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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不适用等同侵权的理由
(一)等同原则的本原探究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2条的定义,等同原则,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技术特征经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相比,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经过分析可以认定两者是相等同的技术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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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2条规定:“等同原则,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技术特征经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相比,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经过分析可以认定两者是相等同的技术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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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解某某以青岛H公司的一种手机(以下简称"被控侵权产品")侵犯其"手机自动隐形拨号报失的实现方法"发明专利权为由,将H公司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H公司认为,原告在涉案专利审批阶段,为了使涉案专利克服审查员所指出创造性方面的缺陷而获得授权通过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书面形式对其涉案专利保护范围进行了部分限定和放弃,因此,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不允许将其已经限制和放弃保护的部分再重新纳入其保护范围,即应当禁止权利人反悔。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解某某于2001年12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手机自动隐形拨号报失的实现方法"的发明专利,该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向解某某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认为解某某发明专利申请中的权利要求不具备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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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诉讼过程中,等同原则的适用越来越普遍.作为等同原则发源地的美国.奉行权利要求的范围为“周边限定”,认为等同原则是基于相应的特征比较下的等同。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如德国,曾经采用“中心限定”,如果被控侵权物与专利权利要求相比,符合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则也认为是“等同”,显然,这样的“等同”是技术方案之间的等同,属于“整体等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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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相对于专利直接侵权行为而言。专利间接侵权概念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保护专利权的实际需要。在实践中,有时行为人为了逃避专利侵权责任,并不完全实现权利要求中所限定的每一项技术特征,而只实现权利要求中的一部分技术特征,或者由多个行为人共同实现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根据专利侵权判断的全面覆盖原则,如果被控侵权物没有覆盖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或等同特征,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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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需要专利鉴定工作
在我国进行实用新型专利或发明专利侵权诉讼.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是否与专利必要技术特征相同是判断原告是否能够胜诉的重要因素.但这一判断过程的技术性往往非常强.一般情况下,法院承办法官并不具有解决上述问题的能力。一方面,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有赖于对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准确理解,其中涉及的技术术语、机械结构、电路设计、化学方程式等专业知识不可能为一般法官所精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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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控侵权的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特征都是本领域普遍知晓的,而社会公众认为专利权人的选择排除了被控侵权的特征,认定二者属于等同特征会有损社会公众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确定性和可预见性的依赖。这种方法类似于美国的"损坏权利要求原则"。"损坏权利要求原则"并不是等同原则的例外,适用时应慎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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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同原则作为专利侵权判定原则,一经问世就备受争议。即使是在专利大国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於如何适用等同原则进行专利侵权判定,看法也经常摇摆不定。其中原因之一,在於法官认定等同侵权时,较多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增加了判案的不确定因素。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中国法院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运用等同原则审理专利案件。在等同原则的适用中,需要在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和保护公众利益之间寻求耳衡。本文试从一起被列为2004年浙江省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的元大金属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诉天旗运动用品(宁波)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入手,探讨等同原则的适用范围与合理的限制,以期更加准确地理解专利保护制度,真正做到在保护专利权人权益的同时。又不侵害公众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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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8月第2次修改以后的《专利法》草案第57条第2款中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2008年12月《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后,该条款调整为第61条第1款,但文字表述完全一致。根据该规定,如果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被控侵权人制造的产品与依照专利方法制造的新产品是相同的产品,法律就推定被控侵权入使用专利方法制造了与新产品相同的产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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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一篇新闻中报道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WCDMA标准必要专利案为引子,引出一种观点:原告的专利纳入标准,被告的产品符合或应当符合该标准,则必然侵犯了原告纳入该标准的专利权.如果法院认同该观点,则可以径行作出判决,并将大大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降低了证明标准.结合国内外几起典型的案例分析专利侵权诉讼案件涉及标准时的举证责任的情况,得出以下两个观点:①不应简单的以被控产品符合标准,专利纳入标准而直接推定产品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②当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标准的范围,同时标准落入专利权的范围时,才可以推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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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产的“Bolar例外”——评中国首例“Bolar例外”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6年末,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三共株式会社、上海三共制药有限公司诉北京万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万生药业)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以下简称“三共株式会社案”)作出一审判决,被业界认为是中国首例“Bolar例外”的判例,因为法院认为“虽然被告万生公司为实现进行临床试验和申请生产许可的目的使用涉案专利方法制造了涉案药品,但其制造行为是为了满足国家相关部门对於药品注册行政审批的需要,以检验其生产的涉案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鉴於被告万生公司的制造涉案药品的行为并非直接以销售为目的,不属於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所规定的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专利的行为,故本院认定被告万生公司的涉案行为不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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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主体实施外观设计专利存在于图形用户界面设计领域,特别是其在软件领域的应用。其特征表现为提供者并不直接实施专利,提供行为本身难以落入专利权控制范围。由于现行立法司法体系重产品、轻设计的保护模式,设计上对产品载体的要素比较以及被控侵权人提供软件行为的定性使得多主体实施外观设计侵权难以受到专利法保护。通过案例考察与比较法研究,司法实践应将涉案专利产品类别认定为“软件+产品载体”,设计要素比较上重视设计本身带来的综合视觉效果,并通过移植重构的“不可替代的实质性作用”规则对多主体实施外观设计侵权进行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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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与日本专利侵权诉讼中的禁止反悔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禁止反悔原则的基本作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如果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以字面含义相同的方式覆盖了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就构成相同侵权.相同侵权在美国被称为字面侵权(literal infringement).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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