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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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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教唆未遂     
教唆未遂是刑法理论中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共犯从属性理论认为,教唆犯从属于正犯,如果正犯未着手实行犯罪行为,那么教唆犯就不成立,从而就谈不上教唆未遂的问题。共犯独立性理论则主张教唆犯独立于正犯,即使正犯未实施犯罪,教唆犯依然成立,即成为教唆未遂。而我国通说认为教唆犯具有二重性,其既从属于正犯又独立于正犯,这就为理论上解释教唆未遂带来了困境。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教唆未遂理论进行一下梳理,并对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关系作出判断,以便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3.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之规定,教唆犯罪是隶属于共同犯罪的一个下位概念,因此,教唆犯罪是被作为共同犯罪来加以界定的。但实践中,并非所有的教唆犯罪都能构成共同犯罪。鉴于此,我们对教唆犯罪未遂形态的研究应建立在把教唆犯罪划分为独立教唆犯罪和共同教唆犯罪的基础之上,且由于理论与实践的脱节,使得刑法典有关教唆未遂处罚原则之规定缺乏合理性,违反了刑法基本原则,也放纵了犯罪。文章以此为切入点,对教唆犯罪的未遂形态进行重新界定和阐释。  相似文献   

4.
网络教唆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形式,与传统教唆相比,不仅是表现形式的改变,而且有了性质上的不同。其特点主要表现为:教唆故意的复杂性,教唆形式的多样性,教唆内容传播的广泛性和教唆对象的不特定性,以及由此带来的对教唆行为认定上因果关系的不确定性。由于网络教唆的上述特点,在其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以及教唆对象等方面,都出现了传统理论并不能很好解释的新问题。而事实上网络带给社会生活与法律理论的冲击已经不可避免。由此,在刑法中单独确认该行为的外延和内涵,应该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  相似文献   

5.
孩子尤其是男孩,成年之前从不打架者恐怕没有。我曾在吃饭时提出这个论题。刚上初中日见老成的儿子,竞慢条斯理地说:“小孩子嘛,最好别打架。”我为之一惊,问其理由。答曰:“打架者,两败俱伤也!”瞧。把他刚学不久的“之乎者也”几乎都用上了。  相似文献   

6.
教唆未遂涉及到教唆犯和未遂犯两个刑法理论上有争议的问题。我国刑法学界一般认为刑法第29条第1款所规定的教唆犯存在未遂形态,而对第2款所规定的教唆犯属于何种犯罪形态则存有争议。本文拟就教唆未遂的犯罪形态略陈管见,探讨“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含义,指出刑法第29条第2款所存在的缺陷并对该款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7.
“陷害教唆”是指行为人出于陷害他人的动机,教唆他人犯罪,在被教唆的人实施犯罪之时或之后报案,将其抓获的一种犯罪行为。在陷害教唆的情况下,陷害是推动行为人教唆他人犯罪的内心起因,但这种犯罪动机并不能否认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教唆故意,也不能否认陷害教唆犯与被教唆的人之间的犯意联系。因此,陷害教唆犯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构成教唆犯,应按教唆的罪定罪。  相似文献   

8.
未遂教唆是否具有可罚性,一直都是学界争论的焦点。从犯罪的本质出发,确定共犯的处罚根据和共犯的性质,明确教唆故意的内容不仅包括对行为客体的侵害,还包括导致正犯受刑罚处罚的状态;进而分析出未遂教唆侵害正犯的法益,理应受到刑罚处罚,这对本争论的解决具有法学建构意义。  相似文献   

9.
共犯理论被学者称之为刑法学中的“迷宫”,而教唆犯性质问题绝对可称之为这一“迷宫”里的黑暗地带。如何准确厘定教唆犯性质,成了刑法学人探讨的热点。教唆犯性质的研究,应立足于已有研究成果,加以重新构筑。教唆犯在概念和罪名上具有从属性,而在成立及处罚上又彰显其独立性;二者孰主孰次,既无法也没有必要加以区分。  相似文献   

