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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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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保险法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概念,为各国保险立法所重视。保险法严格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相似文献   

2.
在我国保险实践中,由于存在着很多不规范的做法,影响到了保险合同的效力,直接损害了保险公司自身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本文通过对保险实践中常见问题的分析,对保单签发、保费缴纳、代理人代投保人签字与保险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讨论。  相似文献   

3.
我国新《保险法》规定,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就人身保险利益主体而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到底谁应该具有保险利益,本文对此提出了质疑,并建议将受益人纳入保险利益主体范围.  相似文献   

4.
本文论述了保险合同较之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体现最大诚信.对于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来说,其最大诚信应体现在向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如实告知保险标的及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对于保险人来说,其最大诚信应主要体现在提醒投保人注意限制或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相似文献   

5.
论被保险人的知情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一人时,被保险人是否享有保险合同变更情况的知情权,我国法律没有作出规定,在实践中产生了许多问题。该文从黄梅根一案出发,探讨被保险人知情权的重要性、法理基础以及知情权如何实现等问题,以期对被保险人利益的关注。  相似文献   

6.
可保利益原则对人效力及被保险人概念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保险法中被保险人概念过于模糊 ,且对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中的被保险人概念统一定义的模式缺乏逻辑和实践的支撑 ,应当修改。可区分定义为 :财产保险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上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享有人 ;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上被作为保险标的的生命或身体的所有人。现行法关于可保利益原则的规定亦是不妥当的。可具体修改为 :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在承保危险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是保险金给付请求权行使的条件 ;人身保险中 ,受益人的指定以必须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为原则 ,并附加部分例外。  相似文献   

7.
保险利益原则的主要目的在于防止保险上的不当得利。我国《保险法》将保险利益仅仅是看作对投保人的要求,这使保险利益原则难以发挥其应有的目的价值。从保险利益的目的和宗旨出发应当将保险利益界定为对被保险人的要求。因被保险人的定义中已经包含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具有保险利益的要求,所以在被保险人之外再另行规定保险利益原则没有必要,因此《保险法》第12条关于保险利益原则的规定应当取消。  相似文献   

8.
保险的出险,是指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事故(或事件)的发生。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投保人将风险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人承保了投保人的风险,一旦保险承保的风险事故发生即称为出险。出险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必然根据保险合同,要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  相似文献   

9.
我国保险法对被保险人权利义务的规定笼统而原则,对于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后者的知情权更是只字未提。从“黄梅根一案”的发生,引发我们对被保险人知情权的关注。保护被保险人知情权有其合理的法理基础和现实基础,同时,知情权的实现还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且应当由投保人承担发送保险合同变更通知的义务。  相似文献   

10.
投保人负有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项告知保险人的义务。告知义务的依据在于它将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订立保险合同或决定保险费率。告知的范围限于保险人向投保人询问的事项,除此以外,投保人不负告知义务。如果投保人的告知不真实或有误导,并关系到保险危险,保险人可以错误告知为由而解除保险合同。  相似文献   

11.
在利他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较强的任意解除易造成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期待利益落空,与“利他”的缔约目的相悖。司法解释但书部分虽规定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享有“介入权”以维持保险合同存续的稳定性,却存在实施上的阻碍。为化解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间的利益冲突,投保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前应当履行通知义务,以此有效保障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知情权和介入权的及时行使。  相似文献   

12.
在当今国际贸易中,保险合同往往作为买卖合同的从合同产生。而根据INCOTERMS2000的规定,不同的贸易术语对于购买保险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的规定是不同的。这其中涉及到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以及如何确认这部分利益,保险利益与提单、信用证和合同效力的关系。  相似文献   

13.
论保险法中的弃权与禁止反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丽 《天中学刊》2008,23(3):32-36
基于保险法所调整的保险合同自身的性质以及当事人所处地位的特殊性,各国立法特别要求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诚信达到较高程度,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循最大诚信原则。保险法中的弃权与禁止反言是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表现,主要是为了救济难以完全知悉保险合同而处于不利地位的投保人,限制保险人利用投保人违反保险合同而拒绝承担保险责任所设立的制度。我国的保险立法对此并未加以规定,实践中保险人出尔反尔从而损害投保人利益的情形时常见诸于报端,显然这种状况远远不能满足调整保险法律关系的需要。因此,我国的保险立法亟待在参考和借鉴有关外国成熟的保险立法及司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保险实践,加以充实和完善。  相似文献   

14.
闫世和 《华章》2007,(10):64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保险法的基石和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其产生和意义在于防止赌博和道德风险,理清保险利益的内涵、构成要件和存在时间,对保险合同具有重要意义.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和合同的性质不同,为此,本文根据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利益的差异性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15.
人身保险,指以人的寿命或者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中小学生人身保险,是指以中小学生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依照中小学生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人身保险费,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保险事故遭受人身伤亡的,或者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符合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时,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  相似文献   

16.
作为我国保险法上的一项重要义务,危险通知是指在保险责任期间,一旦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该及时的通知保险人。这一义务是对保险人的不利益进行救济,旨在恢复保险合同的对价平衡,可以有效的控制风险,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法律事实,危险增加有其特定的要素,并不是一发生危险增加的事项就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构成危险通知义务,我国《保险法》中有关于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规定,但是规定过于原则化,在实践中操作性不强,司法审判实践中难以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定纷止争。本文主要对危险通知义务的基本理论进行概述,在此基础上对危险增加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最后对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履行及怠于履行的法律后果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   

17.
保险合同不利解释原则分析--兼评《保险法》第31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保险进入千家万户,保险纠纷也越来越多。为了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法》第31条确立了不利解释原则。保险合同的不利解释原则是解决保险争议的基本原则,但不是唯一的原则。试图正确诠释不利解释原则的真正内涵。对保险合同争议的解释,同样要遵循合同的一般解释原则以及要符合《保险法》的立法宗旨。  相似文献   

18.
新《保险法》根本旨趣在于彰显商法的实践品性,也实现了由原来的以保险业为中心的立法模式转变为以被保险人为中心来建构保险关系。这一变化通过引入失权规则和禁反言规则、减轻被保险人的注意义务、增加保险人的注意义务等得以实现。同时,其通过增加保险人的意思自治以着力塑造完全意义上的市场主体;通过完善保险合同成立规则、保险标的转让规则、保险理赔的程序和时限等以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通过改革保险合同转让制度,实现保险法交易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19.
通过保险利益学说的历史演进说明保险利益的本质内涵,结合我国现行保险法对保险标的规定和海事保险类别的分析,指出:保险利益是投保人与以权利为表彰的财产之间的关系。即投保人与权利之间所形成的保险法上的利益关系。而且,这种抽象的利益关系,即保险利益是真正的保险标的。  相似文献   

20.
论保险受益权的设定与变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理论上保险受益人是由指定和法定两种方式产生的.对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后是否有权变更,我国采取直接主义,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本文在论述保险受益权设立与变更的一般规则的基础上,具体分析了保险实务中在保险受益人的设立与变更方面存在的五个特殊问题,并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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