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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标准作为准予不准予离婚的法定界限,是判决离婚制度的核心。1980年《婚姻法》表明我国离婚立法采彻底的破裂主义原则并且用单一概括主义方式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诉讼离婚法定标准。修改后的《婚姻法》在离婚法定标准的表述上采取了概括主义和列举主义相结合的例示主义,使我国的离婚标准立法得到完善,但仍未到位,仍有缺憾。值此民法典婚姻家庭制定之际,本文建议把判决离婚标准界定为“婚姻关系破裂”并且在具体列举离婚理由时适当扩大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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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琴 《吕梁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20(3):8-10
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其合理性与进步性无可否认,但在认定方面有着不可克服的局限。以“婚姻关系破裂”作为法定离婚理由,在尊重婚姻当事人意志的同时,也强调了婚姻的义务与责任,使社会利益要求与法律要求相一致,符合我国国情,也符合当代世界婚姻立法的潮流和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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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玉红 《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21(1):38-41,56
我国正在起草新的婚姻家庭法,离婚的法定理由将有重大修改,在确定离婚理由的立法过程中,无过错离婚成为一种趋势,无过错离错制度在美国大部分州已经得到确立,我国婚姻家庭法应确立以无过错离婚为主,过昏离婚为辅的原则,因为它是符合婚姻法的本质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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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将现行《婚姻法》第二十五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修改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是目前新《婚姻法修正案》大讨论中许多学术界、法学界关注的热点。本文从现象与本质的关系上进一步探讨和阐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仍应是我国新的婚姻立法中判断准与不准离婚的原则界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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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小顺 《孝感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9(2):69-71
离婚标准在离婚诉讼中居于重要地位。感情破裂标准缺乏科学性和包容性,应以婚姻关系破裂标准取代感情破裂标准,在列举离婚理由时应尽可能扩大范围,以增强司法的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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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将现行《婚姻法》第二十五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修改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是目前新《婚姻法修正案》大讨论中许多学术界、法学界关注的热点。本从现象与本质的关系上进一步探讨和阐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仍应是我国新的婚姻立法中判断准与不准离婚的原则界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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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离婚自由属于婚姻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入手,介绍并着重分析了离婚的本质及其标准的变迁和发展过程.从历史上看,离婚标准经历了过错原则、干扰原则和破裂原则这三个阶段,本文着重分析了“破裂原则”在实践中如何界定“感情是否破裂”这一离婚标准的种种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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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明 《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23(2):31-33,41
离婚标准问题与人们对离婚的认识有关,在离婚标准上,国际上有3种模式,即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破裂原则。在我国影响自由离婚的因素主要有:社会稳定、传统家庭观念、法官业务水平、对道德犯罪的惩罚等,但这些因素都不是限制离婚的根本理由。应更新观念,采纳自由离婚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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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建强 《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5,25(1):206-208
东周时期,礼制崩坏,社会动荡,离婚之风盛行,妇女离婚的现象非常普遍,离婚理由更是五花八门。“七出”、“三不去”的婚姻法则属之于周制。笔者不敢苟同,本文就此进行考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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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芳 《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8(2):119-120
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公布实施,由此开始了新一轮的婚姻家庭变革,结婚离婚手续变得更加简便。这样的变革也引发了人们的思索:婚姻关系到底是什么关系。婚姻关系是人类关系中基础的、重要的关系,要想详尽的分析清楚是件很麻烦的事情,不是哪一个人能解释清楚的。笔者从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法定理由这个角度来探讨这个问题,认为离婚不完全是个人的自由,还需要考虑其他的因素,法律在规定离婚理由时不仅仅以感情破裂为标准,还应该兼顾维护社会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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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出所料,“她出轨了!”是男人们提出离婚的一大理由。但是,每一年也有很多对婚姻忠贞不二的女人被离婚文书砸得晕头转向。这是怎么回事?婚姻关系专家告诉我们,除了出轨这种直接毁灭婚姻的重型武器,男人们提出离婚还有很多别的理由--这些让人始料不及的理由不一定像炮弹那样一发致命,却如不厌其烦的涓涓细流,假以时日,再坚固的婚姻也能水滴石穿。所以,每个女人都该反省:老公为什么要离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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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荣现 《蒙自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2(6):34-37
我国现行婚姻法虽然在离婚制度中将分居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但是对分居制度的相关内容没有明确规定,这不仅无助于规范当事人的行为,也使得司法实践缺乏可操作性,还可能使家庭关系中的弱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针对婚姻立法的不足,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应对我国的分居制度不断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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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景景 《郴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22(4):35-37
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原则的规定有着明显的缺失,即立法过于趋前,缺乏对我国婚姻状况的准确认识;对婚姻本质的认识过于狭隘,导致立法缺乏科学性、全面性;审判活动也有随意性、盲目性。应将婚姻法规定的“感情确已破裂”改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更符合法理,也符合当前离婚立法的趋势,同时,也便于司法实践中的操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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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婚姻濒临破裂而走进婚姻咨询室的人群比例中,有一半是20多岁的年轻人。”而来自广州一家律师所的数字显示,“80后”委托离婚或咨询离婚的案例也明显在增多。全国妇联婚姻指导项目督导员胡慎之教授分析,“80后”独生子女成为离婚高发人群,跟父母从小过分溺爱,凡事帮孩子拿主意,养成孩子缺少忍让性、宽容度有直接关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