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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立新 《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2):32-34
《物权法》将善意取得作为取得所有权的特殊方式,但对赃物转让的受让人能否适用没有直接规定。对赃物转让原则上应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应明确在例外情况下可能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则。 相似文献
2.
赵胜营 《南宁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22(4):73-75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有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维护正常的商品交换。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尚未在整体上实现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化,动产善意取得法律构成要件应当包括让与人要件、受让人要件及标的物要件等。其法律效果主要发生在原所有权人、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 相似文献
3.
任小兴 《内江师范学院学报》2014,(3):45-49
我国物权法未明确规定盗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其他不同法律部门对此规定不一,造成法律适用上的困难。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存在合理性。在我国今后的立法完善中应明确规定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4.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维护交易安全.中国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只散见于司法解释,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对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的理论探讨,提出善意取得制度由6个要件构成:善意取得制度的客体要件;第三人取得财产时必须具有善意;受让人须通过有偿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受让人须实际占有由让与人转移占有的动产;让与人须为无处分权人;让与人须为动产的占有人. 相似文献
5.
毛萍萍 《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2(Z1):42-44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其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财产交易的动态安全,维护交易活动中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最终达到维护正常交易活动和正常交易秩序的目的;其构成要件应包括让与人须为财产的占有人,且受让人须实际占有让与财产,它也适用于不动产交易. 相似文献
6.
Cheng Si-jin 《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5,(4)
善意取得制度作为民法学中极为重要的一个制度,是物的所有权及其他权利的一种特殊取得原因。随着我国物权法的出台,在我国形成了"四要件"的通说。本文首先介绍善意取得制度的内涵及其立法目的,解读《物权法》得出其四方面构成要件,介绍我国有关善意取得的其他规定。继而本文在对一些特殊动产的善意取得适用方面,本文认为须经登记才能转让所有权的动产,其适用善意取得应参照不动产,赃物、遗失物应则与一般动产一样适用善意取得,而禁止流通的动产以及具有特殊性质的动产则不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7.
刘丽伟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4,9(3):29-30
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是合理的,但这只是从整体上所做出的判断,不能绝对化,应有一定的限制或例外:货币及无记名有价证券印使为盗赃,也适用善意取得;以公开拍卖方式或在公开交易市场受让的赃物,应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对于所有权人的返还请求权设定一定的期限限制。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许多国家的刑事司法政策由原来的以犯罪人为中心,逐步转化为强调被害人与被告人权利的平衡,并不断加强了对被害人的权益的保护.然而在司法机关打击犯罪,惩罚犯罪分子,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却造成了另一个群体—赃物善意受让人合法权益的损害,这种情况在财产犯罪中显得尤为突出.本文从赃物善意受让人的现实困境出发,提出司法机关应依法彻底追缴犯罪嫌疑人的非法财产最大限度挽回被害人的损失,但与此同时也应通过相关立法确立赃物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从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9.
在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中,受让人为善意是必不可少的要件,我国物权法对此作了规定,但受让人的善意标准问题,物权法采取了回避的态度。本文分析了主观善意和客观善意标准的不足,认为主观善意与客观善意相结合的善意判断标准才是科学的善意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10.
钱玉林 《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4)
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旨在保护善意受让人,以增强票据在流通和使用上的安全性,其构成要件有四:须从无权利人取得票据;须依票据法的转让方法取得票据;须基于善意而取得;须付出相应的对价。适用善意取得时要注意四点:一是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表现为受让人原始取得票据权利,而不继受票据证与人的权利瑕疵;二是受让人能够依背书连续证明自已为合法持票人;三是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应以有效成立的票据为前提;四是要注意票据善意取得与票据抗辩的限制的区别 相似文献
11.
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尚未建立完整的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为:第三人受让财产时应出于善意,并以取得谊动产所有权为目的;受让人有偿受让财产;转让人系合法占有人;转让合同应符合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12.
13.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物权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物权法》第一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创新性地将传统的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不动产领域。《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较少,有些要件规定不太合理。《物权法》应规定赃物的善意取得,明确遗失物的善意取得规定,不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作为构成要件,应对无权处分及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作出规定,应将其他物权善意取得的规定具体化,还可以规定债权的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14.
论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汪世虎 《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29(6):61-65
票据权利是一种证券性债权,与民法上的一般债权相比,更强调权利的可转让性和交易安全,因而善意取得制度在票据法领域具有更大的适用空间。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既然是以牺牲原权利人的利益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就必须具备必须以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法取得票据、必须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受让人受让时须无恶意或重大过失以及已付出合理的(相当的)对价等要件。持票人持有票据如具备这四个要件,即构成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同时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15.
16.
鲁峥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17(1):19-20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善意取得制度作了规定.但范围较小且在使用要件上也不十分明确。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主要依据是保护交易安全即动产的安全。善意取得必须具备严格的条件。善意取得会发生善意受让人取得财产所有权,而权利人丧失所有权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17.
刘福霞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15(2):51-53
关于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我国现行民法虽未作出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已承认了赃物可有条件地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虽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出现过犹豫和反复,并存在诸多不够完善的地方,却填补了我国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空白。 相似文献
18.
陈寒冰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05,22(6):84-86
善意取得作为当代民法上一项重要制度,是在日尔曼法"以手护手"原则的基础上又吸纳了罗马法取得时效制度,从而得以产生发展起来.该制度存在的合理性依据在于,动产占有的公信力和交易秩序整体保护高于个人权利保护的法律理念.善意取得的法律构成要素主要包括:受让人取得财产是出于善意;转让人必须为无权处分财产的人;取得的财产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取得的方式须通过交易,有偿获得;无权处分人对于其非法转让财产的占有,须基于原所有人的意思.善意取得的后果,是原所有人丧失了对动产的一切权利,善意受让人成为动产新的主人. 相似文献
19.
《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7,(8)
善意取得制度是我国法学界一个重点的研究命题,近些年来一直受到学者们的广泛关注。2015年我国《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的颁布,多项条文对善意取得制度进行了规定,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得以进一步的细化。然而我国善意取得制度在遗失物、盗赃物适用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认定标准上存在的不足,依然需要我们予以讨论和完善。 相似文献
20.
陈璞 《山西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08,(6):74-76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对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文义上没有区分受让人主观善意;逻辑上存在概念不周延和矛盾的问题;制度功能上并没有真正平衡原权利人与善意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对于交易安全保护的目的也没有彻底实现。结合国外立法的经验,我国立法应承认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