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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著作财产权的本质权益是传播权,即控制向公众传播的利益.明确著作财产权的传播权基础,可以为划清著作财产权与个人使用之间的界线提供必要的参照.个人使用应采广叉的理解方式,视同私人使用,包括个人复制及个人演绎行为.同时,在对个人使用界定时,应强调使用者的非营利目的和使用的非公开范围.  相似文献   

2.
数字作品二手市场的兴起,对原本稳固的出版产业利益格局造成了冲击,引发了发行权用尽能否适用于网络环境的巨大争议.目前学界既有论述过于强调技术层面对发行权规范设计的影响,然而数字发行与实体发行在行为效果上并无本质区别,应当采取行为主义的立法模式,将发行权用尽适用于网络环境;针对由此引发的发行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冲突,应遵循利益平衡原则进行制度上的协调.未来司法解释应当致力于构建"作品利用行为"的裁判规则来避免发行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之间的交叉重合,将两项权利的控制范围重新进行划分.具体而言,发行权用尽的适用范围应扩张至网络环境,控制数字作品有偿下载行为,而信息网络传播权通过修正为"信息传播权"继续控制交互式传播行为.  相似文献   

3.
试论信息网络传播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著作权保护的方式就是赋予著作权人控制其作品传播的专有权利.在网络环境下,作品的传输不同于传统的印刷复制和广播、电视等,公众只是被动接受、单向传播的方式,而是双方互动的,公众可以自己选择时间和地点.由此便引出了如何让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有效地覆盖在网络传播上的问题.  相似文献   

4.
李杨 《中国出版》2012,(12):25-28
复制权成为著作财产权的基础性权利,一定意义上是由传统印刷技术限制下的特定历史条件所决定的。随着传播技术的迅猛发展,复制权受到强烈的冲击,正逐渐失去著作财产权的基础性地位和优势。从"传播"的内涵与著作财产权体系的结构划分出发,"传播"是著作权人实现利益回报的主要方式,著作财产权体系的权利基础应为控制作品"传播"所享有的利益——传播权。著作财产权体系简化后的"大传播权"设计,不仅有助于消弭公众因误解著作财产权而造成的逆反心理,同时又对社会公众逐渐认同、接受和遵守著作权法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  相似文献   

5.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问题及应对之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作权人有权在因特网上自行传播在法定许可范围内的作品,有权许可他人传播作品,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传播作品。由于我国网络信息纠纷多且网络状况复杂,理论界对相关问题的研究又相当缺乏,同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尚未出台,现实生活中信息网络传播侵权的事件仍时有发生,且花样不断翻新。  相似文献   

6.
擅自铸造数字作品非同质权益凭证(NFT数字作品)进行出售侵犯著作权人何种专有权利,理论上存在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两种不同的观点。NFT数字作品的出售虽然更接近于发行行为,但以发行权控制存在“无作品载体”的法律障碍;以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制虽然可以消除这个法律障碍,但是,一方面这个权利难以契合著作权人遭受的实际损害,也难以进一步控制非法铸造的NFT数字作品的转售行为;另一方面因为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难以适用,交易合同就可以任意阻碍合法铸造的NFT的转售和流通,这会带来更多的法律问题。将发行权的控制范围予以扩张解释后适用于NFT数字作品交易是更为合理的选择。  相似文献   

7.
NFT数字作品交易作为区块链技术与智能合约技术衍生出的一种新型商业模式,在丰富数字经济样态、促进文创产业发展等方面展现出独特价值。然而,如何界定NFT的法律属性,怎样有效规制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而擅自将其作品非同质代币化并进行出售的行为,成为著作权法领域亟待回应的问题。对此,应当将NFT视作访问作品的网络链接和法律上的访问权利凭证,出售擅自铸造的NFT数字作品的行为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间接侵权。与此同时,应在立法层面坚持发行权“作品载体所有权转移”之要件,在司法层面正确适用“向公众传播作品”要件和著作权侵权主观要件,以更好地治理NFT数字作品交易市场。  相似文献   

8.
邻接权又称作品传播者权,是指与著作权相邻近的权利。邻接权是在传播作品中产生的权利。作品创作出来后,需要在公众中传播,传播者在传播作品中也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这种劳动理所当然要受到法律的保护。邻接权与著作权密切相关,但又是独立于著作权之外的一种权利。在国际上,邻接权的保护主要见于《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即罗马公约)、《保护录音制品录制者防止被擅自复制公约》(即录音制品公约)和《关于播送由人造卫星传播载有节目的信号公约》(即卫星公约)。在我国,邻接权主要包含出版者的权利、表演者的权利…  相似文献   

9.
秦珂 《电子出版》2003,(6):21-23
透过版权制度三百年的运动轨迹,可以发现这样一条规律,即传播权随着技术的日新月异而不断演变,并在技术进步的过程中得到扩张。版权制度的诞生得益于印刷技术的发明使“知识公有制”对知识创新所造成的压抑的矛盾日益突出,从而有了对“知识公有制”进行变革,使知识创造者垄断对作品的复制和发行权利的必要性。此后,电子技术的出现与应用,使传播权又延及广播、电视、有线广播、卫星传输等领域。数字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使信息网络成为了作品传播的新渠道,如何使网络传播作品的行为受到传播权的规范,就自然成为版权制度必须解决的核心问题。  相似文献   

