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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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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满足夫妻共同生活、维护财产交易安全和保障第三人利益方面极具价值。而我国法律在此方面尚属空白。本文通过对英美法系、大陆法系法律制度的引用、分析,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进行理论探讨,希望对我国的法律规定能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2.
王峰 《安康学院学报》2007,19(5):38-40,45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已受到广泛关注,如何界定家事代理权的性质、范围是处理夫妻之间财产关系以及与第三人利益关系的前提,而我国法律对此尚未作出明确规定.本文在对夫妻家事代理权的含义、性质和范围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建立相关法律制度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3.
家事代理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代理形式。家事代理权是传统民法亲属法中用以规制夫妻关系或家庭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是近现代法制文明,社会进步的产物,是夫妻关系新型化的标志。因而为较多国家民事法律所确认。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家事代理权,是对我国传统的配偶身份权的一大突破,为处理夫妻之间因行使代理权产生的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系列值得研究的问题。  相似文献   

4.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是配偶权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与一般代理不同,它不仅是夫妻双方日常生活顺利进行的必要保障,而且还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影响到交易的安全,所以我国立法应对其性质、范围以及限制等相关问题作出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5.
《嘉应学院学报》2016,(10):53-57
目前在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认定上存在两个标准:"用途标准"和"推定标准",司法审判中尤以《<婚姻法>解释(二)》的第24条为主要依据,造成此类案件当事人上诉多、再审改判多。第24条在债务认定的理论基础、认定标准和举证责任分配上明显不当。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判定应当以日常家事代理权为理论依据,除双方合意举债外,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在两种情形下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是因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举债,二是虽超越家事代理权但债权人为善意。前者为一般夫妻共同债务,后者为准夫妻共同债务。对一般共同债务,债权人向非举债方配偶主张权利的,应当承担证明债务是用于举债方家庭生活需要的补充举证责任;对于准共同债务,债权人应当承担证明自己为"善意"的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6.
论家事代理权及其司法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家事代理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代理形式。家事代理权是传统民法亲属法中用以规制夫妻关系或家庭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是近现代法制明,社会进步的产物,是夫妻关系新型化的标志,因而为较多国家民事法律所确认。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家代理权,是对我国传统的配偶身份权的一大突破,为处理夫妻之间因行使代理权产生的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系列值得研究的问题。  相似文献   

7.
夫妻债务问题中,认定债务由谁承担是要解决债务性质认定问题,共同意思表示与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下的债务为夫妻连带债务,以共同财产和双方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超出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负债在满足家庭利益标准条件时为夫妻共同债务,负债方配偶则以其在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中应得部分承担有限的责任。法定共同财产制下界分夫妻债务问题是实现债权人和配偶另一方的价值平衡,保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以及维护家庭稳定和谐。  相似文献   

8.
平等、独立、和谐、互惠的夫妻伙伴关系是夫妻家庭地位平等的集中体现;夫妻双方在家庭生活和个人事务的决策权上应该拥有充分民主和自由的空间。我国是一个女性就业率较高的国家,从家庭经济行为分析入手,我们将发现家庭劳动社会化能够为职业妇女平等自由地选择生活,提高家庭地位,奠定现实基础。  相似文献   

9.
论我国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是规范家庭日常生活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一项特殊的法定代理。就其意义而吉,不仅是男女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而且是家庭日常生活的顺利保障,也是保护交易安全,保障第三人利益的重要措施。目前,我国只是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其做出了比较粗略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操作性不强,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对此项制度做出规定,并就范围及限制等问题进行界定。  相似文献   

10.
部令女子中学实施家事实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教育部以女子为操持家事之主.各女子中学校.对于家事一科.不甚注意.以致学生毕业后.于家庭生活.不无隔阂之处.昨特制令女子中学校.自本年秋季始业.加设家事科.实行练习.并抄发北京高等女子师范学校所拟实习家事案.俾资参考.原案于设备.谓女子家事  相似文献   

