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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所谓专利权用尽,是指专利权人在经其许可的专利产品首次售出后,买受人对该产品的处理将完全或部分不受专利权人的控制,即专利权人在该售出产品上主张专利法所授予的权利时将会受到一定的限制.规定专利权用尽原则的理由是:(1)专利权人通过实施其专利,包括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上述行为后,即已获取了利益,其专利权已经实现;(2)如果在该产品被合法制造、进口并予以售出以后,专利权人仍可以对该产品享有权利,将不利于专利产品的流通和利用,从而对产业进步及科技发展造成损害,有违专利立法本意.  相似文献   

2.
四、权利用尽抗辩 权利用尽抗辩系针对销售商所设立的抗辩理由,系指商标权人在将商品投入到市场流通中后,该商品的购买者将该商品再行转售时,无须得到商标权人的许可。依据用尽的地域不同,权利用尽抗辩存在两种情形:国内用尽;国际用尽。  相似文献   

3.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第20号指导案例涉及对临时保护期内获得的产品是否应给予其在专利授权后的实施行为权利用尽的待遇。对此问题判旨指出: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制造、销售、进口被诉专利侵权的产品,其后续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行为亦不构成侵权。不同于先用权的立法宗旨,对于临时保护期内生产的产品设置授权后的权利用尽可能导致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因此,应当更为审慎地评估第20号指导案例可能产生的影响。  相似文献   

4.
专利保护范围是由权利要求界定的。在申请专利的时候,申请人应当将自己要求保护的发明点记载于权利要求书中,而在发生侵权纠纷的时候,法院也会依据权利要求界定专利保护的范围,进而认定被控侵权的产品或者方法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专利。在"岛野诉日聘"一案中,原告专利的技术特征主要有两个,自行车后支架的延伸部分,以及将换挡器安装于延伸部分之上。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认为,被告虽然生产和销售了类似于换挡器的"后拨链器",但没有将"后拨链器"安装于自行车后支架上,因而没有侵犯原告的专利权。但最高人民法院则认为,被告生产和销售的"后拨链器",其唯一的用途就是安装在自行车后支架上,因而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认定某一零部件的唯一或者主要用途是侵权性使用,进而认定被告侵权,是本判决的突出亮点。  相似文献   

5.
现有技术抗辩和无效宣告请求是被控侵权人对抗专利侵权指控的重要手段,要想发挥好这两种制度的功能,需要对二者之间的差异有更深入的了解。首先,二者的立法目的有较大区别,无效宣告制度兼有专利侵权抗辩和提高授权专利质量两大功能,且其法律价值更侧重于弥补专利授权制度的不足;相对而言,现有技术抗辩的基本目的是为了给使用现有技术的被控侵权人以抗辩手段。其次,两种制度在适用的主体、提出的时机和实体的要求上面也有较大差异。  相似文献   

6.
从广义上说,在先专利技术属于公知技术的范畴,在先专利抗辩是指:被控侵权行为人以自己使用的技术是在先专利中的技术,或者接近于该在先专利中的技术为由,抗辩专利权人的侵权指控,以最终否定专利侵权指控。目前司  相似文献   

7.
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2011年8月15日就John Wiley & Sons Inc.V.Kirtsaeng案作出判决,以国外印制的作品不能适用权利用尽原则,判定被告在美国销售其在国外购买的教科书侵犯了版权所有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8.
国内专利诉讼司法实践表明,在越来越多的侵权诉讼中,对于被告而言,除了从证明侵权行为不存在的角度提出抗辩之外,还可以使用一种特殊的抗辩,即提出宣告原告专利无效的请求.实践中,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伴随着一起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而被被告用来作为与专利权人进行抗衡的特殊武器.  相似文献   

9.
<正>专利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人除了主张自己实施的行为对象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外,还经常采用现有技术/设计抗辩进行不侵权抗辩,本文将结合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和2010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  相似文献   

10.
本文以一篇新闻中报道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WCDMA标准必要专利案为引子,引出一种观点:原告的专利纳入标准,被告的产品符合或应当符合该标准,则必然侵犯了原告纳入该标准的专利权.如果法院认同该观点,则可以径行作出判决,并将大大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降低了证明标准.结合国内外几起典型的案例分析专利侵权诉讼案件涉及标准时的举证责任的情况,得出以下两个观点:①不应简单的以被控产品符合标准,专利纳入标准而直接推定产品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②当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标准的范围,同时标准落入专利权的范围时,才可以推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相似文献   

11.
药用化合物生产方法专利侵权诉讼的管辖确定 专利侵权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方法专利而言,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销售行为地,也属于侵权行为地.实践中,方法专利侵权诉讼的原告,在起诉时通常会把相关产品的销售商列为共同被告,进而选择销售行为地的法院进行管辖.  相似文献   

