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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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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官释明权制度存在的合理基础是通过强化法官的程序控制功能,对完全当事人主义民事诉讼模式的缺陷进行限制与修正,但过度释明极易破坏法官的司法中立地位,进而危及司法公正,从而使设立这一制度的本意发生异化。为保障法官释明权的正当行使,应创设协同型的诉讼模式,并从保持程序控制和法官中立的维度出发,确立积极、适度、公正行使释明权的三项原则,在将释明权定位于法官职权的基础上,建立释明权不当行使的救济机制,以纠正法官释明权的不当行使。  相似文献   

2.
法官释明权制度源于大陆法系,在实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国家,释明权制度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以辩论主义为基础,但是纯粹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过分强调法官的消极性,对保障当事人权利,促进诉讼公正,有效率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具有阻碍作用。法官释明权制度设立的初衷即为弥补辩论主义和当事人处分权主义的不足,保障实质正义和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在我国民事诉讼模式转型的背景下,释明权制度具有特殊意义。文章通过对释明权制度功能、价值的分析,论述了我国构建法官释明权制度的必要性,并提出明确规定释明权的内容,完善释明权行使的方式,确立释明权救济机制的建议。  相似文献   

3.
“法律关系性质”和“民事行为效力”的释明问题在法律实务处理中一直处于晦涩不明的状态,《新证据规定》第53条对此问题作出了一般性回应,造就了我国法官释明的理论从“一般性法律释明”至“法律观点释明”的演进。由于庭审中法官对当事人的告知界址仍难以框定,导致了司法实务中法官审判权的弱化和释明程序的谦抑化,甚或法官释明选择权的扩大化和释明程度的逆向化。为进一步扩大法律观点释明制度的适用,未来对法官释明范围“遗留性”问题的修复,仍应以法官中立为中心,将防范突袭裁判和纠纷的一次性解决有机结合。  相似文献   

4.
释明权为法院与当事人架起了一座共同讨论交流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桥梁,法官适度、及时地行使释明权,不仅能修正极端当事人辩论主义诉讼模式的瑕疵,而且有助于实现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所以,将释明权在我国未来的《民事诉讼法》中加以规定,甚为必要。  相似文献   

5.
释明权制度在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活动当中被称为"当事人主义的修正器",最先起源于德国。但是,在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法律释明权,也没有对于当事人释明利益程序救济的规定。此种情况下,当事人的释明利益在程序救济上遭遇困境。试图在分析当前我国释明权与当事人释明利益程序救济现状的基础上,提出建议,以完善我国当事人释明利益的程序救济。  相似文献   

6.
法官释明权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概念,是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的限制和补充,是诉讼中法官和当事人作用调整的必然。随着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民事诉讼模式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换,当事人地位强化,法院职权弱化,但我国当事人法律水平和诉讼能力参差不齐,具体诉讼中仍需由法官引导,才能保证程序的公正、实质的正义,故我国民事诉讼中引入法官释明权制度成为必要。  相似文献   

7.
法官释明权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制度。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未对法官释明权制度作出明确规定,仅在一些司法解释中出现了个别类似规定,且这些粗线条的规定对释明权的主体、范围、行使时间等均未加以明确。建立我国完善的法官释明权制度,应当对释明权的适用范围、行使时间、行使方式、后果救济等方面进行规范,确保司法实践中法官的权力行使有法可依。  相似文献   

8.
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释明权制度在民事诉讼中作用逐渐被重视,无论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均在民事诉讼制度中作了相关规定。我国正处于民事诉讼模式的转型时期,无论从理论上分析还是从实践中把握,构建审前准备程序释明权都具有迫切的必要性。本文从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中法官释明权行使原则、主体、方式、内容以及不当释明五方面来进行了具体而详细的分析与阐述,以期对我国民事诉讼准备程序中法官释明权的行使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事诉讼法158条规定的法官庭外调查权的行使,一方面违背了正当程序理论,侵犯了被告人的权利,另一方面又放大了国家的公权力,表现出超职权主义的绝对化倾向。如何对其进行消解?笔者认为,一方面是对职权主义进行当事人主义改造,建立起诉讼资料收集的辩论主义和处分权制度;另一方面是收缩、削弱法官的职权。而释明权制度正好契合了这种消解的路经。通过释明权制度的建立,使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时,不是“代替”控辩双方取证,而是“帮助”控辩双方取证。  相似文献   

10.
作为一种程序装置,释明权与诉讼模式有着天然的联系。但是,并非任何诉讼模式均为释明权植根的土壤,释明权对诉讼模式具有选择性。采用当事人主导诉讼体制结构的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在其民事诉讼中大都不约而同地选择了释明权制度,这说明释明权制度与当事人主导的诉讼体制必然相关。而在具体的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存在着天然的差异,机械地使用辩论主义,其结果可能带来裁判结果公正性的缺失、诉讼效率的低下。法官释明权的行使,则可以有效地修正辩论主义这一缺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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