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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破产法》)的出台是继《公司法》的重大修改之后的重要商事立法,是我国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逐步完善的标志性事件。破产宣告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宣告债务人进行破产宣告的行为,是债务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第一个步骤,在破产清算中占据重要地位。《破产法》对应当进行破产宣告的情形、法院对破产宣告的裁定和公告、破产清算前破产程序的终结等都做了相应规定。破产宣告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此时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企业职工成为下岗失业人员,名称的变化,意味着性质的改变,对债权人、债务人、企业职工、其它当事人都会产生重大的影响力。  相似文献   

2.
本文以修正《破产法》(试行)为契机,对破产法若干重大理论问题进行探讨,并认为:(一)破产法应挣脱商人破产主义的束缚,改采一般破产主义理论,以适应多元化市场主体的需求;(二)人民法院应在法律规范下积极地介入破产程序,依职权对达到破产界限的债务人宣告破产;(三)破产宣告效力应及于债务人的人身,在债务人隐匿、逃避债务时,依职权限制其人身自由,这是树立法院的权威性和执法的严肃性的基本保障。  相似文献   

3.
在我国建立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制度,是一个崭新的课题,引起了法学界、经济界、企业界和广大群众的极大关注,赞赏者有之,怀疑者有之。本文拟就企业破产法的可行性,谈谈自己的浅见。 1 所谓破产,是指债务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全部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法院可依债务人本人或债权人的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法就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处理债权债务的法律规范。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的财产即交法院指定的清算人,确定破产人的资产负债额,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全部财产,按法律规定的顺序和比例,分配给各债权人抵偿债务。债权人未能得到清偿的部份,债务人不再负清偿责任。其目的在于使各债权人获得平等分配的清偿权利。  相似文献   

4.
破产程序的正常运作可以有效地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本文从破产申请的提出、破产申请的受理、破产的和解与整顿、破产宣告等四方面来阐述公司破产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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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建立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制度,是一个崭新的课题,引起了法学界、经济界、企业界和广大群众的极大关往,赞赏者有之,怀疑者有之。本文拟就企业破产法的可行性,谈谈自己的浅见。 1 所谓破产,是指债务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全部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法院可依债务人本人或债权人的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法就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处理债权债务的法律规范。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的财产即交法院指定的清算人,确定破产人的资产负债额,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全部财产,按法律规定的顺序和比例,分配给各债权人抵偿债务.债权人未能得到清偿的部份,债务人不再负清偿责任。其目的在于使各债权人获得平等分配的清偿权利。破产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是适应商品经济的需要而产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在奴隶社会的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由于商品生产者的经营能力存在差别和生产无政府状态,以及价值规律的自发调节作用,使某些商品生产者的劳动不能转化为社会劳动,实现其商品的价值,就出现了资不抵债的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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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破产是指含有国际或涉外因素的破产,国际上没有统一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国际破产案件由各国国内法院进行管辖。各国有所不同,一般由普通法院、商事法院或破产法院等行使管辖权。债务人的住所地和主要营业所所在地是各国确定管辖权的主要连接因素。目前,各国对国际破产管辖的效力基本都采取折衷主义。我国新破产法对国际破产案件的管辖权确定及管辖的域内外效力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级别管辖和保护债权人利益程序方面还需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7.
随着企业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于1988年颁布实施的破产法,在执行过程中,其不足与缺陷越来越明显地体现出来。表现在:立法的指导思想,破产的界限,破产的申请,请算组的组成,对债权人债务人的利益保护,破产责任等等。同时该法在实施中也存在着许多障碍,如文化心理环境、社会保障制度、产权交易市场、地方保护主义等。为此,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建立早日预警系统,制定专门的企业重整法,制定有关产权交易法,设立专门审判机构审理破产案件,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从而使破产法更好地为市场经济服务  相似文献   

8.
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重整计划的制定主体仅仅只包括债务人和管理人,而将与重整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债权人排除在外,容易造成重整计划中的利益分配朝着有利于债务人或管理人的方向倾斜,不利于实现利益平衡。比较分析其他典型的立法例可知,采用多元制来确定破产重整计划制定权的主体更具有合理性。因此,我国选择破产重整计划制定权的主体应遵循效率和公平合理原则,在规定以重整人在债务人的协助下制定重整计划为原则的基础上.规定一旦重整人在一定期间内无法提出重整计划或者提出的重整计划因不合理而遭到法院驳回时。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自己的重整计划。  相似文献   

9.
《太原大学学报》2022,(1):45-51
个人破产准入规范对个人破产程序的严格把关,是个人破产制度的运行基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天平,是法院筛选合格申请的过滤网。《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是未来《个人破产法》的蓝本,其中对债务人的破产原因、债权人的申请条件等准入规范的规定存在不足,相关配套制度也存在缺失。债务人的破产原因应包含重大变故、排除非正常的生活消费;债权人应以债务人不清偿到期债务并且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为申请前提,五十万元的最低申请数额也应适当降低,并增加债权比例的限制;同时应当建立健全个人信用信息体系,从而为个人破产制度建立一道合格的防线。  相似文献   

