发展进入全新阶段,既有政府政策支持,又制定了完备的治理方案,相关制度得到发展,水利事业获得保护。梳理清代至民国昭通水利开发过程,考察水利与昭通农田生产、民众生活、区域民众之间(昭通与鲁甸)水利纠纷等关系,进而探讨水利与昭通社会发展变迁的内在联系。是研究昭通区域社会史不可缺少的部分。  相似文献   

12.
面对官治动能不足的缺憾、商品经济与农耕经济之间的冲突以及宗族共同体的自治需求,以徐士林为代表的清代基层官员们站在无讼与息讼的立场上,因势利导地开辟了乡民自治与官府控制这一集权而又简约的社会治理路径,从《徐公谳词》辑录的判词中即可一窥“保甲为经,宗法为纬”的社会自治系统与“司法干预”的官府控制系统相融共生的关系。清代乡土社会的治理路径能够为目前的乡村社会治理,尤其是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提供可资借鉴的历史本土资源。  相似文献   

13.
清代伊犁屯田的水利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新疆伊犁地区在清代有着各类屯田,水利自然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从管理体制上看,伊犁屯田中,总兵和总管兼管兵屯和旗屯水利,密喇布伯克专管回屯灌溉,渠长管理户屯水利。新疆建省后,密喇布伯克、农管、水利为基层水利管理人员,大阿訇负责调处全县水利纠纷。在水利纠纷的问题上,政府做了制度和政策上的预防安排。伊犁建有九城,兵屯、旗屯、回屯分城而居,锡伯、索伦、察哈尔、厄鲁特四营分河而驻,蕴涵预防纠纷的深意。在工程技术上也设计了分水措施,在干渠、支渠、村庄、农户间实行分水。由于自然和社会因素,水利纠纷仍时有发生,如各种屯田形式内部统治者侵占渠水、不同屯田形式间的水土纠纷、各农户间的争水,等等。由于制度上的措施,特别是分水措施发挥了作用,同时实施了土地轮耕休作制度,根据伊犁河水量和粮食存储数量决定耕作数量,减缓了对水源的需求,这些对缓解水利纠纷起了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14.
水利纷争是清代河西走廊主要的社会问题之一。为解决水利纷争,建立了不同层次的分水制度,即流域内上下游各县之间的一次分水,一县内各渠坝之间的二次分水,一渠坝内部各使水利户之间的三次分水,力图使各县之间、各渠坝、各农户之间平均用水。分水的技术方法是确定水期、水额。分水的制度原则有二:一是公平原则,即按地理远近;二是效率原则,即按修渠人夫使水、记亩均水和按粮均水,记亩均水多实行于水源丰沛地区,按粮均水多实行于水源短缺地区。分水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水利纷争。地方各级政府发挥了调节平均用水的作用。  相似文献   

15.
宗族组织在清代有了长足的发展,并在司法权上实行有限度的自治。清代宗族调处在形成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具体的调解程序、调解原则,并以和息议约合同形式留存下来,具有很强的约束效力。清代宗族组织承担了大量对于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任务,通过对大量民间纠纷的调处,达到了维持封建秩序、巩固封建统治的目的。  相似文献   

16.
宋代围绕立嗣而产生的家庭纠纷层出不穷。本文图图通过对宋人争相继立户绝之家的原因、官府对立嗣纠纷的调处、影响嗣子家庭地位稳固的因素等动态社会现象的考察,微观地再现当时的人们在立嗣问题上表现出的种种心态。  相似文献   

17.
居于乡村社会的士绅将地方社会救济视为自己的职责。他们不仅捐助灾荒、战乱,而且救济婚丧等一切地方事务。在参与方式上,他们或襄助官府救助,或以个人力量直接救助灾民。但总体上看,士绅对乡民的救助力度远远小于官方的赈恤。从时效性来看,士绅的救助因为减少了官府的申报等中间环节,无疑效果更为积极。最后,在清朝后期,士绅对地方社会的救助远远多于清前期,这也与中后期国家财政紧张密切相关。  相似文献   

18.
清代州县听讼制度一直为学界所关注,特别是对听讼制度的性质以及听讼裁断依据产生较大的争论.近来发现的清代浙江黄岩诉讼档案对进一步认识清代州县听讼制度提供了新的原始资料,一方面表明州县官在听讼中并非认真地进行讼案审理和亲自进行讼案调处,除了极少部分讼案被官府受理外,官府通常是采取各种方式抑制民众的诉讼行为;另一方面也表明州县官对讼案裁断依据上基本表现为个人的主观直觉,即使法律有明文规定也基本不依法裁断,并且在讼案裁断过程中知县也不依据情理进行调处息讼的活动.  相似文献   

19.
运用交换网络理论来理解清代国家与地方社会之间的关系,并且以江西育婴事业中官府与精英、精英与民众之间的资源交换这一实证材料来检验该理论,结果证明该理论具有一定的解释力。  相似文献   

20.
通过对《黄岩诉讼档案》的考察,可以看出清代“官批民调”制度是在官府衙门主持下解决民间纠纷的一种重要形式,具有案件性质的民事导向、约束效力的半强制性、宗族力量的强渗透性、纠纷双方心理接受程度的不完全性等特征。清代州县官的施政心理和复杂的施政环境促使官府衙门对“官批民调”解决民间纠纷有强烈偏好。中国古代熟人社会结构也为“官批民调”制度的施行创造了条件。“官批民调”制度是创造性解决民间纠纷的有效途径,但也有其局限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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