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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对运输行为按行为人主观罪过的内容来定罪,既解决了运输毒品罪与走私毒品罪、贩卖毒品罪的区别,又解决了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的区别问题。按行为人犯罪意图的实现程度来认定犯罪的结束形态,可以解决运输毒品行为的犯罪预备、未遂与既遂问题。  相似文献   

2.
电信诈骗犯罪与传统诈骗犯罪相比,受害者更多,社会影响力更大。因此,对于一些犯罪团伙,可以认定为犯罪集团从重处罚;诈骗罪既遂的标准应采取"失控说",在财产所有人对财产失去控制之前参与犯罪的,构成共同犯罪,之后参与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认定中立帮助行为构成帮助犯应结合主观、客观方面同时考虑,而网络平台和电信运营商有能力监控可疑信息而不作为的,应认定为帮助犯;明知的范围应为"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而不必知道具体的犯罪种类或细节,再结合证据及行为人自身情况综合考虑主观是否明知。  相似文献   

3.
刑法第311条规定的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的成立以行为人“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为前提条件,行为人对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是否“明知”就成了本罪是否成立的关键。文章拟从“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的涵义、如何认定、“明知”的形成时间及其与刑法总则“明知”的关系等方面理清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4.
犯罪明知是嫌疑人的内心状态,是难以用证据证明的.在司法实践中,对明知的认定大都根据客观实际情况予以推定.明知的推定有助于解决案件证明环节上的困难,有助于实现刑事司法的目的,对推动刑事司法的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5.
惩处毒品犯罪的"宽"与"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打击毒品犯罪中存在的忽视人权保护的现象。这些现象包括:侦破毒品犯罪中存在的“特情引诱”问题、认定毒品犯罪中以“推定明知”代替“明知”的认定问题、将毒品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认定为完成形态、随意估计毒品数量、死刑过多,出现认定范围“宽”而处刑“严”的问题。惩治毒品犯罪应科学、合法,既要维护社会秩序,又要兼顾人权保护。  相似文献   

6.
对赃物犯罪中几个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赃物罪的认定应准确把握以下几点,行为人主观上必须为明知,这种明知在证明上可采用推定的方法,其侵犯的对象限于赃物,关于赃物有其特定的范围,并非所有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皆为赃物,以此作为理解本罪的四种行为方式。  相似文献   

7.
合同诈骗罪的实质是在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设定骗局无偿攫取他人财物。非法占有目的较之诈骗手段,因没有明确、具体的立法判定标准,其准确判定成为认定合同诈骗罪的难点。司法实践中,正确运用刑事推定规则,综合分析行为人特定的诈骗手段、方法等客观因素,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性,对合同诈骗罪的成立不仅合理而且必要。  相似文献   

8.
环境污染犯罪的本质及表现和传统犯罪有很大不同,具体体现在:污染环境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往往不具有污染环境的直接故意,并且危害后果的产生和显现具有复杂性、潜伏性和长期性,因此,当环境污染犯罪的危害结果出现后,依据传统刑法理论来证明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和因果关系相当困难。为了加强刑法对环境的保护力度,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辨别与认定污染环境犯罪,有必要确立环境污染犯罪的过错推定原则和因果关系推定原则。  相似文献   

9.
在盗窃罪中,对行为人主观上的明知数额与客观上的行为数额存在巨大差异时的评价不能以实际价值客观归责,而应以国民预测可能性为基础,从证明角度,采取预见可能性客观标准推定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区分证明明知、推定明知和无法明知,进而判断行为人明知的盗窃数额,据此对行为人应负的刑事责任做出合理评判.  相似文献   

10.
由一个真实案例,引出我国有关毒品犯罪实践中仅以口供定罪的相关法律解释以及适用中存在的问题,然后进行相关分析。首先,我们从毒品犯罪的特点考察相关解释的合理性;其次,我们从理论上分析其合理性;最后,我们分析以共同被告人供述认定案件事实的五种主要情形。  相似文献   

11.
危险驾驶罪是以故意为主观方面要件的犯罪,醉酒驾车构成该罪必须要求行为人对与醉酒驾车行为相伴而生的危险结果具有故意心态。醉酒驾车案件中,行为人对危险结果具有预见义务和预见能力,实践中也有充分的事实根据认为行为人已经完成了这一预见。进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应当成为醉驾者免责的唯一的主观方面的事由。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根据行为和事实对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进行准确认定,以实现危险驾驶罪司法认定的主客观相统一。  相似文献   

12.
在互联网络高速发展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手段层出不穷。其中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帮助取款人的行为认定为诈骗罪共同犯罪还是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个问题在理论和实务中产生很大争议。对此,应当先从对诈骗罪既遂判断标准的选择上进行分析,再对行为人在不同时间节点介入到电信诈骗犯罪活动进行分析,以及对行为人主观要素的分析,这其中包括对行为人主观“明知”内容的认定,还有对“事前通谋”的界定。准确对以上问题进行分析和论述之后再对帮助取款行为的性质进行认定。  相似文献   

