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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法根据申请人的身份,将发明创造分为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两类。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在专利事业20多年的发展历史上,国内非职务专利申请一直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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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创造及专利权归属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职务发明创造的完成主体是职务发明人。它是发明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体现了单位与发明人两方面的意志。我国现行《专利法》以“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作为职务发明创造的判定标准不合理:把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只赋予单位所有的规定也不符合公平原则。笔者认为,对于职工“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非单位交付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一般应确认为是非职务发明创造;而对于职工“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应确认其专利权归单位和发明人共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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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广大发明人、设计人积极从事职务发明创造,我国于1984年3月12日颁布的专利法第16条规定:“专利权的所有单位或者持有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其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章对奖励项目和标准等又作了进一步具体规定。就奖励标准而言,有如下规定: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2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50元;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每年应当从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得税后利润中提取0.5%—2%,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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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技论坛》2020,(4)
本文以职务发明权属的变革为探讨中心,借由奖励导向与权利导向的叙事勾勒新中国70年职务发明制度的发展历程。主要结论有:改革开放前30年,职务发明人曾享有意思自治,可以决定职务发明专利的权属,并能获得相应奖励,而后的时事变更导致专利制度形同虚设,职务发明奖励也荡然无存;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科技体制改革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职务发明制度逐步恢复,发明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专利权,发明人的权利主体地位获得法律认可,科技体制的变革、专利制度的完善、专利政策的推动和对创新的激励是促进新中国职务发明权属变革的动力。当今,《职务发明条例(草案)》仍存在职务发明人权益缺乏有力保障、单位的责任过轻等弊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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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人的高等学校,应该及时有效地利用职务发明创造专利,充分发挥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经济效益,保证国有资产的有效增值。高等学校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利用形式,主要有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专有权和转让专利使用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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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明人和所在单位未事先约定职务发明报酬时,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规定,单位应从"自己实施专利所获得的营业利润中"或从"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获得的许可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但由于当事人未举证成功导致无法确定涉案专利报酬的计算基数时,法院如何裁量职务发明报酬的给付金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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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是实现职务发明创造转化和实施运用的有效激励手段。《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对此予以了明确。作为职务发明人智力成果的价值体现和促进职务发明人推动发明创造成果转化的制度激励,职务发明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具有正当性。但是,有限的“约定优先”、“合理性”标准的模糊对待、国有资产法律法规的限制性规定、职务发明相关权利的杂糅处理和单位知识产权运营能力的不足对职务发明人实现创新收益分享形成掣肘。实现职务发明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首先应明确“合理性”的判断标准,即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上根据职务发明人的创造性贡献程度和职务发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确认收益分享的合理限度。其次,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作为一项“权利束”,应将其分而处之,明晰各参与主体间的权利边界。再次,应优化国有资产属性的职务发明创造的管理体制,探索建立以科技法律制度为核心,兼容其他各部门法律法规的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复次,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应鼓励单位与职务发明人之间通过约定分享收益。最后,实现单位与职务发明人的互利共赢还需要提升单位的知识产权运营能力,以实现职务发明成果的转化利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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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的界定及其专利权归属一直是理论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基于我国专利发展现状,根据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效率与公平的价值目标及其实现机制,提出了重构我国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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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技论坛》2019,(7)
以某大学为代表的"职务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和《〈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对职务发明制度的修改,试图通过权利归属的重构促进职务发明转化。从鼓励创造说、财产分配说发展形成的职务发明制度理论——利益平衡说,强调发明人与社会利益平衡。以此为基础进一步发展形成的"新利益平衡说",强调以鼓励创造为职务发明制度的价值本源,区分职务发明创新与转化的源流关系;关注单位与发明人等权利人间以及权利使用人和社会权益间平衡,以鼓励创造与转化协同为价值目标。本文认为职务发明制度再改革和《专利法》第6条职务发明制度修改应当依照新利益平衡理论,协同激励创造与转化,配置位阶明晰的权利归属、权能行使、权益分享,并完善相应的规则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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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投资主体的性质为标准,对职务发明的权属规则进行差异化设计,在公共机构和盈利机构中实行不同的职务发明权属规则,是合理配置职务发明权利的有效手段。公共资助的职务发明权属规则应当以促进技术的转化运用和发挥创新成果的社会效应为原则,并以发明报告机制的引入和成果转化机制的改进为基础进行拟定;企业资助的职务发明权属规则应当以经济收益最大化和保障雇员发明人合法权利为原则,并以约定权属的扩张和雇员奖酬的完善为基础进行创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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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务发明与相关专利报酬:
根据《专利法》规定,职务发明是指发明人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一般有以下四种情况:发明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虽然与发明人的本职工作无关,但是属于在执行单位交付的其他任务时所做出的发明创造;主要依靠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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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职务发明人的署名权被侵犯、职务发明人无奖无酬、有奖无酬、企业职务发明制度不规范等情况屡见不鲜。职务发明纠纷多发于权属和奖酬,纠纷多与劳动用工有关,发明人权益难以保障。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职务发明条例草案》中有关于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的规定,行政执法的主动性让权利人比较快捷方便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公权力在阳光下行使也不会加重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负担。建议修改条例中的个别条款,列明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救济途径,增加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规定,力求在保护职务发明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在职务发明人的权益和单位的权益之间取得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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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有的专利制度缺陷造成了诸多职务与非职务专利权属纠纷目前,现有的《专利法》关于职务发明创造界限的规定,既有职务发明创造涵盖范围过宽的问题,也有难以区分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困难。因而,造成了诸多专利权属纠纷。1.本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却申请了个人非职务发明专利。照现有《专利法》的规定,有些职务发明者,将本属于职务发明的创造成果,却以个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爱人、子女、兄弟、姐妹甚至父母、岳父母的名义,申请了个人非职务发明专利,给日后的专利权属纠纷留下了隐患。2.单位同意将职务发明创造让渡于职务发明者个人,申请非职务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