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环境侵权概念的界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从侵权主体、致害原因、受害主体、侵害客体等七个方面把环境侵权界定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和国家因过失或无过失的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侵害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单位的财产权、人格权或环境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2.
网络的发展必然对传统的知识产权问题产生质疑。网络知识产权是指在网络环境下,人们就其智力创造的具有创新性的数字信息成果依法享有专有的排他的支配权。其特征为:保护对象是有形或无形的数字信息;是权利人所享有的专有的排他的权利。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的形式表现为:擅自下载他人的作品;擅自使用他人的网页,擅自破解权利人保护作品采取的技术措施;侵害域名权;侵害与网络有关的技术发明等。对侵权责任承担的确定,应以是否实际造成权利人的损失和权利人是否要求承担责任为基础,必须有责任豁免的例外规定。保护网络知识产权应加强技术防御与保护设施;加强立法与加大司法力度;加强行政管理。  相似文献   

3.
网络知识产权的特征及其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网络的发展必然对传统的知识产权问题产生质疑。网络知识产权是指在网络环境下,人们就其智力创造的具有创新性的数字信息成果依法享有专有的排他的支配权。其特征为:保护对象是有形或无形的数字信息;是权利人所享有的专有的排他的权利。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的形式表现为:擅自下载他人的作品;擅自使用他人的网页,擅自破解权利人保护作品采取的技术措施;侵害域名权;侵害与网络有关的技术发明等。对侵权责任承担的确定,应以是否实际造成权利人的损失和权利人是否要求承担责任为基础,必须有责任豁免的例外规定。保护网络知识产权应加强技术防御与保护设施;加强立法与加大司法力度;加强行政管理。  相似文献   

4.
网络技术的成熟使个人信息被非法获取和使用的行为更具隐蔽性.我国现有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规范存在碎片化、利益界定不清晰等不足,与侵犯个人信息最相关的侵权责任法对认定侵犯个人信息的责任适用一般侵权责任规则,难以全面规制网络环境下新出现的侵害行为,难以厘清多个行为人场合下的复杂因果关系.对侵犯个人信息的责任构成要件要依据侵犯个...  相似文献   

5.
谢飞 《华章》2011,(35)
大众传媒的发展对人格权的挑战主要表现在人格权与舆论监督的关系方面.舆论监督是舆论界(主要是指新闻界)利用传播媒介发表各种意见或言论,对社会的政治和文化生活进行批评、实行监督的权利.但是从法律角度来说,我们不得不面对一系列问题,比如,在涉及新闻侵害人格权的情况下,是否需要构建一套独立的新闻侵权制度;在人格权与言论自由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是否需要设立对言论自由进行倾斜保护的规则;对于新闻侵权的责任,是否应当由特殊的规则.宗旨,大众传媒对人格权制度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挑战,我国人格权法应当适应这一发展,通过理论发展和完善的制度建设对之进行合理的回应.另外,人格权商品化的问题也越来越引起法律学者的注意.  相似文献   

6.
教师的侵权是指依法履行教育教学权的教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或学生管理工作中,因过错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并给受教育者造成了损害的行为。按照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类型,教师侵权可分为教师侵害人格权、教师侵害名誉权、教师侵害隐私权、教师侵生命健康权、教师侵害受教育权五个方面。  相似文献   

7.
在环境侵权中,侵害排除是比起损害赔偿更为重要的救济方式。我国学界对于侵害排除应当纳入绝对权请求权还是作为侵权责任的一种形式以及《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与《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之间的异同存在争议。但是本文认为,环境侵权中侵害排除之法理的研究应该将重点放在其法理根据以及要件(判断框架)的研究上。为此,可以借鉴日本的学说,将侵害法益分为生命健康等核心权利和除此之外的利益,并根据法益的不同而分别设定不同的判断框架。  相似文献   

8.
何松 《池州师专学报》2002,16(4):44-44,78
侵害人格权民事责任构成是判断人格权是否受到侵害及行为人是否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理论依据。侵害人格权民事责任构成,应包括民事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  相似文献   

9.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演变经历了三个阶段,现代意义上的精神损害包括对物质性人格权的侵害和精神性人格权的侵害.为顺应社会发展及法律进步之需要,我国法律全面地将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特定财产权、身份权及所有的人格权,包括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在我国精神损害仅限于侵权而不适用于违约,然而在实践中,违约行为极有可能给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甚至会造成很大的精神损害.因此,对于是否有必要将精神损害引入违约责任中,应参照各国立法谨慎选择.  相似文献   

