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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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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共同危险行为是广义共同侵权行为的重要类型。本文认为:共同危险行为采用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相结合的归责原则。其客观构成要件不应强调数行为时空上的“同一性”,而应考虑其“时空关联性”,以其是否具有造成同一损害的危险性与可能性为认定标准;从主观构成要件而言在共同危险行为中,行为人的过错大多是过失状态,且肯定过失内容是相同的;在免责事由上,应允许行为人通过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而免责。  相似文献   

2.
论共同危险行为之归责基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共同危险行为的法律后果是行为人需承担连带责任。对其归责基础,学界有多种观点。文章在逐一评析这些观点后,提出共同危险行为之归责基础应当从法律的推定、事实的共同性和责任的不可分性等方面综合考虑。  相似文献   

3.
共同危险行为理论的合理性能体现出法律调控、平衡加害人与受害人利益的高度技巧。由于损害事实已经发生.并可判明损害确系数人的危险行为所致,但不能判明侵害人为何人是认定共同危险行为的关键,决定了“惹起人不明说”能更为全面、透彻地指明法律对共同危险行为人课以连带赔偿责任的理论依据,因此,应以“实际致害人(惹起人)不明说”作为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基础。而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则依连带责任的一般理论由行为人对受害人应承担的连带责任和共同危险行为人之间责任分担的双重责任关系。当然,共同危险行为人可举证免则。  相似文献   

4.
共同危险行为是侵权行为法里极具特性的一种行为,对其加以规制的基本价值在于确保人类生活的和平和安全,抑制危险行为及其结果的发生并使无辜受害人得到合理救济.目前,对共同危险行为的研究著述虽为数不少,但学者间观点看法亦难尽一.文章从共同危险行为的定义出发,着重探讨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素、责任承担和立法完善建议等.  相似文献   

5.
雍彬 《怀化学院学报》2011,30(10):46-49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数人侵权的一种重要类型,其理论研究亦由来已久,但我国立法上的认可尚不过十年。立法的逐步认可并未消除理论上对此的分歧,如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基础为何、"高空抛物致害之诉"与共同危险行为的关系、共同危险行为的免责事由等等。  相似文献   

6.
共同危险行为法律责任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蔡新艺 《池州师专学报》2006,20(2):28-30,33
共同危险行为属于广义的共同侵权行为,它的构成要件有实施主体的复数性、行为的危险性、损害结果与行为人行为的因果关系、无法找到真正的加害人.它与共同侵权行为的另一种形式——共同加害行为--有密切的联系,也有较为明显的不同.各共同危险行为人对于损害结果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能够证明自己的行为没有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行为人可以不承担责任,已经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人可以向其他行为人请求偿付其应该承担的部分.  相似文献   

7.
现代侵权法的数人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理论基础从"主观说"转化为"关联共同说",对共同危险行为的体系定位产生了重大影响.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不再是共同过失,而是客观危险的可责难性.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责任构成的因果关系应采"群体危险行为"理论.共同危险行为人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并按照客观危险比例进行最终责任分担.证明自己没有实际造成损害的共同危险行为人,应该对其他连带责任人承担补充责任.  相似文献   

8.
共同危险行为制度在2009年的《侵权责任法》上才首次得以确立,其构成要件以及责任承担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依然存在着不少的分歧。因此,笔者试图通过对这个问题的讨论分析,希望能够完善共同危险制度,从而有利于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9.
共同危险行为若干问题之我见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共同危险行为是数人侵权的一个重要类型,共同危险行为人主观方面无意思联络,没有共同过错,共同危险行为的客观方面的关联不重行为的一体性,而重致 的不能确知性。共同危险行为的因果关系为择一的因果关系。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在于法法律对“无辜的受害人”与“无辜的被告人”利益的取舍和危险行为的关联性,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的是可以免责的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10.
共同危险行为既是侵权法中极具实践意义的问题,也是最富有趣味的课题之一。我国在立法中长期没有确立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起源于罗马法中的“倒泼和投掷责任之诉”(actio de effusis et decectis).后经资产阶级一些法学家的不断探索,创造性的提出了共同侵权行为理论,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共同危险行为理论.该理论首先在:  相似文献   

11.
论共同危险行为的抗辩事由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共同危险行为的抗辩事由,目前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学说,但均不够周延。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三:主体复数性,行为人均实施了具有危险性的行为,损害结果系一人或数人所致、但不能判定谁是加害人。从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出发,可以得出其抗辩事由应当包括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不是真正的加害人和拥有一般抗辩权两类。  相似文献   

12.
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共同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是处理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案件的两个重要问题。由于民事责任重在补偿受害人损失,为有效保护受害人利益,对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宜采“客观说”;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共同致人损害是由监护人承担替代责任,为平衡监护人、被监护人、受害人三者利益关系,不宜让监护人一律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13.
共同危险行为制度之价值在于为受害人提供充分保护,但不能因此而漠视共同危险行为人的正当权益。共同危险行为人的确定应符合相应的条件。过错应作为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倒置不能免除作为原告的受害人承担其应有的举证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内部应根据过错程度分担责任份额。  相似文献   

14.
共同侵权行为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应为共同侵权行为概念的明确界定,而概念的界定应建立在侵权行为制度体系的整体框架之内,缺少对制度研究的宏观把握,难免会出现概念界定过于宽泛或过于狭窄而影响到微观制度架构的合理性。共同侵权行为概念的基本要素为主体、意思联络、损害结果及连带责任,由此引入与共同侵权行为相关的一些概念,如单独侵权行为、独立的侵权行为、并发的侵权行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不真正连带责任及分割责任等,最终将共同侵权行为准确地置位于侵权行为法体系中的多数人侵权这一框架之内,避免共同侵权制度内在结构发生“病变”而异化为多数入侵权制度。  相似文献   

15.
在日常生活中,关于共同危险行为的案件时有发生。由于共同危险行为具有较强的实践意义,因此学术界和实务界都对其颇为关注。学者们在研究该制度时,对于其构成要件问题存在许多不同的观点。随着《侵权责任法》的颁布,该法第10条专门对共同危险行为进行了规定,但是尽管如此,依然无法平息关于构成要件的争论。首先对学术界关于该制度构成要件的相关学说进行梳理,然后通过对比分析,提出自己关于共同危险行为构成要件的理解。  相似文献   

16.
加害人不明的侵权行为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则多数判定由全部可能加害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从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角度出发,这样的判决并不符合任何一个归责原则理论。在当前法律规范并未对此类侵权责任作明确规定的法制框架内,侵权之诉不宜作为受害人的最佳救济途径,而应另寻他路,如介入刑事公权力、工伤赔偿、意外伤害保险、生命保险以及社会保障等,都不失为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  相似文献   

17.
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及若干争议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共同危险行为制度解决了“数人均有危险行为,但不知何人之行为造成损害结果”时如何归责的问题。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三:主体复数性;行为人均实施了具有危险性的行为;损害结果系一人或数人所致、但不能判定谁是加害人。共同危险行为的各行为人致人损害的危险在造成实际损害时是否已经存在、非实际致害人是否有过错、行为人之间有无意思联络,实践中这几个问题存在较大争议,笔对此提出一些个人观点。  相似文献   

18.
合伙连带责任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连带责任制度是我国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合伙连带责任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适用的一种民事责任。针对司法实务中适用合伙连带责任所存在的问题,对如何完善合伙连带责任制度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9.
在现代社会中,环境侵权行为在日益增加,但其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文章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因果关系及赔偿原则等方面进行了论述,以期立法者能尽快完善中国的环境侵权行为法,均衡环境侵权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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