10.
刑法谦抑性原则的要义就是缩小刑事处罚的范围和减轻刑事处罚的程度。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这表明我国刑法对教唆未遂采必罚主义,这种做法有违谦抑性原则,且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该条款应修改为:“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如果此罪的法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于教唆犯,可以比照所教唆之罪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相似文献   

11.
“教唆未遂”构成犯罪是欠妥的,因为它既没有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又没有明确的犯罪客体,其社会危害性也较微弱。对其处罚,既难以操作也无实际意义  相似文献   

12.
由于我国刑法总则关于犯罪预备规定所存在的缺憾,再加之学界对于犯罪预备行为可罚性界限的厘定也显得模糊不清.使得犯罪预备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成了一个根本难以解决的难题。在维持我国目前关于犯罪预备规定的前提下.为了澄清理论上的混乱与消解实践中的尴尬,犯罪预备行为可罚性界限的司法适用标准必须重新予以厘定。除了学界通说所主张的主客观两个特征之外,犯罪预备的认定应当增设至少以下两个特征:形式上是为法律所禁止:客观上只能对其做为了犯罪的解释而不能做其它解释。  相似文献   

13.
在民法上,“货币所有与占有相一致”是一项通行不悖的基本原则,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会自动在刑法领域取得天然的正当性。刑法并非隶从于民法或其他部门法的附属品,而更应该具备独立风格与品质。货币可以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不仅占有他人遗忘或埋藏的货币而拒不归还的行为能够成立侵占罪,而且代为保管他人货币不予归还的行为也属侵占,因该行为具备实质处罚性故而对其也应以侵占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14.
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是刑法学中一个复杂的问题,对于原因自由行为的行为构造,进行分析。结合行为与责任同在原则的新的理解,对于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进行再次的思考。  相似文献   

15.
醉酒犯罪一直是人类社会中常见的现象。我国台湾地区在醉酒犯罪问题中引入原因自由行为作为分析的方法,发展出特有的处理与思考。通过对台湾地区原因自由行为的处罚范围、类型以及可罚性依据等问题进行考察,并对比分析大陆地区在醉酒犯罪归责模式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在判定醉酒人刑事责任时注重考察其主观罪过心理、明确醉酒犯罪中主观要素的判定标准两个方面完善大陆地区醉酒犯罪的归责模式。  相似文献   

16.
目的犯之“目的”,实质是犯罪动机,它是犯罪故意之外的独立的主观方面构成要件。对目的犯的教唆者、帮助者,只有明知目的犯之“目的”,才能与目的犯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并进而构成共同犯罪,其理论根据是“共同故意犯罪说”。  相似文献   

17.
教唆犯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的一种,然而刑法对教唆犯在教唆未遂情况下的规定却不甚合理,由此造成了理论上的很大分歧。本文从理论上论证了被教唆者未实施被教唆之罪在法律上不应处罚的理由,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刑法第29条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8.
《云南教育》2014,(21):28-28
不久前,8岁的孔某与两位同龄小朋友一起玩耍时,男青年项某指着霍某家房顶上的卫星电视接收器说:“你们谁能够用石块砸中,我给5元钱。”孔某与小伙伴争先恐后地向霍某屋顶扔石头,结果,孔某所扔的石头砸中电视接收器,致使其损坏。  相似文献   

19.
边缘性网络犯罪可罚性边界的明确应建立在厘清网络犯罪圈外延罪名的基础之上。随着传统犯罪表现形式的多样化与新型网络犯罪的不断涌现,在纯正网络犯罪与不纯正网络犯罪二分法下,对网络犯罪涵盖罪名的梳理为探讨边缘性网络犯罪可罚性边界设立了逻辑前提。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为网络犯罪圈的外延罪名,是积极刑法观在网络安全领域的具体体现,同时完善了刑法治理体系。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参照,前置义务的违反、“明知”的有无、综合考量下的罪量因素、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皆为划定边缘性网络犯罪刑事处罚边界的考量因素。  相似文献   

20.
原因自由行为是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而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且在此状态里导致某一犯罪构成客观方面实现的行为.其可罚性在于它是“同时存在原则”的一种例外.主观方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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