10.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是民法典规定的一种新型人格权益,其受到侵害造成精神损害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在当前的规则下,个人信息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应该是民法典第1 183条还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颇有争议。侵犯个人信息权益的主体分为个人信息处理者和非个人信息处理者,此两类主体实施侵权所适用的责任规则不同,非个人信息处理者侵权中权利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应该适用民法典第1 183条,而个人信息处理者侵权中权利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应该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同时,也应该适用不同的规则计算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相似文献   

11.
浅议环境人格权及其民法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环境人格权是环境保护吁求在人格权法中的反映。传统人格权法不利于保护公民的环境利益,民法应当规定环境人格权,确认侵害环境人格权的行为为侵权行为,并采取传统民事救济手段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方法保护环境人格权。  相似文献   

12.
环境侵权是因行为人污染环境造成他人财产权、人格权以及环境权受到损害,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环境侵权法律救济是环境法和民法都非常关注的重大问题。同一般民事侵权相比,环境侵权有自己的特殊性,因此,环境侵权法律救济也应有自己的特殊理念。从有效救济和全面考虑的思路出发,环境侵权法律救济的基本理念应确立为:环境(权利)保护与经济发展之兼顾;受害人保护之适度倾斜;事先救济与事后救济之并重;个人责任与社会责任之结合。  相似文献   

13.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在给人类带来快捷便利的同时,也使网络作品的知识产权受到了严重侵害,网络侵权已成为著作权侵权案的重灾区。网络著作权应充分利用现行法律法规进行保护;构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明确网络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同时,网络著作权人还可以采取控制接触作品、控制使用作品、保证支付报酬等技术措施,从而保证网络著作权不受侵害。  相似文献   

14.
长期以来,停止侵害的救济方式被认为是判定专利侵权后的当然结果。但是,我国专利法领域中的侵权责任不同于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侵权责任,并不仅仅把侵权行为视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侵权责任也不仅包括损害赔偿。因而,停止侵害请求权不宜被视为一种绝对权的请求权,而应当基于侵权责任产生。美国法“永久禁令”制度的变迁为我们提供了一条新的思路,在限制停止侵害救济当然适用的基础上,重构我国专利法中的停止侵害制度。  相似文献   

15.
随着社会的发展,网络成为人们越来越青睐的一种高效信息传播方式,同时网络的全球性、虚拟性和非中心化也使得传统的著作权保护制度面临新的挑战。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侵权出现新的内容:侵权形式多样化,原被告身份如何确定,侵权案件如何管辖等,这些都给传统的著作权制度带来了新的挑战。其中一个核心问题就是作为网络中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问题。由于此问题涉及面广、敏感性强,学界争论颇为激烈,国际上尚未达成共识,我国更是大面积空白。本文试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作浅显研究,为法律理论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6.
近现代民法典人格权部分的流变与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现代民法典人格权部分的演变可以给我们如下启示:具体人格权的类型逐步增多;人格权绝对的非财产权向具有一定的财产性转化;人格权的保护方法逐渐形成人格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双重保护机制;应该在民法典中确立一般人格权制度;人格权立法从分散形式逐步达到完整形式;应当增加关于“人格权的限制”的一般规定和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17.
与大陆法系将侵权责任仅视为损害赔偿责任不同,我国法律上的侵权责任是以损害赔偿责任为主,其他民事责任方式为辅;我国侵权责任的概念,涵盖了大陆法系中侵权责任与物上请求权两个概念。物权请求权是从权利人的角度出发阐述物权保护的方式,是原物权人在物权遭受侵害后而获得的救济权。侵权责任是从侵权行为人的角度而言,是用来规定侵害他人的绝对权后应该承担何种责任。  相似文献   

18.
以判决隐私权侵权方式规制人肉搜索行为,存在诸多问题.人肉搜索行为的本质是侵害个人信息权行为,而非隐私权侵权行为.人肉搜索不属于网民合理行使言论自由权的范畴,应当受到规制.我国相关民事立法存在不足.立法应当明确规定个人信息权的含义及内容,同时规定个人信息权侵权的抗辩事由,在网络侵权责任的制度设计中应合理规定网络服务商的责任.  相似文献   

19.
网络民主保障了公民言论自由权、监督权的实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三款,侵害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和监督权,不利于公民广泛参与政治。在民事权利与宪法权利的博弈中,应当优先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实现,完善网络侵权的规定。  相似文献   

20.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侵权呈现常态化的趋势,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违反“通知与删除”规则下与网络用户就扩大部分的损失的连带侵权责任,为网络侵权案件中各方责任的承担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界定以及责任承担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还需要进一步明确细化。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