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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山平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4,17(1):41-43
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原则之上的先合同义务。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包括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和因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并给对方造成损害时的赔偿范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应依照合同法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予以处罚,不应该抛开缔约过失责任而直接援用诚实信用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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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贤斐 《广西梧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2):44-48
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它不同于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调整缔约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保护缔约期间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实现合同的最大价值化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从司法层次看,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建立可使司法人员对于司法实践中的缔约过失情况的认定有统一的标准。但在理论界和实际操作中,仍有许多问题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和解决办法,有必要进一步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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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它不同于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调整缔约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保护缔约期间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实现合同的最大价值化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从司法层次看,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建立可使司法人员对于司法实践中的缔约过失情况的认定有统一的标准。但在理论界和实际操作中,仍有许多问题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和解决办法,有必要进一步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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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克诚 《西安文理学院学报》2003,18(4):12-13
《合同法》创设了完备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 ,弥补了法律的空白 ,为正确适用法律提供了依据。缔约过失责任是发生在合同尚未订立之前 ,合同订立或准备订立过程中 ,一方因过失或故意而致使另一方对该合同而产生的合理的信赖利益的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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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理论依据是诚实信用原则,其责任承担方式是损害赠偿,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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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华 《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学报》2005,19(2):24-26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通过签定合同谋求经济利益已成为人们的共识.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法>在"违约责任"的基础上又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凡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最终没有成立或者无效的,都要承担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以"诚实信用"原则为理论基础,以违反"先契约义务"且主观上有过失为构成要件,它的性质、构成要件、责任方式、赔偿范围等方面与违约责任以及其他民事侵权责任有着明显区别.尽管缔约过失责任是<合同法>的一大进步,但还需从立法角度并结合司法实践不断充实以至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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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论是由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的特殊责任制度。1861年耶林在其主编的《耶林学说年报》中指出:“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交易外的消极义务范畴,进入契约上的积极义务范畴。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的契约关系亦应包括在内。否则,契约交易将暴露于外,不受保护,契约一方当事人不免成为他方疏忽或不注意的牺牲品。”我国早期民事立法及《合同法》对此也作了一定的规定。但理论争议较大,缔约过失责任实践产生了一些歧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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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颖 《河北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1):35-36
我国《合同法》有关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规定存在不足之处,这导致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一直存在争议,本文针对此问题进行理论研究与探讨,以期对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完善有所启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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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一般在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才可能产生。但在合同有效时也有可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因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本质是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法律后果,在合同的有效时,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情形也可能存在,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也应存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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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强 《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10,29(6):52-57
缔约过失责任于1861年德国学者耶林提出后,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责任理论体系已相对成熟,对世界各国立法及学说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我国对这一制度已做出了较为全面的确认。缔约过失责任作为诚信原则在缔约阶段的具体体现,应适用于整个合同领域,并作为一般性责任原则存在,这对更全面保护缔约当事人的利益,更好规范社会经济秩序起到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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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浩 《贵州教育学院学报》2014,(2)
缔约过失责任理论发端于1861年,最先由著名法学家耶林提出。后德国、法国等国家和地区先后明文规定该制度,我国直到1999年通过新合同法才予以确立。从现有的《合同法》来看,我国立法者吸收、借鉴国外相关的立法经验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确立下来,从而弥补了我国民法领域的一项空白。但是,该制度在我国仍存在诸多不足,在完善立法时首先应当明确界定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同时还应将先合同义务明文规定,并给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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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颖 《辽宁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3):64-66
缔约过失责任起源于罗马责任法,一直以来成为立法者及学者讨论的一项独立的债权制度。它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文拟从缔约过失责任的特征、法律基础、构成要件以及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区别等几方面对缔约过失责任进行粗浅的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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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天保 《作文成功之路(高中版)》2014,(4):21-21
一、缔约过失责任概述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尽的先合同义务,而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撤销或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受损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缔约过失责任是缔结合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二,缔约过失责任是以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民事责任。第三,缔约过失责任保护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第四,缔约过失责任是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