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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宇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4):69-73
危险驾驶行为已成为社会重点关注的问题,如何有效减少和避免危险驾驶,尤其是醉酒驾驶行为的发生,成为理论和实务界讨论的焦点。《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以后,因危险驾驶行为导致的重大交通事故案件骤减,"醉驾入刑"功不可没。文章透过刑事政策的视角对此进行了继续研究,从刑事政策与刑法关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刑事政策的发展趋势,着重探究了"醉驾入刑"的立法和司法根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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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军 《南昌教育学院学报》2012,(4):193-194
传统法理学研究问题的角度侧重于对法的一般性原理、概念、体系、法与社会关系等宏观问题的分析,其往往习惯于形而上的抽象化思考,对具体的社会问题则以近乎傲慢的姿态而拒绝介入,其结果是我们的法理学在法律实践生活中的失语和没落。现今的中国已进入一个现代社会的转型阶段,这个时代是法学在中国的发轫与发展并面临巨大危机的时代。中国社会问题的解决,一方面需要部门法在操作层面上给予具体的解决,同时更需要借鉴法理学的体系化、价值化思维给予直接的关注和指导,这是当代法理学应有的使命。本文通过对醉驾入刑的法理学角度的分析来回应对以上观点的思考。 相似文献
4.
乔书兰 《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26(3):40-43
随着我国机动车数量的日趋增多,因饮酒引发的交通事故数量不断攀升,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醉驾入刑"是我国最重要的刑事立法,有效地遏制了因醉驾带来的对生命的戕害和对公共安全的破坏。本文针对司法实务中存在的主刑差距较大、缓刑适用"一刀切"、罚金刑过于集中和随意等困境,提出了具体的完善措施,以期实现"醉驾入刑"的司法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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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顺双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2,(10):45-47
醉驾入刑有利于保障民生,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公平地调节社会群体的利益,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将醉驾行为一律定罪并科处刑罚,有盲从民意激情之嫌,会弱化行政法治的预防,最终会导致民众福利的过度地牺牲。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醉驾行为应纳入刑法调整范围,但不能一刀切式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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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是着眼于当前社会形势和惩治犯罪的现实需要对我国刑法作出的又一次重大修正.而对刑法分则的修改是此次刑法修正的重要内容.在相当多的人眼中,醉驾入刑是刑法修正案(八)的一大亮点,是对醉酒驾车肇事行为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重大隐患的一次正面的回应.然而,"危险驾驶罪"在罪状表述方面存在不周诞性以及不合理性,有待改进.将这些问题予以及时提出并进行相关思辨,对刑法的进一步完善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7.
张亚丹 《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2014,(5):128-129
通过对"醉驾入刑"进行详细的论述,然后对如何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正式施行来规范醉驾问题进行系统的研究,为使人民的生民安全和国家的道路交通财产安全得到真正有效的保障和救济提供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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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是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的重要亮点和热点问题之一。此修法的研拟过程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直到《刑法修正案(八)》正式颁布后,社会公众对其探讨更是达到了顶峰。在"醉驾入刑"实施近三年多来,其在司法适用中仍然遇到了许多问题,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探究,以推动"醉驾入刑"工作的开展。 相似文献
9.
柏慧杰 《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23(5):44-46
"酒驾入刑"的正式实施,不仅冲击着人们的传统观念,也改变着人们的生活习惯,对社会发展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但要使"酒驾入刑"真正收到理想的效果,还需对现行醉驾的认定标准重新确定,并对"代驾"行为进行规范。 相似文献
10.
刑法的谦抑性指的是只有在立法机关认为某一规范必不可少,确实没有其他更好的可以替代刑罚的方法存在的情况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律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从刑法的谦抑性原理分析,醉驾入罪不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从刑法追求的效益和公正价值分析,其不能满足效益和公正价值的内在要求。因此,醉驾行为不应当被规定为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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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是十分必要的,不仅是现实的需要,也是对刑法理论的完善。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属于抽象危险犯,而不是行为犯。在刑罚设置方面,应增设资格刑,以便能更好地预防本罪的发生。 相似文献
12.
马立顺 《昆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4):75-77,83
《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具有恰当性,但未将“吸毒驾驶”、“无证驾驶”等同质性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对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认定,要从成立本罪的地域范围限制、对象限制、时间限制、具体行为种类及行为程度等方面进行。司法适用中要注意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相关罪名的衔接;对本罪关涉的程序、证据问题的处理,要注意公正与效率相结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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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被追诉对象在法典中先后被称为人犯、犯罪嫌疑人。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称呼的确立具有重要意义。涉嫌犯罪人称呼的引入确立了被追诉对象在程序上无罪的地位,与无罪推定原则相适应。涉嫌犯罪人与犯罪嫌疑人具有不同的法律含义。涉嫌犯罪人的称呼是刑事侦查中证据收集情况的真实反映,具有时代意义,有利于实现无罪推定原则之要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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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勇 《四川师范学院学报》2009,(5):58-61
修订后的《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就是理论界所称的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为公民自由与国家刑罚权之间划出了一条明确的界限,它有利于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障,是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刑法中的直接体现”[1]。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典化获得了刑事理论界和实务的普遍赞誉,它标志着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正在逐步走向成熟与完善。罪刑法定原则作为一项刑事立法原则,也是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原则,对刑事司法活动起着指导作用。而刑法解释是“对刑法的含义给予更准确、更明了的提示和说明。”[2]刑法司法解释作为对刑法规定的一种阐述运动,在司法活动中起着普遍性的刑法规范运用于具体案件的沟通作用。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司法人员必须忠实了法律,严格依法办事,不得任意解释刑法;另一方面,司法人员在处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又不可避免的掺入个人的法律意识。立法上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与实践中刑法司法解释的盛行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使刑法理论界不得不冷静下来重新审视罪刑法定原则的意义,并探究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司法解释之间的关系,以期从二者的冲突中寻求能够协调二者关系的最佳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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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犯罪化思潮影响之下,未成年人犯罪领域的非犯罪化趋势在我国已经有所体现,这是对未成年犯罪人司法保护的新突破。实现未成年人犯罪领域的非犯罪化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具体制度建构上,可以在实体法上减少未成年人罪名规定或规定未成年人特殊情形;在司法程序上,则应建立未成年人刑事和解与不起诉制度。 相似文献
17.
陈谦信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7(4):19-20
罪刑法定原则的全部精神是通过消极地限制刑罚权,积极地保障人权,核心意义是人权保障。试从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实质、罪刑法定原则的刑法意义、罪刑法定原则的解释方法三个方面,阐释人权保障理念之光照耀下的罪刑法定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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