10.
版权与出版     
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性权、修改权、收回权等精神权利,以及授权或禁止他人以出版、复制、录制、表演、广播、展览、摄制影片等形式使用作品,并因他人使用而获得报酬的经济权利。版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它由民法和版权法确认和保护。出版是经过编排、加工,以书刊、音像制品等形式生产作品复制品的过程。它积累和传播科学文化,是一项重要的文化事业。出版是传播作品最古老的方式,在现有传播方式  相似文献   

11.
信息资源管理流程中公众的信息权利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研究公众信息权利涵义的基础上,从信息形成或处理者、信息内容持有者、信息用户三个不同角色人手,研究了不同角色背景中公众所应享有的信息权利内容.建议从信息财产所有权、归档与建档权、信息控制决定权、信息服务质量保障权、信息知情与获取权等方面系统建构公众的信息权利体系.参考文献9.  相似文献   

12.
音像版权是关于音像作品的知识产权,属于版权(或称著作权)当中的一种。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包括一系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如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其它权利。其中摄制权就是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  相似文献   

13.
最早设立出版者权的英联邦国家的版权法,以保护图书出版者在制作版本上的投资为目标.随着制版技术的发展,该权利的效力经历了从扩张到式微的转变.以保护出版者在制版上的投资为逻辑起点,出版者权应为图书、报刊出版者专有复制、发行以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版本的权利.进入21世纪,媒介融合纵深发展,新闻产品成为出版者与市场竞争主体利益争夺的焦点,欧陆国家因此设立了保护新闻产品的报刊出版者权.由于我国暂不存在该类利益纠纷,且没有有效的立法例可资借鉴,故暂不设立报刊出版者权为宜.  相似文献   

14.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属下重要的财产权能,是在计算机和互联网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知识产权作品衍生出的新权利。在古籍数字化大背景下,古籍数字资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逐渐受到关注。文章分析了古籍数字资源信息网络传播权中的法律要件以及面临的法律和现实困境,提出以立法行为人、服务提供行为人、著作权行为人视角推动立法实现权利保护、强化作品安全保护义务、实现经济权利重构的具体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15.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维护作者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在书面复制为唯一复制手段时,由掌握专有权利的出版者对作品进行传播和控制是可行的。就作曲家而言,一般情况是由出版者与作曲家签订协议,出版者由此获得对有关作品的专有权利。其不仅以书面形式复制作品,而且还可以授权他人公开演出该作品。由于这种演出是由数目有限的现场表演者进行,由出版者直接发放许可证与作家分享所得版税的作法是可行的。随着复制和传播技术的发展,作品的种类和使用作品的方式和途径越来越多,著作权人对作品的控制力越来越有限。世界上第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是1777年在法国成立的戏剧法律局,以后更名为“戏曲家和作曲家协会”。著作权集体管理全面发展始于1847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  相似文献   

16.
博物馆藏品的影像化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由此产生的影像资料也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但知识产权法对藏品影像资料只能提供弱保护,甚至在有些情况下不予保护。博物馆藏品影像化形成的数据库作为整体,可以受到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博物馆藏品的影像化一般不构成电影类作品,博物馆作为录像制作者,一般可对其录像资料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而不享有著作权法规定的全部权利。博物馆藏品的影像化一般不构成摄影作品,如果他人对该等照片再次进行复制、发行或者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则博物馆无权依据著作权法加以制止。这是博物馆藏品影像化蕴藏的巨大法律风险,应当采取措施适度降低风险。博物馆可以采用合同方式,制止合同相对人不当获取、传播影像资料;可以采用物理手段或者技术手段,增加再复制难度,降低再复制的商业价值;也可以适度控制投资规模,降低风险等级。  相似文献   

17.
在数字环境下,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网络设备的便捷化,作品的传播与使用广泛进入到“无形载体”的传播渠道,网络传播大有取代传统传播途径之势。这种新型的传播方式一方面给使用者带来了极大的便捷,另一方面也给版权人利益带来了极大的威胁。因此,一个崭新的课题即如何有效控制作品在网络上的传播以实现版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摆在了立法者面前。国际社会曾尝试利用传统版权概念中的复制权、发行权及传播权来解决此  相似文献   

18.
在数字环境下,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网络设备的便捷化,作品的传播与使用广泛进入到“无形载体”的传播渠道,网络传播大有取代传统传播途径之势。这种新型的传播方式一方面给使用者带来了极大的便捷,另一方面也给版权人利益带来了极大的威胁。因此,一个崭新的课题即如何有效控制作品在网络上的传播以实现版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摆在了立法者面前。国际社会曾尝试利用传统版权概念中的复制权、发行权及传播权来解决此  相似文献   

19.
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制度随着大众传播的发展,呈现出主体产生大众化、权利归属复杂化、作品信息数字化、权利内容技术化和侵犯形式多样化等特点。应对以上新特点,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对象应扩大到网络作品;客观行为中复制发行行为应注意新的形式;主体上还应当追究网络服务商的责任,但也要区别对待;主观上的营利应当区分直接营利方式和间接营利方式。  相似文献   

20.
美国为避免远程存储数字作品行为侵犯著作权,对其合法性进行了定性.以Cartoon Network LP v. CSC Holdings案为例,认为目前美国判断远程存储数字作品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主要看其能否适用著作权法"复制"或"公开表演权"之定义.这有其合理性,但仍存在定义界定不清、侵权类别区分不明和未圆满实现知识产权权利保护平衡三方面的缺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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