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蒋超 《康定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13(3):61-66
关于教育法的地位长期存在重大分歧。笔者认为部门法划分有两个标准,一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即不同性质的社会关系;二是该国法制建设状况即法律调整的现状。教育法并不等于调整教育领域的法,而是调整教育关系的法;教育关系并不等于教育领域的社会关系,教育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和内容、法律调整的原则和方法具有区别于其它部门法的特殊性;1999年12月8日首次全国教育法制工作会议的召开,宣布了我国已经形成内容完备、结构合理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教育法律体系,结束了多年来教育无法可依的局面,使教育法独立从可能变成了现实,也使“教育行政法”说从真理变成谬误。教育法现已独立而与行政法同属于宪法之下的一级部门法。 相似文献
2.
梁蓉 《新疆教育学院学报》1999,(1)
邓小平教育思想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根本指导思想,是科教兴国战略和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理论依据。其教育思想中的基本观点在《教育法》、《教师法》等教育法律中,以法律的形式被确定下来,成为国家的意志。本文仅就几个问题探讨教育法律中的邓小平教育思想。一、关于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问题《教育法》是教育法律体系中的根本法。《教育法》第一章第十四条第一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教育的地位和作用,即“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这就使教育… 相似文献
3.
教育法定位问题论争历经30余年,至今未有定论。这表明论争不应拘泥于以往的思维定势,而须开创新的讨论范式。法律体系并非一成不变,公、私域的分化统合,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历史演进,公、私法的二元区分,教育治理体系的构建运行,教育法的软法取向,等等,这些因素都在影响法律体系的结构形态,决定教育法的定位。中国社会正在进行的社会转型,导致了公域、私域和介于二者之间的第三部门的产生,对教育的法律调整已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公法部门,而具有了跨部门的性质。只有通过体系化才能提升教育法的稳定性与社会遵从度,使之真正成为由多元主体参与,以多种形式呈现的法律调整机制。教育法的体系化既可在传统的单行法立法过程中实现,也可以依托教育法法典化进行,无论采取何种理论立场和实践路径,体系化都是不可逾越的。唯一需要考量的是,如何选择才能更快、更有利于实现教育法的体系化。 相似文献
4.
“教育(法律)行为”概念的引入有利于促进教育法的体系化与法典化、整合各类教育法上的行为,并弥补现有概念工具的不足。然而,学界对教育行为、教育法律行为的具体内涵及其相互关系仍缺乏深入讨论。其一,教育行为概念的用法存在广义与狭义的区别;其二,教育法律行为概念的界定系由传统法理学上的法律行为转变而来,过于简单,难以揭示各类教育行为的共同本质,难以承担建构教育法内在体系的功能,也难以彰显教育法的独特价值追求。为构建具有普适性的教育法行为概念,应将教育行为界定为与教育有关的一切活动,包括教育法律行为与教育事实行为。对于教育法律行为来说,“直接产生法律效果”是其法律本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教育性)”则是其根本目标。因此,可以将教育法律行为界定为:教育法律规范调整的,法律主体基于教育性目的所作出的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相似文献
5.
在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度选择依法治教,必然会带来理想与现实的冲突,当前影响和制约中国教育法制建设最突出的问题是“有法可依”与“有法不依,有法难依”之间的矛盾,其主要症结在于人们过于偏重教育法律规范自身,而很少关注制定出的教育法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运作。作者指出,一国教育法制建设,是教育立法、教育执法、教育守法、教育法律监督的诸体统一,是静态教育法制与动态教育法制的和谐,其中,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是联系的纽带和中介。作者提出,教育法从制定、实施到实现,是一个“教育价值法律化”到“教育法律价值化”的转化过程,是一个“文本中的教育法”到“行动中的教育法”的变革过程。作者强调,实现中国教育法制现代化,首先要实现人的教育法制观念的现代化。 相似文献
6.
林霄红 《云南教育(高教版)》1998,(2)
谈在高等师范院校开设“教育法”课林霄红一、在高师开设“教育法”课程的必要性“教育法”是关于教育工作中所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及教育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的贯彻、实施关系到教育改革的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局。学习、领会、贯彻“教育法”是我... 相似文献
7.
美国是世界上典型的法制化国家之一,法律已成为美国社会得以正常运转的基石。在教育上,美国通过联帮立法和州立法构建完备的教育法体系,把教育纳入法制化轨道,使之在法律的规范下运行。而教师教育作为教育事业的“工作母机”,显然无法回避教育法在教育活动中的全面渗透。“当今的学校功能是在复杂的法律环境下运行的,影响教师、学生、家长和行政人员的法律问题日益突出和广泛”(L. 相似文献
8.
