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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儿童权利是指残疾儿童所享有的生存权、获得保护权、发展权、参与权以及受教育权、社会福利权和康复权等。我国残疾儿童权利保护立法在结构上尚不系统和完备;内容上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的一些基本原则未完全对接,且缺乏可操作性。应考虑建立以《残疾人保障法》的残疾儿童专章作为总则、而以单行的条例作为分则的独具特色的残疾儿童保护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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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群体在社会生活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权利容易遭受侵犯。已生效的《残疾人权利公约》是残疾人权利保护重要的国际规约,对国际视角下残疾人权利的保护作用积极。回顾我国《残疾人保障法》保护权利有限且保护的权利内容规定不全面,与《残疾人权利公约》对残疾人权利保护的要求存在一定差距。依据相关国际规约对国内专门立法进行完善,取得两者之间的有效平衡,对残疾人权利的保护将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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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未成年人”和“残疾儿童”双重身份的学生,其受教育权的保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家长教育权利的行使.美国《残疾人教育法》及其相关法律对残疾儿童家长的教育权利做出了明确、具体、详细的规定.美国残疾儿童家长的教育权利主要包括程序性保护及其知情权,教育记录获取、保护、销毁权,教育参与权,教育救济权,以及获得指导、咨询、培训、服务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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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13日,《残疾人权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第61届联合国大会上获得通过.这将对我国残疾人事业产生深远影响。[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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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化是中国特殊教育学校改革的一个重要突破口,宁波达敏学校的改革发展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一、社区化的起点——反歧视中国政府2007年3月在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CRPD)上签字,标志着我国残疾人事业和特殊教育由福利时代迈进权利的新时代。《残疾人权利公约》的核心概念之一是反歧视。公约将歧视表述为三个层次:第一,公开的歧视;第二隐蔽的歧视;第三,拒绝提供合理便利。今天的社会,公开歧视的"市场"越来越小,歧视转为内心的、隐蔽的状态,拒绝提供合理的便利成为歧视更现实和普遍的表现。歧视是造成社会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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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通行权利是身心障碍者的基本权利和实现其其他权利的前提性权利。《"残疾人"权利公约》的人权保障模式为我国身心障碍者无障碍通行权利的法律保护提供了基本框架和指导。必须从改变"残疾人"为"身心障碍者"的观念革新做起,通过政府主导、身心障碍者参与以及权利救济的立法完善等途径实现无障碍通行权利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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