11.
我国大部的家庭是在农村,提倡家事教育应当注意农村的家庭,这个意思是我们极表赞同的。农村家事教育与都市家事教育有何分别?如有分别,内容应包括什么?这都是应研究的问题。本文作者认生产技能为当今农村家事教育的要目,是一种极可重视的意见。但生产技能能否列入家事教育范围以内?除经济生活以外,还有没有别的方面亦应改进?这些问题都有继续讨论的必要。我们尊重石君的意见,特将原文发表。希望读者对于其他问题,能有更进一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12.
家事代理权制度的发展是与我国婚姻家庭观念和现实需要相匹配的。本文通过对该制度立法沿革的考察和立法现状的评析,逐步清晰了对日常家事代理权内涵的认识。系统设立家事代理权,明确其适用范围,对夫妻双方以及第三人所产生的法律效力,将有助于理顺夫妻关系立法。  相似文献   

13.
夫妻忠实协议是婚姻法修改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立法也经历了很大的曲折.在未来的立法当中,应当在婚姻法上增设关于夫妻忠实协议的具体条款,即确认夫妻忠实协议的效力应以离婚为前提,可以作为赔偿依据,并界定好其所应规制的具体事项范围和请求范围.  相似文献   

14.
通过对夫妻在家使用/经历"第三者"行为(家庭暴力一种形式)情况的实证调研发现,它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因它严重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与质量,严重影响受害者的身体和精神健康。定性访谈数据显示,夫妻在家使用/经历"第三者"行为存在社会性别差异,丈夫是主要施暴者,而妻子是主要受害者。因历史、文化和社会构建的男女社会性别不平等差异导致女性更易隐忍和原谅丈夫出轨行为,而忽略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婚姻与家庭权益。因此,坚决反对家庭暴力,促进和谐家庭生活,提高全民男女社会性别平等意识是关键措施之一,有利构建和谐家庭与社会发展。加强和动员全社会力量反对家庭暴力,宣传和教育广大民众绝不姑息家庭暴力行为,为维护稳定和谐家庭与社会而努力。  相似文献   

15.
陈佩兰研习家政学并先后主持华南女子学院和金陵女子大学家政专业。其家政教育思想主要包括男女平等与家事教育并不矛盾、妇女从事职业与经营家庭并不冲突、"儿童需要双亲"、"家事教育乃是完成平等的一种工具,是训练合理化生活的教育"等内容。陈佩兰家政教育思想合乎时代潮流,较为超前。  相似文献   

16.
单一地将家事调解的概念局限于法院调解或非诉调解,都不能完整展现家事调解的法理内核。家事调解制度是涵盖了诉讼外与诉讼内的多种调解主体以解决家庭纠纷为目的多层次多样化的纠纷解决方式。我国大陆地区可以借鉴我国香港、台湾地区有关家事调解的立法经验,明确家事调解的范围,建立多机构合作的调解机制和逐步完善调解主体的专业化,实现民间解纷机制与诉讼解纷的有机衔接。  相似文献   

17.
随着现代经济飞速发展,社会呈现个人主义兴起、女性地位提升的发展趋势,同时我国家庭结构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新变化,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也随之拓展,界定夫妻共同财产对夫妻关系及家庭和谐至关重要。《民法典》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界定比较笼统,不太清晰,一定程度上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适用不当,财产权属不清的情况。基于此,通过科学界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深入研究夫妻共同财产在司法实务中的具体适用以及存在的法律问题,从而展望我国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未来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18.
据不完全统计,在离婚家庭中,因夫妻双方无法沟通、感情冷漠导致婚姻无法维持的占了六成左右。离婚率逐年上升已经成了一个较为普遍的社会现象,夫妻不和谐、婚姻不稳定也是我国当前社会的热点和焦点。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最基本的生产和生活的功能单位。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夫妻和谐是家庭和谐的核心,良好的沟通是夫妻和谐的艺术。而夫妻改变说话方式和口气就能增进婚姻和谐。  相似文献   

19.
夫妻忠实义务是夫妻之间专一性行为的义务,我国《婚姻法》应当承认夫妻忠实义务的可诉性,将重婚、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之外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形也纳入损害赔偿范围,同时建构配套的婚内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20.
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间的身份关系,也终止了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因此,夫妻在离婚时,往往伴随着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夫妻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主要是指对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夫妻财产的分割中,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以及如何分割夫妻财产是其中的关键问题。确定夫妻财产的范围,应分清夫妻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避免在运用法律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缺陷问题,既要保护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的利益,也要保护家庭关系中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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