10.
破产重整程序把企业置于中心,旨在拯救困境企业,其价值目标是多元、多赢的,在根本上是一种衡平,企业及与企业关联的各方需要退让出自己的部分权益,而使得整体利益最大化。破产重整程序中,除了利害关系人以外,还存在着外部主体。即主要讨论了破产重整中不同参与主体各自不同的角色。债权人与债务人恰在相互博弈中被赋予一定的角色。债权人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发挥着最终控制以及监督的作用。在债务人自行经营管理模式下,债务人是破产重整程序进行的核心经营控制因素。在我国,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银行债权人在破产重整中的地位,这是由我国银行与企业的关系的特点所决定的。外部主体的介入旨在平衡利益,促成重整的实现。管理人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杠杆;法院是中立的裁判者。  相似文献   

11.
破产法是市场经济社会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的新破产法草案即将通过审议、颁布实施。新破产法借鉴各国之立法经验,力图贯彻市场经济的理念,破除旧法存在的诸多计划经济体制的残余影响,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本文从破产立法宗旨、破产原因、政策性破产之利弊与存废、管理人制度、预防破产之重整制度、破产企业职工权益的保护、破产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新破产法立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分析与研究,希望能使读者对新破产法的创新与修改内容有一个较为全面的认识。其中新法设立的专业化、市场化的管理人制度,预防企业破产最为有力的重整制度,对职工权益的适当保护等问题,也是目前破产立法中争议最大的问题。望能抛砖引玉,使大家都能为新破产法的立法与完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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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破产立法观念的革新,我国破产法的重新修订已被提上日程,修订后的破产法应当采取何种立法原则,一直是法学界争论的焦点之一。我国目前和即将运作的经济环境,国内外形势的变化,在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机遇的同时,也给我国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健全带来了一个充满挑战性的空间。承认自然人破产制度,确立一般破产主义的立法原则,既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也符合世界立法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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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九九七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实施的第九年。该法的实行,结束了我国建国以来企业有生无死的历史,揭开了我国企业制度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新篇章。但是,破产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也是严峻的。 一、企业破产的概念与意义 所谓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债权人的所有债务,法院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将全部财产作价归还债权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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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为债务人提供了一种以再生为目的的破产清偿程序,该制度的确立能够实现其所要达到的优化资源配置的效果,对建设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重大意义。通过对美国通用公司的破产保护案件的分析来探析中美破产重整的相对差异,从而为我国完善现行破产重整制度立法构建和司法实践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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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是启动破产程序的先决条件.我国现行破产法在破产申请主体的范围上仅规定破产案件的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享有破产申请权.从破产法实施的实际情况来看,这种破产制度有很大的缺陷,造成该破不破、破产欺诈、债权人利益受损、国有资产流失等诸多负面后果.鉴于此,本文立足于本国国情,借鉴各国破产立法例,对我国破产申请主体的范围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建议,以期为我国的破产法立法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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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法律后果是: 债务人可以不履行债务。在诉讼时效的有效期限内,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上诉法院后,法院将依法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但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就可以不履行债务,也不必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债务人因不必履行债务而获得的利益,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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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依法按一定比例对多数债权人公平清偿的一般执行程序。破产是商品经济运行过程中必然会出现的一种客观现象。一个社会只要存在商品经济,就必然有竞争,有竞争就有优胜劣汰,就有破产。因此,运用法律手段,依法对债务人宣告破产,并对其破产财产进行清算,既是公平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完善法律体系,健全社会法制的需要。基于上述理由,大陆和台湾都制定了破产法,对因债务人破产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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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的条件、个人财产的范围以及破产行为能力的限制等三个问题是个人破产制度的核心问题。在个人破产制度中,破产法应分别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条件,并就仅有部分债权人申请破产或破产中连带之债的处理等特殊情况作明确规定;债务人的个人财产是其所有的,除人身权益以外的积极财产,包括在共有中的份额及暂无处分权的财产;破产法应在破产中及破产后对破产的财产及人身权利加以限制,最终利用“复权制度”恢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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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立法没有形成一个系统、完整的法律体系,规定过于粗疏,使得破产案件的审理程序成为民事诉讼中的一个薄弱环节。破产案件明确的几个程序问题是,破产案件的人能否提出管辖异议及提出的时间,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采取什么方式,法院对破产案件的审理结果是采取裁定形式还是判决形式。笔者认为要保护当事人诉权,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应赋予当事人对破产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管辖异议提出的时间是债权人在申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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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重整制度被认为是偏重债务人利益的典型代表.自动冻结制度、经管债务人制度、债务人提出重整计划的专有期以及强制批准制度都充分体现了这一点.美国法的这一特征离不开特定的社会经济背景,同时也与美国完善的破产市场运作体系密切相关.我国虽然已经引进了重整制度,但与美国的情况相比较,无论是制度设计还是运行环境都不太理想,需要在未来的立法和实践中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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