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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应如何保护舆论监督——由陆俊新闻官司所想到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著名足球裁判陆俊的新闻官司在北京市结了。从法律角度讲,这场持续一年多的新闻官司已宣告结束,法律判决了陆俊一个清白;但从法理上,此案留给人们的思考则不能说结束。 一、现行法律的规定会使舆论对某些问题的监督成为“真空” 目前我国法律对新闻舆论是否侵害了名誉权主要是这样规定的:“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来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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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名誉权纠纷案件日渐增多,原告一方依据保护名誉权的法律规定起诉,被告一方往往依正当的舆论监督来反驳。那么法律规定的个人和社会所必须的言论自由、新闻自由与对公民、法人名誉权的保护,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冲突呢?我认为,并无这种冲突。从大量的审判实践看,一些人违反新闻规律,法制观念又淡薄,滥用新闻批评权利,侵害公民、法人名誉权是引起名誉权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另有一种情况则是被批评者抓住舆论批评的个别细节滥用起诉权利,意图逃避正当的舆论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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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抗辩事由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权法上的抗辩,指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使自己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实和理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客观存在的事实,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者不完全成立。抗辩属于程序法范畴,法律赋予被告抗辩权利,既体现了程序公正,也是为了保证判决、裁定的公平合理。被告的抗辩,否定了原告不合理的诉讼请求。新闻侵害名誉权是指新闻单位或个人利用大众传播媒介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违法的新闻,从而侵害了公民、法人名誉权的行为。书面侮辱和诽谤是新闻侵害名誉权的主要行为方式。由于新闻侵害名誉权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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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表现形式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新闻媒体也以真实报道新闻事实为己任。但近些年来发生的新闻侵害名誉权案,却基本上都是被以“新闻失实”为由提起诉讼的,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表现形式也大都是围绕“失实”而形成的。常见的表现形式有三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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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新闻官司”,绝大多数是侵害名誉权案件。其中绝大多数又是民事案件,只有极少数是刑事自诉案件。无论是认定民事侵权行为,还是认定刑事犯罪行为,都要坚持主观和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按照相关的构成要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加以准确的判断。本文拟对新闻侵害名誉权行为的主观要件作一探讨。一先说侵害名誉权的刑事犯罪。这类犯罪包括侮辱罪和诽谤罪。刑法理论认为,构成侮辱罪和诽谤罪在主观上必须出于直接故意。故意的法定定义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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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次讲座说了揭露犯罪行为的报道如有局部性的失实不应认为侵害名誉权。但是这并不等于说对于罪犯不管怎么批都不会发生名誉权问题。有这样一个案子:有位国有企业总经理因受贿被判刑,有篇通讯在报道他的犯罪事实时多次使用了职工平时骂他的语词,还渲染他同他的女副手之间的“桃色新闻”。他刑满出狱后就起诉通讯作者侵害了他的名誉权,法院两审都判决侵权成立。法院认为文章有部分事实失实,也就是说尚不属于基本内容失实;法院主要根据文章使用辱骂语词和涉及隐私问题,认定对当事人的名誉造成了损害。这种损害,并不是非法降低他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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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文字是新闻作品的表达符号,如果在批评性新闻中对语言文字使用不当,使语言文字的组合构成侮辱性语言,将违背新闻传播的客观、公正原则,并可能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因此,研究分析侮辱性语言,对避免其在批评报道中侵害他人名誉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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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随着依法治国观念的深入人心,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包括以新闻单位为主要采编校印分送的秘密出版物——内参,被自然人、法人控告新闻侵害名誉权的官司也渐次增多。那么,内参是否可以构成新闻侵害名誉权呢?这个问题已被法学界重视,并引起相当范围的争论,主要有以下三种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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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害公民名誉权与法人名誉权之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新闻侵害名誉权在新闻侵权中占有很大比例。目前虽然已经有很多关于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论著,大多把新闻侵害公民名誉权与法人名誉权相提并论的。其实,新闻侵害公民名誉权与法人的名誉权固然有很多共性,但是两者也有很多不容忽视的相异之处,本文拟专门就此作一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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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新闻侵权有侵害公民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以及法人名誉权、名称权,还有侵害他人的著作权,比如转载文章、图片.本文只讨论名誉侵权,从下面以几个案例来说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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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指出:“对报刊上文章引起的名誉纠纷,要区分正当的舆论批评与侵犯名誉权的界限。既要依法保护名誉权,又要支持舆论监督。”这是我国处理新闻侵权纠纷的指导思想。但是,在不少地方一些本来不必进入诉讼程序的诉状被立案受理,在耗费大量人力、财力之后,又回到庭下调解;一些本来很简单的诉讼纠纷,因为多种因素的影响,成为旷日持久的“胡子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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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当今舆论监督中划分"新闻失实报道"与"新闻属实报道"的法律界限,尤应以近年我国司法部门的有关条款为基本依据。具体讲,主要应按1993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和1998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精神进行科学甄别。照此来看,只要新闻批评报道与评论符合基本事实,没有侮辱性语言,就不能构成以新闻失实为显象的新闻侵权。1979年刑法颁发以前,我国主要利用行政手段解决新闻纠纷,没有什么相应的法律依据;1979年以后至1987年《民法通则》实施以前,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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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在新闻媒介上指名道姓批评政府官员的文字一向十分稀少,受到批评的政府官员以侵害名誉权为由起诉批评者的案件也很罕见,而这样的案件以官员败诉结案的可能是绝无仅有。上世纪90年代,江苏省徐州市文化局局长吴敢起诉下属研究所女作家袁成兰侵害名誉权案,经徐州市两级人民法院两审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历时三年有余,终以袁成兰胜诉结案。经数十家报刊报道和评论,轰动全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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