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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再论商法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本指出,近现代商法与民法的发展是两条线,双轨制,当商法出现时,普通的民事法还是封建法,是“商”和商法的导致了社会革命,民事革命。由历史的惯性和偶然性造成的民商法分立与现当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及其客观要求日益相脱节。从中国的情况看,民商事的发展是同步的,商一直未能摆脱官,宗法和其他身份关系的束缚,从未发展到能够推动,引发平等民事的程度,“商”往往需由民事的进步来催化,促进,而当社会上的平等观念和制度导致民法真正形式,商法也就包含其中了。作为商法理论基础的“商主体”和“商行为”,则不可能脱离,区分于民事,相反民事主体和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吕性,恰是商所赋予它的。因此,商法的基础在现代社会中并不存在或业丧失殆尽了。 相似文献
2.
刘军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2,(2):6-7
商法存在的客观基础是商事社会生活,商法的直接基础就是商事的活动特性。因此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法规则和商法价值的中间环节,将商法的价值转化为连接规则的桥梁,因此商法价值会对人们树立正确的商法基本原则的判断和认识产生直接的影响。 相似文献
3.
邬雪红 《常熟理工学院学报》2012,(5):50-53
传统商法以商人为核心构建的法律制度存在忽略企业的法律地位以及使得劳资矛盾丛生的弊端.现代商法以企业为核心构建法律制度克服了传统商法以商人为主体所导致的理论缺陷,巩固了商事法的独立法域地位,影响了民商事立法中关于治理结构、调整内容、权利构造、公法化程度、责任制度等方面的具体制度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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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俊蕊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20(2):36-37
商法的价值问题是商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最重要问题之一,近来学者对这一领域的研究日见增多。本文从商法的价值与商法的功能的简要区别入手,着重论述了商法的最高价值——效益,分析商法为何具有效益价值及其与商法其他价值目标的关系,讨论了效益价值在商法具体制度设计中的体现。 相似文献
6.
张天燕 《楚雄师范学院学报》2009,24(1)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品交换以商品为媒介,其目的是为了营利,由此,产生了一种区别于民事关系的新型社会经济关系,即商事关系,民法无力调整,所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一种新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商法产生了.从商事关系本质出发,商事关系是一种发生在地位平等的公民、法人等主体之间具有以营利即资本的价值增值为目的活动中的社会经济关系. 相似文献
7.
本文针对我国大学法学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的商法教学的特点,提出应该注重商法基础理论的教学,将"商法总论"作为一门法学专业必修课独立开设,对商法总论中商法基础理论的内容进行创新,并增加对中外商法进行系统介绍的内容,尤其应该对我国港澳台商事法进行必要的介绍。 相似文献
8.
论商法的价值取向与精神追求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吴爱辉 《喀什师范学院学报》2000,21(2):24-28
商法的本位与其价值取向息息相关,二者犹如原因与结果之关系,商法的本位即“营利”决定了高效、安全、公平为商法的选择,而“利已不损人”则对商法的精神追求。我国的决定了高效成为众多价值取向之首选,本文是从法律规范的角度对商法的价值取向与精神追求作了一番剖析,为我国商法应确立何种价值取向与精神追求提供了一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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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随着实践的发展,商法的整体性日益凸现,那么,整个商法领域的价值目标就必须发挥其应有的统帅原则,概念,规则的作用.笔者以为,商法的价值目标应定位于效率与安全,二者的关系应突出效率,兼顾安全. 相似文献
11.
本阐述了高校德育及其功能、德育价值的前提和德育价值的内涵,在此基础上探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德育的价值取向,针对现阶段大学生思想上存在的问题,强调了在大学生中树立奉献精神和集体主义精神的重要性。 相似文献
12.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价值观念发生了积极、深刻的变化,使竞争观念、效益观念、正当的个人利益观念等日前成为整个社会所努力追求的主要价值取向;市场的自发笥、消极性的侵蚀,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部分人在价值观念上出现了价值关系颠倒、价值目标扭曲、价值尺度错位等思想认识误区;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当前必须引导和帮助人们正确认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正确理解物质与精神的关系、正确把握劳动与享受的关系、正确处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走出思想认识的误区,克服观念障碍和思想阻力。 相似文献
13.
14.
论商法价值取向对我国商事立法模式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法与商法的区分及关系问题,除要考虑法律的调整对象之外,立法价值取向的差异也是非常重要的因素。民法以公平为最高价值取向,立法采公平优先原则;而商法以效益为最高价值取向,立法采效益优先原则。对商法价值取向的内涵及其与民法价值取向的区别进行分析比较可知,我国商事立法的合理模式应为:实行实质商法主义的民商分立,采取《商事通则》与单行商事法律相结合的商事立法基本形式。 相似文献
15.
杨少南 《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37(1):113-118
商法公法化是当代社会的一个客观事实,其主要表征为:商法中掺入了具有国家强制性的规范,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从而使商法自身具有了某些公法性的特征。在现代市场经济的法律规制体系中。毋庸讳言,民商事法律仍应居于主导和中心的位置,这是由现代市场经济仍然是平等主体问的自由竞争经济的本质属性所决定。商法和经济行政法是二种性质不同的部门法,前者归属私法体系。后者归属公法体系。商法公法化并不意味着“商法已经属于公法”,而只是在商事法律、法规中掺入一些公法规范,体现了国家对经济活动的一定程度的干预。但商法本质上仍然属于私法范畴。受私法原则和精神所支配。 相似文献
16.
郭峰濂 《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5(3):57-59
根据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和目前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我们必须结合当前情况不断地深化对社会主义劳动价值论的研究和认识。要正确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特征,充分调动一切力量进行经济建设,我们就必须对社会主义的生产劳动、商品价值、分配形式等作进一步的重新思考。 相似文献
17.
原冰清 《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19(1):47-50
作为经济活动的基本保障,商法的出现不但可以保护商事主体的利益,而且能够全面规范商品经济的秩序,进而大力推进社会的繁荣和国力的增强。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都离不开商法的建立,然而如何确立商法的立法体例却成为我国学者争论不休的话题,选择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学者们各执一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不断壮大,加之借鉴国外立法的成功经验,笔者更倾向于选择以德、法、日为立法典范的民商法分立体系。 相似文献
18.
近代以来,德国经济法治由萌芽发展到成熟阶段,经历一百多年,最终形成当代德国的以自由竞争为核心的社会市场经济模式。德国经济法治的历程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推进经济法治有着重大的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