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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华坝流域生态补偿标准和效率研究 总被引:5,自引:1,他引:4
确定生态补偿标准和评估生态补偿效率一直是生态补偿研究的热点和难点之一,直接关系到生态补偿实施的公平性和有效性。本文以云南省滇池松华坝流域为研究对象,对生态补偿标准的计算方法进行了评价和分析,并对不同生态补偿措施的生态补偿标准、生态服务功能及生态补偿效率进行了探讨。研究结果表明:依照生态服务功能价值法计算的生态补偿标准(2.69×10^4元/hm^2)可以作为流域退耕还林生态补偿标准的上限。依机会成本法计算的生态补偿标准因受市场影响而存在较大的市场风险,不宜直接作为确定补偿标准的依据。根据意愿调查法计算的补偿标准(1.28×10^4元/hm^2)可直接作为确定流域生态补偿标准的依据。机会成本法和意愿调查法相结合有利于确定更为合理的生态补偿标准。研究还表明不同的生态补偿措施具有不同的生态补偿效率,在假定的生态补偿措施中,种植结构调整、坡地退耕还林、平地退耕还林和水土保持措施的生态补偿效率依次降低。研究也暗示在实施生态补偿中应重视生态补偿措施的选择和生态补偿效率的评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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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探讨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我国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存在着流域生态补偿资金不到位、流域生态补偿权利和义务主体的错位、流域生态补偿市场的缺失以及流域生态多头管理的弊端。鉴于此,必须通过制度创新的途径,为我国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有效运转提供强力的管理机构、完善的市场和充足的资金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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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委托代理理论对上下级政府间单一维度下委托代理关系和多任务委托代理关系进行分析发现:流域生态补偿中风险共担的方式是兼顾效率和公平的最佳方式;以水质和水量作为指标是合理的;流域生态补偿的实施需要上级政府对经济增长这项工作的激励弱化作为辅助措施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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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建设是一项集科学性、综合性、技术性于一体,难度很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国家与地方、部门与部门、省市与省市及流域内各市县方方面面的利益关系,借鉴和吸纳国外流域生态补偿的做法和经验,结合中国流域生态环境的状况,根据“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谁排污谁付费”的原则,设计跨省流域生态补偿框架体系,将有助于推进跨省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的全面顺利开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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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在系统研究国内外生态补偿实践进程的现状基础上,重点剖析国内外的成功经验,并据此提出漓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构建的四项策略,以期为漓江流域生态旅游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经验参考与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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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国的发展进程不可避免在生态环境问题上面临着挑战,对于西部地区,生态和环境问题已成为阻碍经济发展的瓶颈。因此,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制度,显得极为重要和迫切。本文从西部地区生态环境现状切入,对西部地区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现状进行分析,进一步对西部地区生态补偿制度的法律问题探析,从而建立和完善西部地区生态补偿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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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补偿分担比例是流域生态补偿实践中面临的重要问题。依据流域生态治理阶段,针对跨省重要水源地生态补偿,提出试行阶段、修复阶段、稳定阶段等3个阶段分担比例确定的思路。试行阶段以污染控制和水质改善为目标,补偿资金由流域上游、下游、国家三方共同分担,且在3年期间国家分担比例逐渐降低;修复阶段以生态资源保护为主,补偿目标是水质与水量同时达标,分担比例以上游、下游水量分配作为依据,双方共同承担;稳定阶段以上下游互利双赢、绿色发展为目标,以机会成本的宏观经济指标作为分担依据。通过对九洲江流域鹤地水库生态补偿的实证研究,补偿资金在3年试行阶段上游广西、下游广东、国家三方承担的比例分别为:第一年25.00%、25.00%、50.00%,第二年28.50%、28.50%、43.00%,第三年33.30%、33.30%、33.30%。修复阶段广西、广东、国家分担比例为39.30%、53.60%、7.1%;稳定阶段广西、广东分担比例为48.60%、51.40%。本文为确定九洲江流域生态补偿分担比例提供参考,并可为建立流域生态补偿长效机制提供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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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地区具有非常重要的生态地位,同时,又正面临着严峻的生态问题,可持续的发展观要求我们必须解决好这一问题。生态补偿就是其中的关键所在,已有的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有必要对其进行修改和完善,进而提出针对的对策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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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碳汇价值优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体现“碳中和”过程公平的重要调剂手段,也将促进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向精细化转变。文章从梳理我国生态保护补偿发展及实践特征出发,基于碳汇价值的内涵、属性与实现路径,提出基于碳汇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面临的三重挑战:碳汇发生机制具有复杂性、不确定性与不稳定性;各类碳汇价值的量化工作基础不同;受作为基础性、关键性要素的碳价格确定影响,碳汇价值核算争议较大,碳汇监测技术尚不完善。构建基于碳汇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应区分阶段推进,相关基础理论研究、管理与技术支撑需要不断深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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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中国各省化石能源资产流转为出发点,采用基于生物质能替代的能源足迹法计算能源输出生态足迹,并引入能源资产流转压力系数,在此基础上,探讨以化石能源资产输出地为受补偿主体,化石能源资产输入地对输出地进行生态补偿的核算机制。在完善生态补偿模型前提下,对中国煤炭能源流转的生态补偿进行实证研究,从环境治理成本、环境价值损失成本和生态修复成本(包括土地复垦和农地修复)3个角度构建核算标准,计算出中国主要煤炭能源省份由于煤炭能源的输出应接收的补偿额度。分析表明:2010年煤炭能源净输出有山西、内蒙古、安徽、贵州、云南、陕西、青海、宁夏和新疆9个省份,由于山西能源流转足迹压力系数最大为5.67,煤炭能源输出足迹严重超出该地区的生态承载力,因此山西省应接受输入地补偿费用最高为3 817.94亿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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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钧 《科学技术与辩证法》2014,(4):49-53
法理与伦理的冲突是确立人与自然之间法律关系的理论障碍;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之争使得确立人与自然之间法律关系面临着选择困难;权利同源是确立人与自然之间法律系关系的价值基础;系统论语境为伦理学指导生态补偿立法提供了新思路,从理论上解决了生态补偿立法的调整对象、调整任务和调整原则等一系列根本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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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生态补偿契约设计及效率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退耕还林生态补偿政策一般通过政府和农户签订委托——代理契约的形式实施,设计最优的激励契约成为后退耕还林时期退耕还林生态补偿政策研究的重点。本文主要研究信息对称和不对称信息条件下不同类型农户退耕还林生态补偿契约的设计问题,探讨政府与高技术农户和低技术农户之间生态补偿契约的效率问题。研究显示,政府和农户经济收益信息的不对称会使高技术农户低报自己的收益以获得信息租金,获得高于标准支付的生态补偿支付,增加契约的激励成本;而低技术农户获得低于标准支付的生态补偿支付,影响农户退耕还林的意愿,增加契约的摩擦成本。最后讨论退耕还林生态补偿政策如何减少生态补偿契约效率损失的对策,提出退耕还林生态补偿契约的设计应根据当地高技术农户和低技术农户的比例和生态环境产品的关注度进行权衡和选择,以减少契约效率的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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