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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纯之 《历史教学(高校版)》2006,(5):18-21
唐代曾两度颁布有关婚龄的诏令,但其所规定的婚龄性质并不相同,唐太宗贞观元年(627年)所规定的“男年二十、女年十五”是劝勉结婚的年龄,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适婚年龄;唐玄宗开元二十二年(734年)所规定的“男年十五、女年十三”才是真正的适婚年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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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礼》所规定的“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的婚龄应是当时男女婚嫁年龄的最高极限,当时尚未有晚婚晚育的思想和认识;东周时期,受传统家族观念以及社会、政治、生理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早婚现象较为普遍,男二十左右、女十五左右的婚龄趋势是整个社会婚嫁年龄的主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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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分受教育程度,对苏州市吴中区20—29岁(2006年)已婚夫妇的教育匹配、年龄匹配、户籍匹配、地域匹配与独生子女身份匹配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结合城镇高知女性所处的教育发展环境与独生子女性别年龄结构对城镇高知女性不得不面对的择偶困境原因进行了探索,认为城镇女大学生与男大学生数量在婚龄差上的错位及城镇独生女与独生子数量在婚龄差上的错位是造成城镇高知女性择偶困难的重要客观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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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简中所见“丁中老小”之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高敏 《新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20(3):10-11
依据吴简所记,三国时期的吴国实行的是十四岁以下为未成年,即“子男”、“子女”或“小男”、“小女”,十五岁以上为成年,即“大男”、“大女”,六十一岁以上为老年即“老男”、“老女”的“丁中老小”制度,为晋以下“丁中老小”制度推行于全国奠定了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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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的七夕即将来临,对韩国娱乐圈来说,今年真可谓是欢喜的一年,这种每月都有RealCP公开的步调你承受住了吗?不知不觉中,男神、女神们可都到了适婚年龄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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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存在着年龄偏高和"一刀切"的问题,需要转变立法观念,以人为本,降低法定婚龄。建议建立弹性法定婚龄制,以18周岁为基本法定婚龄,同时允许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并且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和紧急情况下经婚姻登记机关批准的人结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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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鸿杰 《孝感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8(1):75-77
发现漏罪的并罚问题,我国刑法第70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作了具体规定,但也存在着大量的漏洞,给刑事司法实践带来了困惑,影响法院判决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这些问题总体说来还是属于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运用问题。对它进行深入的探讨,对司法实践具有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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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形象发展的新趋势--企业绿色形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企业的无形资产——企业形象在企业的竞争中日益起着决定性的作用。那么,21世纪的企业究竞应该塑造什么样的形象?毫无疑问,“企业绿色形象”必将成为未来企业形象发展的主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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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古方言“伯都”中的“都”当通“虎”;《韩非子·五蠹》“耿介之士”中的“耿”当通“战”;提出对于上古牙音①与舌音之间的关系,应从语音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将有助于对上古音的正确认识,进而有效地指导音训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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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旭 《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1):42-44
作为詹姆斯?库珀所著《皮裹腿故事集》中最为知名的一部作品,《最后的莫西干人》描绘了18世纪中叶英法殖民者为了侵占美洲领土而展开的残酷掠夺.在小说中,主人公“鹰眼”和他的莫西干朋友钦加哥之间的友谊是作者描述的重点,而在1992年的电影版本中,导演描述的重点则转到了“鹰眼”与科拉的爱情上.《最后的莫西干人》从小说到电影的改编反映了文化背景的变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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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占杰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40(5):50-54
宪法实施是宪法作为根本法的内在要求,也是各宪法主体的交互行为。知晓并理解宪法则是各宪法主体交互行为有效发生的逻辑前提,由此要求宪法必须以"公开的大众知识"和"被广泛知晓的法律常识"品格出现,才能使知晓和理解宪法成为可能。两种品格的形成过程本质上就是宪法社会化的过程,其有助于宪法实施文化基础的形成、实施实效的巩固以及实施主体能动性的提高。不同的宪法主体,宪法社会化的媒介与方式也存在差异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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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节目如今在国内各电视台已成为与新闻、电视剧比肩而立的主打节目。本文从审美的角度对我国电视娱乐节目在新旧交替以及同世界接轨的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现象进行梳理,正是娱乐节目中的诸多娱乐元素与受众审美需求的奇妙契合,成为娱乐节目火爆荧屏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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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16,(1):21-24
没收财产作为附加刑的一种应当具有惩罚的性质。没收财产分为没收全部财产和没收部分财产。犯罪分子在没收财产以前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并经法院决定,应当予以偿还。偿还债务虽然具有正当性,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但没收财产毕竟是刑罚的一种,理应具有一定的惩戒作用,因此应当合理界定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的范围以及偿还的方式。在没收部分财产的情况下,以没收的部分财产与犯罪分子剩余财产的比例确定偿还债务的范围,可以同时考虑到刑罚的惩戒功能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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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和末叶至帝国初期罗马对行省的治理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杨共乐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2):76-84
行省是罗马对被征服地区及其居民实行统治的主要管理形式。它对于罗马国家的稳定和罗马经济的发展都起了非常显著的作用。然而 ,罗马对行省的治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更不是没有缺陷的。它是时代发展的产物 ,同时又随着时代的变化而有所变化。共和末叶至帝国初期正是罗马行省管理由不成熟走向成熟的关键时期 ,对其加以研究不仅能够进一步加深我们对罗马行省制度的理解 ,而且对于我们更加深入地了解罗马历史的发展也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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