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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政府批准,上海市邮电管理局下发沪邮(88)31号,1988年5月5日起对挂号邮件和印刷品加收地方附加费,民包、纸包、500克及其以下印刷品每件0.10元,10元及其以上汇票每件0.15元,国内、国际挂号函件每件0.15元,500克以上印刷品每件0.20元,商包、国际包裹每件0.30元,邮政快件每件0.40元,特快专递每件2元。市局统一刻制橡塑戳具,印制专用凭证,下发各局所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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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据省府办公厅川办发(1988)66号,自1988年8月1日起,征收邮电建设附加费,给据邮件每件0.10元,商品包裹每件0.30元,印刷品500克以内0.05元、500-1000克0.10元、1000克以上0.20元。1990年7月31日停收后,1991年8月1日恢复征收,收费标准同前,但名称改为“邮政地方建设费”。1993年3月1日,据省物价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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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2月24日,河北省生产建设办公事、物价局、建设委员会、邮电管理局联合下(1993)18号《关于发展邮电通信收取邮电建设费的通知》,规定从1993年3月1日起全省征收邮电建设费,给据邮件每件2角,包件5kg以下每件5角,5kg以上每件1元。后又下规定,自同年10月18日起,县城以下民包、商包附加费减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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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物价局和邮电局于1991年3月24日联合发出通知,全区于1991年4月1日起收取邮电附加费: 印刷品和机要文件为每件2角,给据邮件包括信函、快件、挂刷为每件2角5分,民用包裹(含纸包)、电报、电汇为每件4角,特快传递为每件5角,商包为每件8角,汇款300元以下加收7角,300元以上加收1元2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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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11月14日,江西省物价局和邮电管理局联合发出(1992)赣价费字第181号、赣邮(1992)局字第534号《关于恢复收取邮政附加费的通知》,决定自1992年11月15日起恢复征收邮政附加费,给据邮件每件0.15元(机要邮件免征);商品包裹每件0.30元;印刷品每千克0.1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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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通城县开征邮政通信建设开发改制费的情况已见于2144,2196,2389页,笔者再作些补充。 湖北省鄂价费字(1992)265号的规定,通城县迟至3月6日执行,其收费标准中,进口汇款每件0.50元,出口汇款每件0.80元,其余各项收费与2144页所述相同。 通城县邮电局于1992年11月13日启用多种附加费戳记,笔者见到用于平信和挂号的戳记各一个(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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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是第一阶段全国没有征收邮政附加费的7个省区市之一,而在第二阶段,省邮电管理局也没有具体的规定,只由各地区邮电局自行征收。 一、汉中地区 地区物价局于1992年9月4日下发汉地价发(1992)110号《关于收取长途电话等五种业务邮电建设地方附加费的批复》,地区邮电局于9月15日开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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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背景 1992年7月,邮电部下发《关于邮电附加费问题的通知》,指出征收邮电附加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于是各省重新收取附加费。陕西安康地区邮电局报经地委、行署同意,会同地区物价局于1992年12月15日下发安邮联字(1992)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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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于1990年7月30日国内邮资调整时停收第一阶段邮政附加费,省邮电管理局于1992年8月31日发出《关于调整部分省内邮电附加费的通知》,决定自9月1日起重新收取邮政附加费,给据邮件每件0.20元,特快专递每件0.5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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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12月28日,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邮电管理局联合发出鄂价费字(1992)265号《关于开征邮政建设开发费的通知》,决定自1993年1月1日起,在全省执行。文件强调“根据国务院关于邮电附加费可以保留的指示精神,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的政策依据,征收邮政附加费,给据邮件每件0.30元;500克以上印刷品每500克0.3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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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于1988年6月1日起征邮政附加费,给据邮件每件、印刷品每千克0.10元,省邮电管理局统一颁用双联式签条,约128×44mm,左为存根,右为收据;名为省邮电印刷厂印制,但实际由多厂承印,不仅版式复杂,而且出现多种趣味品。笔者收集到的实物有:一.错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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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收集到1张湖北通城因“邮电通信建设开发、改制费未交,请来邮局交纳后再寄。”的退回批条。 1992年11月12日,通城县人民政府以“隽政发(1992)35号”文同意县邮电局和县物价局“上浮邮电资费”的意见,规定从11月1日起,信件(包括平信、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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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声信函业务,是用户将盒式录音磁带装在专用信封里,按挂号信函交寄的一项邮政业务。最先开办国内有声信函业务的是天津市邮电局,于1987年1月15日开办。北京市邮电局于1987年3月1日开办,其他一些地方邮电局也相继开办过此项业务。国内有声信函的邮寄费为各省市邮电管理局自行规定,寄外埠邮费在0.8元至1元之间。有声信函业务使用范围并不广,且邮局仅在20世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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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自1993年1月1日开始征收邮政开发费,给据邮件及500克以上的印刷品每件收取0.30元。此后在对地县级邮电开发费清理、整顿的基础上,根据各地的经济水平,重新审定了双重征收的标准,要求从1994年11月1日起执行,于是各市、县最低每件收0.30元,最高为0.6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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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12月28日,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邮电管理局联合下发“鄂价费字(92)265号”文件,规定从1993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对给据邮件收取邮政建设开发费,每件0.3元。沙市邮局为此印制了专用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