13.
因果关系作为认定犯罪的一个构成要件,在刑法实践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不作为犯罪中,由于"不作为"行为的特殊性,导致因果关系的认定难度很大,根据我国刑法"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此类犯罪的认定长期以来一直困扰着审判法官.因果关系推定的有条件适用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这个问题.  相似文献   

14.
诈骗罪作为常见多发类犯罪,其智力性犯罪的特征决定了实施诈骗行为的犯罪分子具有狡黠多变的特点,因此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往往成为定案的关键。然而,任何犯罪的主观方面都是通过客观行为加以外化和表达,因此在公诉环节对侦查机关搜集的证据进行分析,无疑是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客观依据。文本选择诈骗罪中最为困难的一点,即如何运用证据证明"非法占有为目的",希望能够从实证角度对诈骗罪主观方面的认定提供基本的方法与范式,以此填补理论上的一些空白,并最大限度的为司法实践提供参照。  相似文献   

15.
刑法上的“非法占有目的”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犯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目的犯一种,探讨非法占有目的必须建立在目的犯理论的基础之上。目的犯的构成要件包括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和超过的主观要件即目的,因此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此类罪必须建立在特定目的之有无上,而实践中正是由于目的认定的困惑造成了办理经济案件的困难。因此有必要探索主观目的的证明方法,而司法推定的方法不失为解决目的犯之目的认定的一种比较有效的手段。  相似文献   

16.
以江西省宜春市2021年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生效判决为分析样本,从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行为、罪名性质、刑罚适用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适用进行分析。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性质采取帮助犯的量刑规则,而非帮助行为正犯化,本罪的成立仍以主犯实施犯罪为前提,同时帮助他人实施本罪的帮助行为也将构成本罪。但在本罪的司法适用中也有对“帮助行为”“明知”进行扩张解释的嫌疑以及“情节严重”认定不统一的情形。针对以上情况,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不得随意扩张解释本罪的帮助行为的类型并统一认定“情节严重”的条件,从而真正做到公正司法,确保公民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7.
电信网络诈骗帮助取款行为掩盖诈骗行为人身份,使得司法机关调查的难度大大增加,助长了诈骗行为人的犯罪气焰.现阶段电信网络诈骗刑事责任认定仍存在不同程度的同案不同判之现象,司法机关相继出台了一些司法解释,但仍有矛盾和模糊之处.基于理论与实践的双重考量,围绕电信网络诈骗帮助取款行为刑事责任评价要点,对认定既遂标准、事前通谋判定、主观"明知"认定进行探讨.结合承继共犯理论,根据是否存在事前通谋和加入犯罪时的犯罪形态将帮助取款行为划分为三种,结合实践中帮助取款行为刑事责任认定,将帮助取款行为的评价司法类型化,以期一定程度上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  相似文献   

18.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故意杀人罪是常见高发的犯罪,但刑法分则第232条对故意杀人罪的罪状只作简单的表述,因此,深入了解司法实践中对故意杀人案处理产生的分歧,积累的经验,对于正确把握故意杀人罪的特征、准确界分故意杀人罪与相近犯罪,显得尤为重要.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界分要点在于行为主观故意的内容,以及行为人进行故意加害时,是否放任了他人死亡的结果.故意杀人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界分要点在于对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内容重心的认定,以及对"不特定"的理解.间接的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之间的界分要点在于对"放任"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理解、认定与区分.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故意杀人罪通常需要合理运用生活常理、常情.  相似文献   

19.
侵犯注册商标权犯罪是一种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及国家商标管理制度的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过程中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处断。行为人明知某种商品属于伪劣商品,且明知该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仍予以销售,构成犯罪的,应认定为法条竞合犯,依据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处断。行为人假冒注册商标后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获取非法利润的,属于吸收犯的一种类型,应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行为人非法制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又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该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的标识的行为之间存在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吸收关系,符合吸收犯的特征。  相似文献   

20.
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呈现爆发式增长的背后,该罪主观“明知”的判断长期以来都是一项难题。司法机关在认定主观“明知”时,往往无统一的标准,这导致现实中对“明知”的认定略显恣意,有扩大刑事处罚范围之嫌。为解决上述问题首先应当明确“明知”的具体内涵,特别对是否包含“可能知道”进行明晰。其次,在刑事诉讼中减少推定的适用,更多采用推论的方式认定主观犯意,减少误判的可能性。最后要建立一种综合性证明模式,通过对牵连事实的证据补强来构建事件的完整经过,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使得推论的结果最终达到高度盖然,以此从根本上解决“明知”认定的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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