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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发生新闻侵害名誉权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司法实践中,新闻中涉及到的自然人或法人总是以"失实"为由提起侵害名誉权或诽谤的指控,也就是说,对"新闻官司"的判决一般总要先认定新闻失实,然后才能判定新闻侵权.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是新闻侵权中最重要的问题.新闻从业者只有熟悉、了解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才能够分清什么情况下构成侵权,什么情况下不构成侵权,这样才能有效地预防新闻侵权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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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害公民名誉权与法人名誉权之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新闻侵害名誉权在新闻侵权中占有很大比例。目前虽然已经有很多关于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论著,大多把新闻侵害公民名誉权与法人名誉权相提并论的。其实,新闻侵害公民名誉权与法人的名誉权固然有很多共性,但是两者也有很多不容忽视的相异之处,本文拟专门就此作一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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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抗辩事由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权法上的抗辩,指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使自己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实和理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客观存在的事实,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者不完全成立。抗辩属于程序法范畴,法律赋予被告抗辩权利,既体现了程序公正,也是为了保证判决、裁定的公平合理。被告的抗辩,否定了原告不合理的诉讼请求。新闻侵害名誉权是指新闻单位或个人利用大众传播媒介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违法的新闻,从而侵害了公民、法人名誉权的行为。书面侮辱和诽谤是新闻侵害名誉权的主要行为方式。由于新闻侵害名誉权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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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随着依法治国观念的深入人心,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包括以新闻单位为主要采编校印分送的秘密出版物——内参,被自然人、法人控告新闻侵害名誉权的官司也渐次增多。那么,内参是否可以构成新闻侵害名誉权呢?这个问题已被法学界重视,并引起相当范围的争论,主要有以下三种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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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新闻侵权”一词为愈来愈多的公民熟知,新闻从业人员走上被告席的案例不绝于耳。新闻侵权的高发生率已经成为新闻界和法律界的一大热点。本旨在从新闻和法律的角度出发,探讨新闻活动和公民名誉权之间的内在联系,预防新闻侵权现象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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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新闻官司”呈现出大幅度增多的趋势,新闻媒体和新闻记纷纷被推上了法庭的被告席。自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正式生效至今,我国先后出现了四次新闻诉讼浪潮。尽管不同时期新闻诉讼的特点不一,但有一点却一以贯之,那就是新闻侵害名誉权案件成为新闻诉讼案件的最主要的类型。而新闻侵害名誉权案件之所以频频发生,一条重要原因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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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表现形式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新闻媒体也以真实报道新闻事实为己任。但近些年来发生的新闻侵害名誉权案,却基本上都是被以“新闻失实”为由提起诉讼的,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表现形式也大都是围绕“失实”而形成的。常见的表现形式有三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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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发生了新闻引起的法律纠纷,除了根据法律可以新闻免责外,新闻单位和作者还可在法庭上依法答辩,在如下情况中也受到法律保护,依法不构成新闻侵害名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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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新闻侵权诉讼--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新闻官司的困扰,使得传媒的老总和编辑记者们大为头疼。于是乎,稿件中的南方某地、北方某市以及A、B、C、D越来越多,原来应该清清楚楚的新闻要素变得隐隐约约、残缺不全。尽管这样或许可以避免一些官司,但毕竟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我们且不说隐去地名、人名是否就可以不当被告,但没有具体人名、地名的新闻给读者的却是一个残缺不全的、甚至是被阉割的事物。那么,我们能不能少惹官司、或惹了官司不输官司呢?以笔者多年从事政法新闻采编的经验而言,回答是肯定的。 一、常见的新闻官司及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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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理平 《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06,(5):76-77,80
