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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教育惩戒权是国家赋予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的一种权利。家校合作视野下中小学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行使,既有助于学校建立良性教育秩序、实现教育培养目标、保障教师职业权利,又有助于家长履行教育子女义务、监督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然而,在合作过程中,教育惩戒权的行使受到家校合作下教师与家长惩戒观念不一致、沟通不到位、权责不明晰等制约。为了使家校合作能够有效促进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行使,可以采取增强家校合作主体意识、建立家校对话协商机制、确保家校合作权责对等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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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权是教师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持教育教学活动秩序、保证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的合法职权。受社会转型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教师权威走向式微,教师日渐变得被动地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教师惩戒权的缺位或丧失首先源于人们对教师惩戒权与惩戒教育的认识偏差与失误。教师开展惩戒教育至少有以下几方面的学理基础,即惩戒教育是教师的一项基本教育权、是教师施教育人的一种手段、是落实社会规范的一种方式、是对人性复归与高扬的一种展现。因此,在廓清与明确教师惩戒权的学理基础与基本内涵前提下,学校、家长及社会应理解与支持教师合情、合理、合法地开展惩戒教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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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个体惩戒权是教师个体对有越轨行为的学生进行强制性管理的权力。教师个体惩戒权的适用条件为:行使主体必须适格,行使目的应当正当合理,行使对象是学生的越轨行为。教师个体惩戒的方式主要有口头惩戒教育、联系家长并约请家长谈话、异项偿还法、剥夺某种特权、暂时收缴代管和短期停课。设立教师个体惩戒法律制度,应明确规定教师个体惩戒权行使的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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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教育管理实践中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行使依旧面临着惩戒理念与惩戒行为难统一、执行程度难裁量、化解惩戒纠纷成本高、平息惩戒事势及舆情难的困境。通过攘外才能安内、互认才能心安的治理路径才能实现教育惩戒争议的系统化、综合化治理,让教师主动作为、合法行使教育惩戒权。教育实践中,需树立正确的教育惩戒观、细化教育惩戒程度、营造积极舆情氛围、提升学生惩戒合理认知度与正常接受度、培育教师合法惩戒意识与加强惩戒能力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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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因管理学生而产生的师生纠纷乃至家校纠纷频出,学生及其家长暴力对待教师的新闻屡见报端,这也不断消减一线教育工作者管理学生的积极性。为应对因学生管理而产生的诸多困境,教师惩戒权的呼声逐渐高涨。2019年6月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第十四条明确指出"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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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社会,教育惩戒被看作是教育的一部分,其主要原因是封建社会制度赋予教育惩戒合理化。进入现代教育以来,在素质教育背景下教育惩戒权一度失落,一味推崇激励教育而出现的对学生纵容问题层出不穷,社会呼唤教师惩戒权的回归。《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颁布,明确规定教师享有惩戒权,让许多教师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缓解一线教师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的现状。教育惩戒权的回归,是教育活动顺利、有效开展的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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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学界对教师惩戒权的讨论集中在价值观和方法论两个层面,呈现教育学者与法学学者研究分化的现象。在价值观上,教育学者过于注重矫正目的,容易造成教师惩戒的过度化;法学学者过于关注惩戒的形式界限,导致对教师惩戒行为的过度苛责。在方法论上,法学学者和教育学者提倡的结论均有领域局限性而难以收到实效。为此,在对教师惩戒权的价值观和方法论的双层清理之后,基于教育系统和法律系统的封闭性,有必要引入社会系统论的沟通性,来优化两大系统耦合机制教师惩戒权的实施与治理。通过教育理念和法治精神一体运作,法治方法和社会方法协同共进,来消解当前教师惩戒权的发展困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