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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近年来,冒名顶替上学的案件时有发生,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冒名顶替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国家公正公平招考的秩序,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生效,将其纳入刑事法律的规制范围。作为一个新罪名,首先需要明确罪名的合理性,进而明确其犯罪构成要件的含义。本罪规定的冒名顶替的资格或待遇过窄,可通过增加兜底条款来解决。本罪的法定刑设置也不够合理,应提高法定最高刑并增加量刑幅度。还应在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禁止其在今后一定时间内获取相关的资格或待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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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冒名顶替上大学案的教育学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南方某省的万某冒充同学卢某上大学并顺利毕业、就业的案件,即卢某案经媒体披露而轰动全国,引起公安部、教育部的高度重视。此案的发生与学生所在中学、教育招生部门、户籍管理部门及高等学校等都有直接关系,此案给当事学生带来伤痛的同时,降低了人们对高考制度的公信度,留给人们诸多思考,警示人们要采取有效策略防范类似案件的再度发生。 相似文献
3.
刘涛 《荆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1,36(4):62-70
诠释学本体论揭示了理解、解释、应用属于人此在存在的基本结构,人的存在本身处于理解与解释之中.诠释学对刑法解释的影响体现在具有价值判断的刑事法官主体地位的回归.刑事法官主体地位的确立将导致主体价值渗透到适用性刑法解释中,形成了"逆向裁判"思维,这种思维与刑法方法论之间具有价值关联.作为实质判断的前理解始终影响着解释结论与处罚必要性的判断.当司法解释难以在个案中维护最基本的公平正义以及其本身须要再解释时,适用性刑法解释的意义得以彰显.促进刑法解释从"学理型解释"向"法官适用型解释"转型是通往个案公正的重要一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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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烁宏 《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23,(6):70-75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冒名顶替罪,但在司法实践中该罪名的适用仍处空白。法益是判断“着手”与既遂的核心,要区分本罪的各形态,就要先厘清本罪的保护法益是取得相应资格公正性。判断本罪基本犯的着手,要以目的行为“顶替”为基准;判断本罪组织、指使型犯罪的着手,关键在于对“组织、指使”的理解“。组织”就是通过招募、雇佣、纠集、引诱、介绍、强迫等手段,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冒名顶替他人三类资格的行为;“指使”就是教唆他人冒名顶替他人三类资格的行为。判断本罪是否既遂的关键在于认定本罪的性质,本罪的基本犯是行为犯,而本罪组织、指使型犯罪则是结果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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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江涛 《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10,(1):42-45
随着中国进入汽车社会,交通事故频发,由此引起的社会问题令人惊心。由于酒后驾驶、醉酒驾驶所致事故比例高、危害大,引起了广泛关注,酒后驾驶、醉酒驾驶“人刑”也得到了社会大众和部分学者的支持。但根据刑法谦抑性理念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控制酒后驾驶、醉酒驾驶的其他手段并未穷尽,“入刑”既无必要,也无济于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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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将醉酒驾驶定为危险驾驶罪。在成都孙伟铭案、南京张明宝案等一系列由醉酒驾驶导致的惨案发生之后,醉酒驾驶逐渐成为舆论关注的热点,但醉酒入刑还是引发了热议。支持者认为原条文对醉酒驾驶的处罚过轻,应该借鉴外国的经验,以刑罚手段制裁醉酒驾驶。反对方则认为应该坚持刑法的谦抑性,醉驾入刑将刑法的犯罪标准扩大。本文以《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为切入点,讨论刑法的谦抑性。醉驾入刑还不到一年的时间,其实际效果还需要进一步考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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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7,(6)
著作权保护制度在我国法治建设的几十年中取得了重大进步,制度设计日趋完善,形成了民法、行政法、刑法调整的归责体系。但是,近年来社会发展中侵犯著作权犯罪出现许多新问题和新情况,加上我国的著作权刑法保护起步较晚,导致司法实践存在困难,有必要加强著作权保护的刑法规制,本研究针对出现的问题提出了法律层面的措施,以期促进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9.
