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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火如荼发展的AIGC技术滋生了日益增多的著作权侵权问题,现行的著作权法律制度体系迎来了巨大挑战。国内外典型判例争议焦点集中在作者身份与作品认定、AI训练侵权举证责任等问题。研究认为应当确立面向未来的AIGC著作权法律制度优化基本原则,建立AIGC作者与作品认定的科学机制,在AI模型开发端建立摘要公开机制,在公共数据资源方建立数据开源与有偿共享机制,以及灵活调整相关案件的举证责任,从而加快构建中国式AIGC著作权法律规制体系,推动中国在全球范围AI立法领域掌握话语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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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活动为社会提供文化产品,为民众酿制精神食粮。出版活动的健康发展不仅取决于政治、经济文化因素,著作权的调节亦发挥着重要作用。著作权是因作者创作了作品,由法律赋予创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的一系列民事权利。作者欲实现这些权利,就必须自己或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使用作品的方式多种多样,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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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工作者在著作权法律关系中既是作品的创作者,又是作品的使用者。新闻工作者所处的这种特殊地位,决定了他们在著作权保护中的双重权利义务关系。 新闻工作者作为作品创作者的权利义务关系 著作权法把“创作”的概念界定为:“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而创作则是新闻工作者最基本的工作职能。 著作权法在确定作品权利归属时,把著作权属于作者作为基本原则,同时也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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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AI传播时代,生成式AI出版场景的应用为作品创作提供了新工具,推动出版传播领域的新革命,但对既有版权立法与司法认定带来新的风险与挑战,如生成式AI生成图片对版权法中“作者”与“作品”法律适用的新问题。基于黑格尔哲学“主体-客体”论,以“主体-客体”“精神-技术”“作者-作品”的二元关系范式,解构AI创作版权认定、侵权认定、抗辩理由等问题。对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AI版权规范与执法实践的反思与超越,优化中国AI创作版权规制的新路径:在“作者”主体上,处理好“人类-AI”主客体式关系,明确人类为创作主体,AI为创作工具;在“作品”客体上,统筹好版权保护与AI出版传播产业发展的关系,厘定商事主体研发AI出版场景应用的合理使用情形,为AI新闻传播业态良性发展提供规范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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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在事实上参与人类在文学、艺术以及科学等诸多领域的作品“创作”,打破了“作品”只能由人独创的历史。以ChatGPT为代表的AI创作物带来人类的焦虑与争论:AI在某些方面远远超越人的智力能力,如果AI创作物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采取同样的衡量标准和法律保护,对人类创造性和创造能力会“显失公平”,人类创造性和创造能力面临技术本身带来的全面反噬和入侵,它将危及人类创造力和著作权体系;而且人们更担心技术突破身体的边界,机器从人机同构中独立出来,自主性地成为人类的“他”,颠覆人类中心主义关于主体与客体的基础。这场著作权之争,更像一场人类主体性的保卫战。只有坚守人类价值和人的主体性,不把AI创作物纳入著作权保护,才能对人类智力成果,对人类创造力和创造性进行最好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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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现象级的技术应用,ChatGPT不仅给多个行业带来了新的可能,也对现行的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其在自然语言生成应用场景下的生成内容引发了可版权性和权利归属等论争。基于对著作权法、ChatGPT的技术发展和生成内容类型的分析,本文认为,ChatGPT在自然语言生成应用场景下的生成内容在现有著作权法系统下无法构成“作品”,内容生产和模型训练分别对著作权核心理念和合理使用原则提出了挑战,生成内容的利用有可能引发道德和著作权侵权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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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是作者依法对自己任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领域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是通过国家法律予以强制保护的专有权利。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人对自已的作品享何著作权,期刊编辑在编辑出版过程中应尊重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作者著作权。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期刊编辑著作权意识淡薄,[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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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大昕 《记者观察(上半月)》2002,(3):25-26
