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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编译的新版《国际集邮联合会(FIP)集邮展览各项规则》已于1999年8月由人民邮电出版社出版,其中《极限集邮展品的评审专用规则》及其《指导要点》(以下分别简称《规则》和《要点》)有一定的修改。这一修改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源于FIP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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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P极限集邮委员会工作会议通过对《FIP极限集邮展品评审专用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修改意见,并将提交2004年在新加坡举行的FIP第68届大会批准。对照1992年格拉纳达第61届代表大会通过的现行《规则》和《细则》,有如下几处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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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文献集邮评审规则的背景根据《FIP集邮文献展品评审专用规则》中的定义:“集邮文献包括集邮者适用的、涉及邮票、邮政历史及其收藏,以及与此有关的任何一个专门领域的所有印刷的传播物。”FIP对集邮文献的展出有着一系列完整的展出和评审规则,但展出者规定只能是“展品的作者、编撰者、编辑、出版商、赞助机构或社会团体,或任何对展品享有版权的个体。”至于个人所拥有、所收藏的不享受版权的集邮文献,则不能参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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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邮博览》2008,(1):8-9
小知识世界邮展最早的邮票展览出现在1852年,是比利时人温地美伦用镜框展出的近百枚邮票。1926年国际集邮联合会(FIP)成立以后,陆续制定并逐渐完善了邮展的规则(FIP集邮展览评审总规则)。同时也要求其下属的成员国严格按照邮展规则举办国际邮展和世界邮展。只有符合FIP邮展规则的国际邮展,才能得到FIP的赞助。1927年FIP首次赞助了在法国斯特拉斯堡举办的国际邮展。根据FIP章程的规定,FIP会员组织如举办世界邮展或国际邮展,最迟应在邮展举办三年前提出申请,经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举办相关邮展。目前经FIP批准的邮展计划已经安排到2010年(见《集邮博览》2007年9月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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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集邮图书就是集邮文献。但笔者通过学习FIP集邮文献评审规则和阅读相关权威文章,认为有些集邮图书不属于集邮文献,不宜当作集邮文献类别展品展出。如集邮杂文、集邮散文,尤其是所谓“闲情”类散文,都不能算集邮文献——尽管这类文章(集)曾出现在展厅里并获奖。林霏开的《林罪开集邮随笔三集》、郑启五的《集邮情感》等由集邮散文结集的图书就在“2001年中华全国集邮展览”中分别获得铜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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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P极限集邮委员会于2004修订的《FIP极限集邮展品评审专用规则》及其《指导要点》业已公布,笔者体会到新旧《规则》除其条文的字句有所改动或补充外,还有以下能反映极限集邮趋势的重要变动,特提出来与广大极限爱好者共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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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有志于参加国际和世界邮展,在国际邮展舞台上为国争光的参展者,由于国际邮展的评审是按照国际集邮联合会(FIP)制订的竞赛性邮展规则进行,所以参展者应该参照FIP规则来制作邮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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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是笔学习2004年新加坡邮展期间修订的《FIP极限集邮展品评审专用规则》(参见050535,此修订本已经FIP事会批准,正待FIP大会通过后实施——编)后,对其中几个规定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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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编译、人民邮电出版社于2019年出版发行的《国际集邮联合会(FIP)集邮展览评审规则》一书里,其附录“FIP图画明信片集邮展品评审指导要点”中关于“品相与珍罕性”有这样一段描述:“黄金时代的图画明信片通常由多家出版商印制,但印制数量各不相同。同一时期印制的不同版式的图画明信片均可视为原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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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前的《FIP竞赛性展品评审总规则》第3条“展品组成的原则”的第1和2款中明确指出: “3.1 一部展品应只由适于展出的集邮素材组成。 3.2适于展出的集邮素材是指:为了传递邮件或其他邮政通信目的,而由政府、地方或私人邮政机构,或由其他正式被委托或被授权的机构发行的、计划发行的、在准备发行过程中产生的、实际使用过的、或作为邮资有效来对待的那些集邮素材。” 《评审总规则》中还特别指出:“本评审总规则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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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0月,在西班牙马德里FIP极限集邮委员会上,塞浦路斯籍N.朗戈斯先生当选FIP极限集邮委员会主席。在2004年9月新加坡FIP极限集邮委员会上朗戈斯先生获得连任,并得到第68届FIP大会的批准,任期至2008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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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集邮联(FIP)成立于1926年,现在见到的1930年邮展规则中已单列青少年类展品,当时分为15岁以下的和15-20岁的两个组。1933年FIP维也纳大会上提出了设立青少年集邮部门,但直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