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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可 《常熟理工学院学报》2012,26(1):56-59
《物权法》设立和明确了一些重要的物权法律制度,其中对于留置权法律制度,《物权法》改变以往的法定原则,扩大了留置权的适用范围,建立了商事留置权制度,明确了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权的原则,这对保证经济生活中债权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对留置权是否应受某种限制这一问题,学界一直存有很大的争议。因此,有必要结合国外立法对留置权限制的相关规定,从我国《物权法》和《担保法》出发,从留置权的设定、标的物的限制等方面对留置权成立的限制及其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并结合实务对留置权限制的操作规则进行说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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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留置物的性质对留置权善意取得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内外立法实践中,多数国家的法律均将留置物的范围由债务人的财产扩大到了他人财产。然而我国学界一般将其误认为是留置权善意取得的立法例,并未认识到其作为留置权成立条件的真正内涵。留置权的善意取得,主要应取决于留置物性质。当留置物为占有委托物时,留置权的取得不宜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留置权应依担保法一般规定成立;当留置物为占有脱离物时,若债权人为善意,留置权的取得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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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物权的留置权的法律性质,我国学术界主要有几种不同意见,但笔者认为更能全面体现我国《担保法》中所规定的留置权的法律性质,应为如下六性:担保物权性、法定性、占有性、二次效力性、替代性、可分性。 一、担保物权性 首先,留置权为物权。从我国现行法的规定中可以看出留置权的物权性体现在:它是直接以物为标的的权利,其效力直接及于留置物;留置权人得排他地占有留置物,其不仅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返还请求权,而且可以对抗一般第三人,具有物权对世的效力;留置权人于一定条件下可以直接支配留置物,可以直接从留置物的价值优先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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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一种重要的担保物权,对留置权标的性质和范围的认识影响到留置权制度在实践中的适用效果.本文认为,留置权在不可转让物上也可成立,基于效益原则,在不动产上不宜成立留置权.在有价证券之外的其他证券上也可成立留置权,只是可行使权利内容不同.当债权与动产的返还义务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生时,在非债务人之物上也可成立留置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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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长波 《临沂师范学院学报》2008,30(2):45-47
对商事监管法价值及法动能的研究不仅为商事监管制度的合理性奠定了法理基础.从而也从价值和功能方面为商事监管制度的整体设计指明了方向:商事监管的基本理念主要表现为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法律监管与政策监管、事前监管与事后监管、阶段性监管与周期性监管、单向监管与互动式监管等之间的博弈以及伦理道德在商事监管中的适用,对商事监管基本理念的反思与宏观阐释进一步为具体商事监管制度的设计提供了新的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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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出台后,留置措施作为监委的一项新型调查措施首次出现在大众视野,体现了法治反腐的新时代特征。《监察法》中有七个条文分别对留置对象、条件、撤销以及错误留置的救济等作出规定,为留置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监察法》对监委留置措施的规定有待细化,对留置的审批程序、执行程序、留置场所、监委留置权行使的监督制约等方面还缺乏细化规定,影响了监委留置作用的发挥。在法治反腐背景下,通过进一步明确监委留置措施的法律属性和适用条件,细化留置措施的相关规定,构建和完善监委留置制度,有助于实现留置措施运行的规范化、科学化,进而推动法治反腐建设,保障和实现公民基本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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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轶琳 《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9,28(4)
我国目前还没有系统的物流方面法律规定,与物流环节相关的法规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中,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很难对物流主体行为进行有效的引导和制约,不利于物流行业的良性发展,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益。现从留置权的含义、法律性质、成立要件等基本内涵入手,针对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中债权人留置权的行使时出现的纠纷,如因提单流转性导致的留置第三人货物的纠纷,对留置权不可分性理解纠纷等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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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洋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3(2):57-62
在传统的国际商事仲裁中,“所在地”理论在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中占据着统治地位。而随着现代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的发展,“所在地”理论受到了“非国内化”理论的巨大挑战。本通过对“非国内化”理论的分析,认为该理论适应了现代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统一化的发展趋势,符合其追求的价值目标,必将成为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律适用中的主导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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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作为一种实用、简便的担保制度,以权利所有和利益享用的一时分化为表征,旨在实现交易安全.我国关于所有权保留制度的简约规定,远不能应对纷繁复杂的商事行为.