近十年来 ,一些关于教育法地位的学术性文章陆续发表 ,并形成了争论 ,争论的焦点集中在教育法能否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一种观点认为 ,教育法可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以下将此种观点简称为“独立说”) ,与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法律部门并列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 ,教育法是隶属于行政法之下的一个分支 (以下将此种观点简称为“隶属说”) ,不能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独立说”的代表作是李晓燕同志的文章《教育法规地位新探》和《教育法规地位研究中的几个理论问题》 (分别载于《教育研究》 1996年第 6期和 1998年第 7期 ) ,“隶属说… 相似文献
9.
当前中国教育法学研究中的若干理论问题探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20多年来开展的教育法学研究,从过于偏向对教育立法成果的研究而轻视对教育法制现实问题的探讨,到深入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实际问题重视教育主体权力的研究,使教育法学研究从本体论和方法论诸方面提出了进行整体思考的价值取向问题。教育法学是“行为法学”。教育法律规范从产生到实现的全过程,实质上是教育价值法律化与教育法律价值化的转化过程。对教育法律效果进行研究和探讨,既是教育法理论研究的需要,也是教育法制实践的呼唤。当前,对教育法学研究应持的取向是:既要研究“文本中的教育法”,也要研究“行动中的教育法”,这一研究价值取向的转变,是教育法学理论研究之必需,也是中国教育法制实践的呼唤。 相似文献
10.
11.
12.
我国《宪法》和《教育法》等有关法律确认了民办教育的法律地位,从而确立了民办教育在我国教育体系组成部分中的地位。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第19条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这是我国第一次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民办教育在我国教育体系中的合法地位。根据宪法的这一原则,在制定《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都明确并重申了这一基本原则。近几年来,民办教育得到较大发展,据教育部发展规划司… 相似文献
13.
14.
一、划分部门法的标准关于教育法地位的独立问题首先要解决的是划分标准的问题,标准不一,结论当然不同。所谓的教育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指教育法在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由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劳动法等众多法律部门组成的法律体系中所处的位置,即教育法是从属于某一个法律部门,还是作为一个独 相似文献
15.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21,(10):115-126
教育法的独立性并非由部门法特征确认;相反,教育法的独立性确证了教育法能够作为独立的部门法存在。教育法的独立性是由教育法的类型化特征确定,该特征为狭义教育法律关系,属于教育法的核心范畴。在教育法不断发展的阶段,需要以狭义教育法律关系为中心,突出节点性问题研究,以狭义教育法律关系及其体现的教育价值辐射教育法节点性问题与细节性问题,进而构造教育法体系,形成教育法的规范秩序,稳定教育法的规范范围,进而确保教育法的独立性。 相似文献
16.
关于建立我国终身教育体系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第一次用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终身教育在我国教育事业中的地位和作用,在这部教育根本大法中三次出现“终身教育”一词,强调“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这是我国教育立法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成果,同时反映了教育进步的一种世界性趋势。 终身教育是本世纪60年代在国际上出现 相似文献
17.
18.
19.
深刻反思当代中国教育法学研究的价值取向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谭晓玉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1999,(3):26-33
一、当前中国教育法学研究价值取向的误区 开展教育法学研究,是中国教育基本理论的重大课题之一。中国大陆教育界对教育与法律关系的理论探讨始于80年代初期①。在短短的十几年中,这方面的进展引入瞩目,丰富了中国教育理论,促进了中国教育法学学科的发育,加速了中国教育法制现代化进程。但是,以往的研究中也存在着问题。比较突出的问题是:研究“文本中的教育法”重于研究“行动中的教育法”,具体表现在:对教育法律规范本身的关注居多,而从教育法律现象赖以产生和存在的更为广阔的背景中考察活动中的教育法者甚少;偏重于对教育… 相似文献
20.
提升教育立法品质、实现良法善治是新时代教育立法的核心任务,其最直观的表达即教育法体系化与法典化任务的提出。教育法的体系化建设,不仅要针对具体教育法律问题开展立法研究,还要针对教育立法本身开展立法学研究,也即对教育立法原理、立法制度、立法过程与立法技术的系统化研究。只有构建系统的教育立法理论,才能为法典化奠定顶层设计与底层逻辑。基于此,应转变研究进路,从侧重概念分析、价值分析转向法释义学与社科法学并肩合作,既要通过实证研究发现真实的立法议题,又要通过法释义学将这些议题转换为体系化的法律规范,实现教育法规范性与科学性的共同提升。同时,应在立法原则、立法技术与立法评估方面展开重点研究,为教育立法实践提供合理、科学、体系的理论指引与技术支持,改进教育立法质量,推动教育立法内涵式发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