贾佳 《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09,(1):43-46
刑法的立法和司法活动都离不开刑法的解释。目前,刑法解释主体的多样化带来了诸多矛盾:刑法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存在失谐,司法解释内部存在冲突。本文在考察我国刑法解释权的现状,对其存在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刑法解释权进行尝试性的重构,以期促进刑法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协调,实现刑法解释权的合理配置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10.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刑法中具有全局性的指导作用。当一个行为被认定为犯罪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仅能影响量刑,使得刑罚与犯罪相适应;在一些典型案件中根据犯罪可能判处的刑罚还可能影响定罪,从而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只有以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为指导,才能正确地进行刑法的适用解释,进而合理地适用刑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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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召 《齐齐哈尔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22(2):24-26
资格刑作为一项刑罚手段,在刑罚体系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但我国的资格刑的有关规定和具体内容却由于种种原因而差强人意,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刑法的完整性与科学性.鉴于我国正全方位地改革开放,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司法走向世界也是历史的必然.因此,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完善我们的刑罚体系就十分必要.本试图通过比较国内外刑法在资格刑问题上的有关规定,进而探询我国刑法在此方面的不足,并提出了相应的修改与完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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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晓静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2,(5):68-74
刷单炒信行为是指网络电商通过发布虚假的交易信息炒作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益侵害具有复合性的特点。司法实务对刷单炒信行为以非法经营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论处的做法,暴露出“六经注我”式的客观解释立场有形式合法性不足、助长刑事司法权逾法扩张、损害刑法公正等风险。秉持主观解释立场,遵循同类解释、历史解释等方法,可以得出以下倾向性结论,即不违反特别行政许可制度的组织刷单炒信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不破坏生产资料的反向刷单炒信行为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从各罪的规范保护目的出发,不同类型的刷单炒信行为可以分别论以虚假广告罪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以及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以便更好地维护罪刑法定原则,推动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14.
许智清 《常熟理工学院学报》2021,35(3):93-97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深刻变化的转型期,新的社会问题不断涌现,其中,冒名顶替上学的问题是较为典型的一类.由于法律具有滞后性,既成的法律无法完全覆盖当下热点事件,立法机关希冀通过加快完善法律来弥补漏洞,但会受到诸如舆论因素、政策因素等干扰,从而导致新立的法律或在执法过程中遭遇障碍,或有违刑法谦抑主义,反而降低了法律对人权的保障功能以及对风险的预防功能,有损法律的权威性.因此,立法机关在关切社会热点事件的立法态度上仍需谨慎,避免陷入情绪化立法与象征性立法的怪圈. 相似文献
15.
魏汉涛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6):774-778
刑法不是一元的,除了国家刑法之外还存在着民间刑法。从"活法"观念中可以找到民间刑法的根基。民间刑法具有起源上的自发性、罪与非罪标准的伦理道德性、演变过程的潜移默化性、内容上的民族个性等特征。既然刑法是多元的,对国家刑法规范及其用语的解释应坚持多元刑法解释原理。唯有如此,才能正确理解刑法规范的真实含义。 相似文献
16.
人肉搜索刑法规制的理性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许健 《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1(1)
伴随诸多的人肉搜索事件出现,对人肉搜索专门立法进行刑法规制的呼声也见诸报端,但入罪则需要理性思考.现行的刑法已经相当完备,只是存在要解释的问题.刑法是社会诸多的法律规范中最为严厉和最具有强制性的手段,应有的谦抑性要求其作为最后手段存在.只有在其他社会方法无法规制,现有法律规范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考虑将某种行为设定为犯罪,纳入刑法规制范围.笔者认为可以将人肉搜索行为中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那一部分行为定为侮辱、诽谤罪.这样的解释可以在抑止人肉搜索社会危害性的同时利用其积极的功能. 相似文献
17.
许健 《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1(1):115-118
伴随诸多的人肉搜索事件出现,对人肉搜索专门立法进行刑法规制的呼声也见诸报端,但入罪则需要理性思考。现行的刑法已经相当完备,只是存在要解释的问题。刑法是社会诸多的法律规范中最为严厉和最具有强制性的手段,应有的谦抑性要求其作为最后手段存在。只有在其他社会方法无法规制,现有法律规范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考虑将某种行为设定为犯罪,纳入刑法规制范围。笔者认为可以将人肉搜索行为中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那一部分行为定为侮辱、诽谤罪。这样的解释可以在抑止人肉搜索社会危害性的同时利用其积极的功能。 相似文献
18.
张浪 《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26(4):504-509
在贿赂犯罪现象中,存在着非典型的单纯受贿形式,此类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侵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实质,对其予以刑法规制具有现实意义,建议设置单纯受贿罪名,并明确司法认定的要件。 相似文献
19.
《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6,(7):158-160
在互联网技术高度发展的今天,信息的快速传输和便于获取使得互联网成为网络谣言\"爆发\"的最佳载体。网络谣言这颗网络\"毒瘤\",不仅使国家安全稳定、公共秩序遭受损害,而且正常的网络传播秩序也被打乱,如果不对其加以遏制,将会对互联网未来的发展造成巨大损害。2015年11月1日生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就对网络传播谣言的行为进行了必要的刑法规制。在网络谣言肆虐的当今,用刑法进行规制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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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杰 《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5,13(2):43-46
《刑法》第30条的立法解释颁布之后,围绕该立法解释是否具有正当性以及该立法解释对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行为定罪量刑的影响展开了激烈的讨论。通过对该立法解释的正当性进行研究、对该立法解释的再解释,得出了结论:该立法解释具有正当性,并没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自负原则。单位贷款诈骗行为在实践中的规制与该立法解释并行不悖。单位与自然人共同犯罪的,采用\"行为共同说\"更加妥当。 相似文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