著作权法(即版权法)是确认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某些特殊权利,规定因创作、传播和使用作品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制定著作权法,建立著作权保护制度,从法律上保证了作者对其作品享有人身权利和经济权利,也保护了为作品的发表与传播付出创造性劳动的传播者的合法权益。我国1990年制定的《著作权法》构成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及主要法律渊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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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技术的发展使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与传统作品区分困难,并冲击传统著作权法的“人类作者中心主义”。我国理论界围绕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法律定位,形成了可版权说、不可版权说、其他权属说等不同观点,经司法与立法上的利益衡量,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具有可版权性的正当基础。而人工智能的“非人性”特征、创作囿于固定模型等现实障碍,可通过法律拟制的主体创设和生成内容的创造性予以认知突破。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纳入著作权保护的标准是在主体方面应有实质性介入和贡献的人类,在客体方面应符合同等的独创性要求。在权利归属模式上应以人工智能使用者享有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为原则,以合同约定为例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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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创作之作品”主要包括委托作品、职务作品等,具有主体分离性特征,其著作权归属受到著作权法的特别规制.具有作者权传统的立法以创作者为其初始的著作权人,而具有版权传统的立法则把创作发起者的利益、合同双方的约定放在优先地位.实践中,国际规范性文件以及越来越多的国内立法对上述两种惯例进行了混合.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在混合两种原则的同时,未能较好地处理好二者之关系,存在一些有待修改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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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数字化技术的发展,数字化作品不断涌现.这些数字化作品的出现以及计算机网络的发展对现行的著作权保护制度带来许多新问题.本文就传统作品数字化对现行著作权法规提出的新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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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著作权的社会意义与学习方法1、著作权的社会意义(1)有利于调动作者的创作积极性。著作权制度是一个国家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著作权法确认作者对自己创作作品享有的权益有利于调动作者创作作品的积极性,从而造成著述的繁荣,推动文化事业的发展,创造民族文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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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D打印著作权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3D打印技术被誉为"工业4.0时代"的标志,其在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同时,也对现有法律秩序形成挑战。在中国现行著作权制度框架下,3D打印技术的发展带来著作权权利客体、权利内容、权利限制方面的新问题。合理解释作品范畴、适当拓宽复制内涵、调整完善合理使用制度,或可强化3D打印著作权保护、实现3D打印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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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对版权人利益保护形成前所未有的挑战,但也成为著作权进一步扩张的动因,并为作品的使用设定了更多的障碍。为应对著作权的扩张趋势,知识获取(Access to Knowledge)运动应运而生,并在国际著作权领域推动了著作权限制与例外的立法活动。著作权限制与例外是为作品使用人提供更多的便利,当然也包括为残疾人在内特殊人群的知识获取提供法律上的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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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合理使用模拟著作权(与数字技术相对,印刷技术和电子技术称为模拟技术或传统技术。相应地,依靠传统技术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称作模拟著作权,以区别于数字著作权)的法律规定见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八款,该条款规定:图书馆等可以"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七条则在我国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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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围绕新闻作品著作权问题的纠纷展出不穷,一些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主体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与侵权人进行了长期艰难的诉讼。这种情况至少说明,新闻作品著作权受侵害现象目前依然比较严重,而越来越多的新闻作品著作权主体已经开始主动地寻求法律对自己创作的新闻作品的保护。但是,我们也注意到,由于我国的《新闻法》尚未颁布,而《著作权祛》中对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也没有作出专门的规定,所以,目前我国新闻作品著作权主体权利的法律保护还欠有力。有鉴于此,我们觉得必须对新闻作品著作权主体的权利进行深入研究,以为我国以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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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以保护创作和建立利益平衡关系为立法目的,旨在促进传统文化的繁荣与发展,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文将以苏州过云楼藏书楼相关史料题材汇编作品著作权纠纷为例,试论以相同的历史题材创作的不同文体的作品,如何在《著作权法》合理的保护范围内再创作,为公开历史事实资料的使用划出了清晰的界限,即不因先行使用而被独占,仍属于他人可以创作利用的公有素材。本文还进一步对史料汇编类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加以分析解读,以期在图书编辑出版中遵循著作权的合法边界,保护好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历史文化遗存的合理利用和出版事业的蓬勃发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