12.
本文叙述的是境外CT公司诉HF公司侵犯其专利权,以及HF公司抗辩的过程。我所在接受HF公司的委托后,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均为功能性技术特征,被控侵权产品的相应技术特征与其既不相同也不等同,理应不构成侵权。经过审理,法院认定涉案专利的大部分技术特征为功能性技术特征,判决被控侵权产品的主要部件与涉案专利既不相同也不等同,HF公司稍加改动即可规避侵权,故本案形负实胜。本文,笔者比较详细地叙述了该专利侵权纠纷的代理思路、诉讼策略,及判决结果。  相似文献   

13.
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有哪些?法院对这些行为又是如何认定的?被告在侵权诉讼中又能以哪些理由提出抗辩?这些都是众多企业和个人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中普遍关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4.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和原告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在法院判决之前,谁是谁非尚无定论。被告可以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对原告诉讼中的请求进行抗辩,并引用证据予以证明,以达到部分或全部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目的。被告应以积极的态度参与诉讼程序,运用法律所允许的方式和手段澄清事实和阐述理由,摆脱被动状况。被告的诉讼策略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一)检索专利文献,弄清原告专利权的法律状况被告收到诉状后,不必惊煌失措,应鉴别事实,利用检索,迅速查清原告专利的法律状况,做到胸中有数。被告可以搜集与该专利技术有关的技术资料和…  相似文献   

15.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现有技术抗辩与现有设计抗辩制度,但由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对现有技术、现有设计与抵触申请的概念作了明确区分,因此,排除了抵触申请作为专利侵权抗辩事由。行政与司法的意见与实践对此亦有分歧。从现有技术抗辩和现有设计抗辩的独立价值出发,在专利侵权抗辩中,"现有技术、现有设计"并不应当严格限定为"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侵权诉讼法院对抵触申请作为专利侵权抗辩事由的审查并不会超越其职权范围。因此,应当允许抵触申请以参照适用现有技术抗辩、现有设计抗辩的方式作为专利侵权抗辩事由。  相似文献   

16.
为充分发挥产品的功能,购买者或第三方再制造商往往会针对产品采取修理、改造以及再制造等措施,实际上成为了"生产者"的角色。对专利产品进行一定程度的修理符合专利的"权利用尽"原则,不形成对专利产品新的制造。为促进再制造产业的发展,需要兼顾权利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应坚持防止专利权滥用的原则,对专利产品的正常维修与非法再制造行为进行合理区分,并综合市场因素、专利产品自身特点以及维修技术难度等方面来进行侵权辨析。最后在侵权辨析的基础上提出合理、有效的授权许可策略。  相似文献   

17.
伴随着商业竞争的加剧,专利侵权诉讼也呈现出高发趋势。很多方法专利侵权案件中,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专利方法的"使用"往往成为案件的争议点所在。本文针对方法专利侵权中的"使用",首先结合相关案例介绍当前对于"使用"的通常理解,并指出此种理解的问题所在;其次,从语言学的角度,阐述"使用"不应被局限为仅是"执行";最后,结合专利权的法律属性以及民法的权利理论,论述"将方法复制、应用于硬件产品"上也属于"使用其专利方法"的一种具体形态。  相似文献   

18.
令人瞩目的LG电子诉台湾廣达(Quanta)公司的专利侵权案终於在今年6月作出最终判决。在该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对传统的权利用尽原则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判定:1即使是产品的出售行为,也会导致专利方法的权利用尽;2.即使是带有明确条件的销售或许可行为。也可能导致专利权利用尽。该案判决将对专利许可合同的撰写方式产生深远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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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跃龙 《知识窗》2011,(6X):80-80
<正>一、奥特曼玩具纠纷案例引发的思考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奥特曼》动漫作品中"超人泰罗""超人之母"等动漫角色的形象生产了动漫玩具,并取得了外观设计专利权,而南京两大型商场在没有得到授权的情况下,擅自生产了该产品。因此,锐视公司以南京两家大型商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随后,南京市中级法院认定南京两家大型商场侵犯了权利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并判处两家商场立即停止销售侵权玩具,并分别赔偿锐视公司经济损失。  相似文献   

20.
由于我国的专利确权纠纷解决机制承袭了德国的二元制体系,法院在瑕疵专利的侵权诉讼中无法对涉案专利的效力问题作出认定,导致现有救济模式的适用范围受限且救济成本较高,影响了诉讼效率与公平。为探究专利侵权诉讼中瑕疵专利的司法优化路径,引入以权利抗辩为核心的专利无效抗辩权,以公定力理论对行政确认行为在民事侵权诉讼的柔性限制、权利抗辩对请求权效力问题的回避,以及民事诉讼中将行政确权行为作为优势证据来论述专利无效抗辩权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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