通过具体个案,分析所有权保留制度的指向对象和可行类型,探讨出卖人取回权、第三人留置权实现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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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乐木格 《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43(5):42-45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把合同或财产权争议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一种协议,具有契约性质,是仲裁机构对涉外民商事法律纠纷行使管辖权,排斥法院管辖权的意思表示。仲裁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受到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案件的可仲裁性和仲裁协议的形式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因此,仲裁机构或法院审查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时应适用何种法律显得非常重要。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直接关系到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本文主要从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概述、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法律适用原则以及我国现行立法及实践有关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法律适用现状及对其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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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和调解作为当今国际商事交往中解决纠纷的两种非诉讼方式,具有各自的运行机制和规则程序。但是随着国际商事交易的不断深入,这两种争议解决机制都面临着各自的缺陷和困境。而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发展出来的仲裁和调解两种纠纷解决方式的结合,正作为一种新型的争议解决方式蓬勃发展。它的优越性何在?解决纠纷的价值和作用又有多大呢?本文试从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相结合的基本理论着手寻找问题的答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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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1):61-64
虽然《物权法》规定债权人享有留置权仅限于债权人占有的是"债务人的动产"的情况,但是大多数学者支持参照适用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使得债权人在第三人所有的动产上能善意取得留置权。然而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与留置权并不能无缝衔接,适用中存在种种问题。因此,建议直接进行立法修改,摒弃"债务人的动产"要件,直接规定为"他人之动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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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智泓 《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2,(9):402-403
伴随着海上货物运输的发展,海运货物留置权的行使也日益为业界所重视。要正确行使海运货物留置权,就必须首先明确该留置权的标的范围。本文列举并分析了海运货物留置权标的范围的法律规定,以及在海运实践中行使海运货物留置权的实际作法,揭示了法律规定之间、法律和实践之间关于海运货物留置权标的范围的冲突,并尝试提出相应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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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包括仲裁程序法和仲裁规则两个性质截然不同的组成部分,其法律适用规则不能按照一般学者的观点统一进行研究,而应分别探讨,仲裁程序法的确定存在着“本座论”和“非地方化”两种理论;仲裁规则的适用主要应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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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处分行为”,何来“善意取得”?——从“无处分权”角度谈留置权的善意取得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赵丽 《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25(5):74-77
由于对善意取得适用范围的不同理解,传统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大多已遭质疑,因此本文从“出让人无处分权为处分行为”这一唯一尚未定论的要件入手,用处分行为和处分权理论分析不动产物权和留置权的善意取得问题,认为,不动产物权由于登记的公示效力,对善意第三人构成有权处分,而留置权本身则完全建立在负担行为的框架之上,因而均不宜适用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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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冬梅 《广东教育学院学报》2009,29(2):20-24
随着经济社会日新月异的变化,商事公示制度的适用效率在商法实践层面显示出极大的生命力。运用法律条款分析与价值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来审视,我国商事公示法律制度在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等各个操作层面上都表现出一定的问题和缺陷,严重影响了商事公示制度的适用效率。只有对法的价值给予应有的关注,不断修正法律规范本身的逻辑自足,才能引导商法不断更新,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我国商事公示制度适用效率的关键途径,在于确立正确的法律价值导向和适当利用内生性法律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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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晓娟 《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8,25(7)
国际商事仲裁一方面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另一方面又依赖各国法院对其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公共政策作为法院自行拒绝承认和执行裁决的理由,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这里结合公共政策的概念,区分国际公共政策和国内公共政策,并通过分析公共政策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情况,来透析公共政策适用在国际仲裁中的价值.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