新闻报道是事关公民名誉的行为。新闻媒体在报道新闻时,虽然只是客观反映新闻事实本身,但对新闻的选择却总带有或贬或褒的主观态度。选择贬,则会令当事人名誉受损;选择褒,则令当事人名誉获益。如果贬褒过程中新闻从业者主观无过错,则不存在新闻侵权问题,而一旦贬褒过程存在过错,则会导致对当事人名誉权的侵害。根据笔者近年来对新闻侵权案类型的分析,新闻侵害名誉权案占所有新闻侵权类型的60%-70%,是名符其实的第一侵权类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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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人物,成为新的抗辩砝码最近几例媒体侵犯名人名誉权案件,纷纷以名人败诉而结案。上海戏剧学院教授余秋雨诉《北京文学》编辑部肖夏林名誉权案,2003年12月4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终审判决:余秋雨败诉。虽然该案中余秋雨称肖夏林文中提到的深圳送别墅给他属无中生有,侵害了他的名誉权。但法院认为,肖夏林将“深圳送别墅”作为一个事实来采用,目的是论证“文化在这里已是具体的名利”这一观点。无论上述传言是真是假,社会公众对余秋雨“作为深圳文化顾问,为深圳扬名”与“深圳送他别墅”的看法和评价会出现褒贬两种结果,即“这是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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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日益健全和发展,新闻媒体行业的快速发展,由新闻侵权引发的民事诉讼呈现出日渐增多的趋势。新闻侵权案件的发生,对新闻媒体来说不仅"劳民伤财",而且有损自身的形象。因此,新闻媒体有必要认真探讨防止新闻侵权的问题。新闻侵权的几种情况在层出不穷的新闻侵权案件中,最容易发生侵权有以下几种情况:新闻报道中的内容失实,这是最主要的新闻侵权原因。新闻报道内容失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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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评性新闻是舆论监督的重要形式,但从这几年来发生的媒体和记者被诉侵犯名誉权案件的情况看,批评性新闻是引发纠纷的主要诱因。批评性新闻由于批评的公开性和社会性,对其把握稍有不慎,就会埋下新闻纠纷的隐患。采写批评性新闻要避免侵犯他人名誉权,除了严格遵循新闻规律,保证新闻的真实性外,还应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依法采取自我保护措施,防患于未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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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新闻侵害隐私权行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顾理平 《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06,(6):73-75
新闻侵害隐私权行为的发生率仅次于新闻侵害名誉权行为,是位居第二的新闻侵权类型。与对名誉高度重视不同,我国公民长期以来并没有养成保护自己隐私的习惯。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往往把知悉对方隐私多少作为彼此感情深浅的标志。一个隐含的潜规则是,要想获得某个圈子的接纳,就必须首先将自己的隐私告知。于是,我们时时可以看到在一些聚会上隐私被大张旗鼓传播的局面。这种情况也使得新闻媒体在报道新闻时对隐私权多有侵害但被诉诸法律的却并不多见。但是,随着人们隐私权意识的不断觉醒以及新闻侵权程度的不断加深,新闻侵害隐私权行为正在日益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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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第一次涉及新闻侵害名誉权纠纷开始,我国已经历3次新闻官司的高峰期.第一次高潮出现于1988年,原告多是一些"小人物".中心在上海,最具代表性的案件是新疆喀什市建管局工会干部奚弘诉人民日报社记者侵害名誉权.这股诉讼浪潮尽管带有初级和幼稚的特点,但充满着进步的意义.第二次高潮在1992年,原告大多为名人,中心在北京,最有代表性的是著名歌唱家李谷一诉记者汤生午、声屏周报社侵害名誉权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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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于公民权的新闻自由权在为公民行使知情权和社会监督权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也侵害到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由于公众人物的特殊性要求对他们的隐私权、名誉权作出一定的限制,容忍非恶意的错误报道,而容忍并非是对错误的放任;新闻媒体对司法审判的舆论监督和维护法治的统一与司法裁判的权威要有机结合;新闻言论自由权脱离公民个人权利而广泛社会化后,面对普通公民时,形成巨大的力量反差和利益差异,而这时公民的权利更应当受到加倍的保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