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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闻立法的权利主体新闻要立法,然而,谁是新闻立法的权利主体,这个问题首先必须加以澄清。过去我们常说,我国的新闻事业是“党的新闻事业”,“党的喉舌”、“党的耳目”,我们则都是“党的新闻工作者”,凡事都应坚持“党报的党性原则”。若如此说,则我们的整个新闻事业纯粹变成了执政党的工具,我们新闻立法的权利主体自然也就非执政党莫属了。果真如此,则新闻法实在可以不要。因为执政党内部已有严格的组织纪律,还要节外生枝地搞个新闻法做甚? 或曰,我们的新闻立法是为了保护新闻自由,因而权利主体自然应该是新闻事业和新闻工作者。这种说法也不无偏颇之处。什么样的新闻事业?哪一类的新闻工作者?谁才可以办新闻事业?哪些人才能成为新闻工作者?倘有人对此加了不适当的限定,则所谓的新闻自由的真实或公正的程度势必大大打上折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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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大提出,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美国著名中国问题专家、约翰·霍普金斯大学中国研究系主任兰普顿认为:“中共十六大成功实现了领导层的新老交替,标志着中国的法制和制度建设正在进一步完善。”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包括第三世界国家,以及中国的台湾、香港地区都颁布了《新闻法》、《新闻记者法》及相关法律。中国政府1997年和1998年先后签署了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条约规定:人人有发表自由之权利;此种权利包括以语言、文字或出版物、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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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关于新闻立法的呼声越来越高,新闻界内部关于新闻立法的呼唤和思考也屡屡通过新闻传播途径与读者交流,给千呼万唤的新闻立法提供了可资参考的社会范例和理论依据,使新闻立法的呼声中理性的成分日益占据主导地位。 《大河报·新闻周刊》在1998年6月创刊后,依托新闻事件,或通过新闻本体的操作,或运用周密的新闻策划,在省内媒体中较为系统地刊载了一批高层次理论文章,形成了河南新闻界既能阐发文化积淀又有前瞻意识的、在全国产生重大影响的声音。 (一) 新闻立法的呼唤主要源自舆论监督,就是说,舆论监督的现状是呼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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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玉兰 《中国广播电视学刊》1989,(6)
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加强,依法保护单位和个人正当权益的意识的普及,为保护广播电视节目、影片、音像制品的制作机构和有关人员的正当权益立法,已经不容迟缓。在这方面,有一种主张是:广播影视部门制作的无线和有线广播电视节目、影片、音像制品等可以统称为电子音像产品,是精神产品(或知识产品)中具有特性的一类,它们需要法律为之保护的多方面权益难以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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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第三期上,读者文晓岚在“读者点题”栏希望我们组织文章,谈谈新闻的服务性问题。本刊除在第五期发表了文效甫的《关于新闻的指导性与服务性》一文外,本期又发表了方明的《新闻转轨刍议》,既作为对读者点题的回答,又希望新闻界就新闻的转轨问题开展研究和讨论。比如: 一、新闻界要不要转轨? 二、转轨与不转轨对发挥新闻的职能作用有何影响? 三、转轨不转轨时新闻事业本身的发展有何影响? 四、转轨与否对新闻工作者的政治、思想、业务素质有何影响? 五、怎样转轨? 热诚希望大家、尤其是各新闻单位的负责同志,理论联系实际,踊跃参加讨论;欢迎转轨早的、成绩显著的新闻单位,现身说法,介绍成功的经验,或者走过的弯路。文章的形式不限,但一般不要超过三千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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